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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县2020年柑橘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项目质疑答复

四川自贡 全部类型 2021年03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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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柑橘有机肥替代化肥试点项目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略)

质疑答复

(略)(以下简称“质疑人”)因认为《**2020柑桔有机肥代替化肥试点项目》(招标编号:503212021000023)的采购结果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于2021年2月19日向我单位提出了书面质疑。 根据我单位与(略)(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委托协议书》约定,现由我单位予以受理、处理和答复。质疑答复期从2021年2月20日起算。

一、质疑事项基本信息

(一)质疑供应商(质疑人)

全称:(略)

地址:**省**市**航空路华尔兹广场A座623

联系人:刘忠利 联系电话:(略)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函送**期:(略)

质疑项目名称:**2020柑桔有机肥代替化肥试点项目,招标编号:(略)。

(三)质疑事项及其质疑理由、事实依据和相关诉求概述或摘录

1、 质疑事项。质疑人认为:评标委未按规定评标,对供应商不公平对待,公布的(略),未公布中标(略)。

2、质疑请求事项。质疑人请求我单位:(略)

3、质疑理由和相关依据。质疑人引用了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相关条款,摘录引用了招标文件有关内容和评审因素。

未尽事项,详见附件(质疑函)。

(四)质疑事项涉(略)。

1、中标供应商:**惠森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直接利益当事人)

2、采购人:(略)(直接利益当事人)

地址:**旭阳镇凤鸣巷30号附88号1栋一单元

联系人: 车站长 联系电话: (略)

3、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评标当事人,详见采购结果公告)

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略)(评审工作组织单位,参与人)。

地址:**市**旭阳镇梧桐水街50号附2栋34号

联系人: 杨女士 联系电话: (略)

二、质疑处理过程

(一)我单位依法启动了质疑处理程序,成立了质疑处理小组。我们依(略),查阅了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

(二)我单位全面复核了评审资料、评标工作记录,调阅了评标活动监控影像,复查了有关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

(三)我单位与采(略),充分听取了采购人意见。

三、处理质疑涉及的相关法规依据

处理本次质疑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等有关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文件,鉴于内容繁多,本答(略)。

(一)《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摘录

第四十三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招标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询(略)

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二)《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摘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信息,是指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应予公开的公开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等政府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结果等政府采购监管信息。

(三)《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摘录

第二款“认真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第((四)项“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公开要求”之第4条: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略)单。

(四)《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略))摘录。

第六十六条 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略)保密责任。

(五)《**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略)录

第五款防范和惩处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三款、《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略))第二条之规定,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和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标书内容(虚假材料除外)属于商业秘密范畴,受法律保护。采购人、采(略),不得未经权利人同意,向第三人泄(略)。

(十六)供应商未经权利人同意,直接或者间接非法通过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及评审专家、采购人代表(略),质疑投诉应当驳回,且将按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处罚。

(十七)采购人、采(略),未经权利人同意,向第三人泄露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内容的,对于采购人及其工作人员、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采购人代表,按照《中华人民**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于采购代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属于社会代理机构的,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处以罚款;对于评审专家,按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进行处理。

(六)《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摘录。

第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略)。期间届满的(略),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本办法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四、质疑核实情况

(一)针对质疑事项1

经核实:

本项目属于农(略),有关服务内容(略),并且经过了需求论证公示、采购购文件公告等程序;进入评分程序的供应商均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的各项服务内容,中标结果公(略),这实质上已经公告了中标服务内容。因此,采购结果公告内容符合《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中标、成交结果公告的内容应当包括:或者标的的基本概况”之规定,我单位依法依规公告了本项目的采购结果,质疑(略)。

(二)针对质疑事项2

经核实:

(略)认证证书得4分”。

2、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有认证证书,认证内容为“认证产品符合HQC《环保生态肥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要求,特发此证”,认证机构“**中华联合认证有限公司”;经登录**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略)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查询,该项认证证书与网站内容一致,并且在有效期内。

3、质疑人投标文件第486页提供证书为“中国绿色环保生态产品荣誉证书”,不是评标细则规定的“环保生态肥料认证证书”;“荣誉证书”与“认证证书”是两个属性、概念不同的证书。

4、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认证证书”,而不是要求提供“荣誉证书”,也不是(略)。

5、评标活动应当遵行客观、谨慎、公平、公正原则。评标委严(略)正独立评审,针对此项评分因素,质疑人(略),而质疑人其他(略)(没有扣分)。因此,评标委给质疑人、中标人的评分结果是客观公正、正确有效的,质疑事项(略),与实事不符。

(三)针对质疑人要求公开中标人有关投标文件内容(得14分的相关投标资料)供其(略)。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制度的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投标活动是一种商业竞争行为(商业经营、竞争活动)。我国政府采购(略),供应商投标文件必须密封递交,这是对供应商投标文件采取的一种法规性强制保密措施。供应商投标文件资料等内容是属于供应商用于投标竞争的重要经营内容、并具有投标响应技巧性,在激烈的政府采购招投标竞争中能给其带来实质性经济利益。如果随意被其他竞争者获取,那么在今后同类项目招投标中,其竞争优势必将受到严重影响、会损害其合法利益。我国政府采购投标文件均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商业秘密”之法律形式要件,属于应当依法保密的商业秘密,非经权利人同意,不得公开。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度规定,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文件中,仅限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略)法应当公开的事项。

在处理质疑中经与中标人沟通,中标人明确答复我单位:其投标文件相关资料未经其同意,任何单位和人个不得泄露,否则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和《财政部关(略)(财库〔2015〕135号)以及《**省财政厅关于防范和惩处政府采购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通知》(川财采【2017】63)等政府采购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下属于(略),不属于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府采购信息:一是评审委给每位供应商的分项评分情况、对供应商投标文件的具体评审情况;二是供应商投标文件(含质疑中标人相关资料)。 因此,质疑人的质疑请求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于法无据,于规不合。

(四)针对质(略)。

正如前所述,评审报告不属于依法可以公开的内容范围,并且我公司已经严格按规定公开了各供应商分项汇总得分情况;严格意义讲,我单位依据依法依规只需要公布中标人得分情况即可,无需这么详细公布每位供应商的分项汇总得分信息,我单位已经全大限度做到了采购结果信息的全面公开。为此,现以财政部国库司第(略)号答复意见和财政部裁决案予以引证。(详见附件)

(五)财政部针对同类或类似事项举报案的行政裁决案引证

(详见附件)

五、综合答复意见

综上所述,质疑人的质疑事项缺乏法规依据和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其质疑请求事项我单位和采购人依法不予支持。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我单位和采购人将依法依规继续开展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

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财政局)依法提起投诉。

附件:(略)

答复人1: (略)

答复人2: (略)

(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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