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保税区隆宇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 |||
1#厂房、2#厂房建设工程 | |||
**市保税区51号地 | |||
(略)平方米 | 合同价格2750 | 万元||
建材**工程勘测院有限公司 | |||
中外建华诚(略) | |||
**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德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
李文芬 | 工程(略)|||
吴超源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田亦丰 | ||
黄顺英 | 总监理工程师梁伟东 | ||
(略)25 ~ (略)24 | |||
正常 | |||
质量监督注册号:ZJ(略);安全监督注册号:AJ(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发证机关许可,本证的各项内(略)。 三、住房(略)。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略)。
六、建筑工程(略),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