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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中医医院医技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答复

全国 全部类型 2021年04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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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医医院医技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第二次)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略)


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略)
地址:(略)
邮编:(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 (略)
授权代表:(略)
联系电话:(略)
被质疑人:(略)
地址:**市万缘新区滨湖路**市政务服务和公共**交易中心C区四楼
邮编:(略)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略)
供应商(略)认为“**市**中医医院医技综合楼电梯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5108022021000019号)的中标供应商存在弄虚作假和虚假响应行为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3月8日向我中心提出书面质疑,现依法予以受理。我中心在受理质疑后立即组织专人就贵公司质疑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并组织本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协助质疑答复,现根据评审委员会意见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1.本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三条第1项电梯品质要求:“(2)电梯制造商具有中华人民**国特种设备曳引式电梯速度达到8.0m/s、病床电梯速度不低于2.5m/s的制造许可”。
事实依据:根据“**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中单位查询结果,在(略)传资料中“证书范围”显示“**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速度小于等于4.0m/s”,速度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8m/s。而在评标报告公示中“技术指标、配置”该项打分为47分(满分)故该公司涉嫌虚假响应和弄虚作假行为。
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略)。
2.本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三条第5/(1)3项“控制柜总成,要求:★原厂原品牌双32位或以上微机电脑控制系统,具备全集选功能,有故障监控存储显示功能,主控系统为投标品牌制造商自主研发的(提供型式(略))”和第5/(1)/5项“电梯控制系统:要求:★原厂原品牌双32位或以上微机电脑控制系统,具备全集选功能,有故障监(略),主控系统为投标品牌制造商自主研发的(提供型式检测报告及承诺书)”。
事实依据:1.根据**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的“电梯控制柜”主要部件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证书编号:TSXB(略))中“调速装置”即变频器、“控制装置”即微机控制主板、“电气安全装置”的制造单位为“**汇川技术有限公司”,因为这三大件就是电梯控制柜总称及控制系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原厂原品牌。
根据**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的“病床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证书编号:TSX(略))中“”拖动及控制系统”的制造单位为“**汇川技术有限公司”,这三大件就是电梯控制柜总称及控制系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原厂原品牌。因为这些是电梯技术方面的要求,建议向主管部门及法定验收机构“**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电话:(略))咨询,也可向出具报告单位“国家电梯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电话:(略))咨询。故该公司涉嫌虚假响应和弄虚作假行为。
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和《**(略)
3.本招标文件第六章第三条第5/(1)1项“曳引机”、第5/(1)10项“限速器”、第5/(1)11项“缓冲器”、第5/(1)/12项“安全钳”都要求“★原厂原品牌”(提供型式检测报(略))”。
事实依据:根据**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的“病床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及报告(证书编号:TSX(略))中“驱动主机”的制造单位为“**市**金泰德胜电梯有限公司”;“限速器”的制造单位为“威特电梯部件(**)有限公司”;“安全钳”和“缓冲器”的制造单位为“****富达机械有限公司”;因为这几大电梯主要部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原厂原品牌。故该公司涉嫌虚假响应和弄虚作假行为。
法律依据:按照《中华人民*(略)处理办法》。
4.本招标文件第(略).3.2项中对小微(略)。
事实依据:根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单位查询“**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30800万元,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显示资产总额为(略).43元;2019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显示资产总额为(略).90元;而且实缴资本为30800万元,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化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略)规定,总资产为二亿多人民币不符合小微企业。故该公司涉嫌虚假响应行为。
二、经核查
1.关于贵公司提供的“*(略)查询结果,证书范围显示**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速度小于等于4.0m/s,速度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8m/s。
经核查**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书原件与投标文件一致,原件加盖有检验机构鲜章。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2.关于电梯控制柜总称及控制系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原厂原品牌。
经核查你(略)号不一致,**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提供的证书原件编号、技术参数与投标文件一致,原件加盖有检验机构鲜章和相关人员签字。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3.关于“病床电梯”中的“驱动主机”“限速器”“安全钳”和“缓冲器”的制造单位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原厂原品牌。
经核查你公司提供的证书编号与**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的证书编号不一致,**富士(略)参数与投标文件一致,原件加盖有检验机构鲜章和相关人员签字。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4.关于贵公司提出取消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并给予处罚的请求。
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小微企业名录”,**富士精工电梯有限公司位列“小微企业名录”之中,未涉嫌虚假响应。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本中心认为: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五十五、《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之规定,质疑(略)。
质疑供应商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略)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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