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初步审定,我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予以转移(继承)、变更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略)。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略)。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略)
联系方式:(略)
序号 |
转移前 权利人 |
转移后 权利人 |
不动产证书编号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面积(㎡) |
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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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房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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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刘志超、梁芳 |
梁芳 |
桂(2018)**市**不动产权第(略)号 |
**市**庆远镇**路68号6幢1单元601号房 |
15.73 |
96.11 |
住宅 |
(略)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