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部分资产(**市**怡林园38号楼4号营业房)
2021-03-02 09:(略)
资产公告信息
资产描述 | **市**怡林园38号楼4号营业房 |
资产类别 | 不动产 | 不动产登记证号 | 宁(2020)** 不动产权 第(略)号 |
土地性质 | 出让 | 房屋规划用途 | 商业服务 |
实际用途 | 商业服务 | 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 | 125.62 |
房屋结构 | 钢筋混凝土结构 | 房屋朝向 | 东 |
建成日期 | (略) | 使用期限说明 | 国有建筑用地使用权2048年08月19日 止 |
周边环境 | 估价对象临近有商场、银行、超市、餐厅。 | 物业管理情况 | 有 |
标的企业简况
抵债、租赁等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重要信息披露 | 1.(略)证》记载的用途不符,本次评估以实际用途与(略)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设定用途为商业,土地取得年限(略),以此为前提进行评估。 2. 转让方目前已办理了不动产登记证。 | |||||||||||
其他披露内容 | - |
转让方简况
转让(略) | |||
转让方名称 | **天鹰电力物资有限公司 | ||
注册地(住所) | ****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园J-09号 | ||
经济类型 | 国有(略)(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公司类型(经济性质) | 有限责任公司(内资)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监管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国网**电力有限公司物资公司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于挂牌期内递交受让申请,并在提(略)(截止时间为挂牌公告截止日17:00前)到**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略),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略),且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立约保证金,并在产(略),交易保(略),受让方的(略)。竞买人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2.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全部产权交易价款(保证金除外)至联交所指定账户。 3.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可扣除该竞买人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略),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I.在交易所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 II.(略),未在3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 I.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 II.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 III.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3)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4. 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同意**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交易凭证后三(略)方按照标的房产的实际状态进行交付。(3)同意标的房产权属变更登记过程中所涉及的增(略)房产所在地的相关政策,符合当地相关部门或机构对购买者设置的资格条件。(5)确定为受让方后,同意按照成交金额的 1 %交纳交易服务费且同意在签订(略)5、本次转让标的状况及瑕疵均以实物的现状为准。意向受让(略),全面了解标的房产情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详细阅读并认可本项目的资产评估报告等披露内容并完成了对标的房产的现场踏勘,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且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略)。 | |
受让(略) | 1. 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 意向受让方应当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 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 国家法律、(略)。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略)万元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 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展示时间 | 挂牌期内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联系人 | 杨丽华 |
联系电话 | (略) |
特殊事项: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