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2-13 12:(略)
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略),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新区管理委员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发证日期: | (略) |
**新区管理委员会、**新区管理委员会 | |||
**高新区红草园区市政道路建设工程四期项目(第二标段) | |||
**高新区红草园区东片区 | |||
建设3条道路,其中,青山路东段红线宽度20米,路线全长约273m;青合路南段红线宽度20米,路线全长约97m;青**路南段红线宽度18米,路线全长432m。 | 合同价格(略) | 万元||
核工业**工程勘察院 | |||
**华粤城市建设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 |||
**顺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林伟平 |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李水明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刘华先 | ||
黄浩 | 总监理工程师|||
(略)01 ~ (略)30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SWGXQ(略);安全监督注册号:SWGXQ(略) |
注意事项: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略)。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略),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