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釆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一)原(略)P3中:
(略)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公共**网上交易系统获取(略),并于2021年3月2日9点30分(**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现调整为:
(略)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公共**网上交易系统获取(略),并于2021年3月11日13点30分(**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二)原(略)P5中:
1.1纸本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略)
1.2网上投标文件和纸本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略)
2.1开标时间:(略)
现调整为:
1.1纸本投标文件开始接收时间:(略)3:00(**时间)
1.2网上投标文件和纸本投标文件接收截止时间:2021(略):30(**时间)
2.1开标时间:2021年3月(略):30(**时间)
(三)原(略)“31.中标通知书”增加:
31.4招标代理机(略),向参与项目评审的未中标供应商发放《未中标通知书》,以电子邮件、纸质寄送等与投标供应商约定的方式书面告知该未中标供应商的评审得分与排名,未中标供应商未按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取告知信息的,视为自动放弃并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四)原(略)P59中:
5.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评审加分: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财库〔(略)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投标人给予评审加分:
(1)如投标人属于(略),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如投标人属于微型企业,且提(略),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
(3)小微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或使用中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小微企业提供大型企业制造或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的,视同为大型企业。
(4)中小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证实企业的规模类型。未在投标文件中(略),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5)一个项目中包含多项货物采购的,按其中可以认定为小微企业生产产品的价格或价值部分给予价格折扣。
(6)以上规定未尽事项,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现调整为:
5.针对中小型企业的评审加分: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对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供应商给予评审加分:
(1)如投标人属于小型企业且提供自有服务的,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如投标人属于微型企业,且提(略),对其报价给予10%的扣除;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2)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略)
(3)中小微企业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证实企业的规模类型。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不享受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4)以上规定未尽事项,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等有关制度规定执行。
(五)增加: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本采购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略)
(六)投标文件格式以最新更新为准。
(七)原(略)P13中:
19.2 纸本投标文件应装袋密封,于投标文件接收时间截止前在接收地点提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密封袋的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单位名称、招标项目名称、投标单位名称、商务部分,若分标段的,需注明标段号;在封口处应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及投标单位公章。如果投标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收投标文件。
现调整为:
19.2 纸本投标文件应装袋密封,于投标文件接收时间截止前在接收地点提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密封袋的封皮(略)分、技术部分,若分标段的,需注明标段号;在封口处应有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或盖章及投标单位公章。如果投标单位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采购人或(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
以上补充通知与原文有冲突之处,以本补充通知为准!未修改部分保持不变!特此通知,谢谢**!
本通知为(略)号(略)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略)
地址:(略)
电话/传真:(略)
电子邮箱:(略)
3.项目联系方式
联 系 人:(略)
联系方式:(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