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略)
根据《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经审查,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准予施工。
特发此证
发证机关: | (略) |
发证日期: | (略) |
华润电力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 | |||
华润电力智慧能源研发中心项目14号研发办公楼(框架地上4层一幢) | |||
**市松山湖西一路西侧,新城路南侧 | |||
3045.21 平方米 | 合同价格742.684 | 万元||
**市勘察测绘院(集团)有限公司 | |||
**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
**市罗湖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吴惠乾 | 工程(略)|||
曾江波 |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张英毫 | ||
高耀 | 总监理工程师刘文兵 | ||
(略)10 ~ (略)06 | |||
正常 | |||
安全监督注册号:AJ-SSH-(略)量监督注册号:ZJ-SSH-(略) |
注意事项: 一、本证放置施工现场,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 二、未经(略),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 三、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 四、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不办理延期或
延期次数、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本证自行废止。
五、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六、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
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
七、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将按《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的规
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