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略),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市(略) | |||
**市春城街道城南村委会红坟村村道建设工程 | |||
春城街道城南村委会红坟村内 | |||
龙湾河边至红坟村南北走向10米宽道路和原春城生粉厂北边东西走向8米宽道路硬底化及其排水排污设施建设。 | 合同价格164 | 万元||
中国华西工程设计建设有限公司 | |||
**市建筑规划设计院 | |||
中领建筑(**)有限公司 | |||
**华杰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 |||
苏贤超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张志允 | 设计(略)林信 | ||
许丽环 | 总监理工程师杨涛 | ||
(略)20 ~ (略)10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春建质安监【(略)安全监督注册号:春建质安监【(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略)。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略)。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略)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