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
关于我们

钦州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21-2022年钦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QZZC2021-G3-00003-CGZX)质疑答复函

广西钦州 全部类型 2021年04月08日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乙方宝会员用户开放,会员后可查看内容详情
**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QZZC(略)-CGZX)质疑答复函
2021-04-08 16:(略)

中国大地财(略):

我中心于2021年3月31日收到(略)ZC2(略))有关(略),根据《政府采(略)(财政部令第9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中心就质疑相关内容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的回应与事实不符’的答复如下:

贵公司提供了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桂银保监保罚决字[(略)打印件,我中心通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官方网站查询,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桂银保监保罚决字[(略)于(略)当事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做出了处罚款20万元,另有相关当事人共3人,分别被予以警告,并各处罚款2万元的处罚。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保监会令〔2020〕8号)第六十条规定: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的罚款是指:(三)银保监分局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银行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单位作出的三十万元以上罚款、对实施保险业违法行为的个人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综上所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的响应与事实相符。因此贵公司此项质疑内容不属实,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贵公司质疑事项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中心支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对‘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略)

贵公司提供了搜狐网标(略)材料的完整性、权威性不足,无法验(略)。因此,贵公司在(略)项的成立。由于贵公司的该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该项(略)。

三、综上所述,贵公司的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市政府采购中心

(略)
模拟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