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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贡市精神卫生中心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一)质疑答复(四川远建环境管理有限公司)

四川自贡 全部类型 2021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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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一)质疑答复((略))

系统发布时间:(略)

关于“(略)物业管理服务采购项目(一)”的质疑答复
质疑供应商:(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质疑答复人:(略)
地 址:(略)
联系人:(略)
电 话:(略)
(略)认为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于2021年4月12日向我单位提交了书面质疑。我单位于2020年4月12日依法受理。在收到的第一时间,对该情况再次进行了详细的了解和审核,也经过医院相关部门进行了汇报和评估。
质疑事项(详见质疑函)
质疑事项1:本次采购招标文件第43页综合评分表“技术水平”得分设置不合理,属于采用综合评分法未量化和细化。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44页“履约能力”综合评分表将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但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管理体系认证标准换版工作安排的公告》的规定即在(略)完成ISO(略)OHSAS18001认证标准的转换工作。据此采购人应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书认证代号修改为现行版本BG/T(略)SO(略)
经核实,我单位认为:
关于质疑事项1,
1、本项目的综合评分表中已经明确了内容缺陷的情形有两种,一是不满(略),二是与履行合同无关。
(略)目实际需求”制定,本项目的需求已经在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中进行了明确,因此不存在质疑人提到的未明确具体哪一条、哪一款。其次,本项目评分并非问答题,即并非是“采购人提一个问题,投标人回答一个问题,然后评委按照投标人的回答来进行评审。”,而是投标人根据本项目内容(略)的必须要指明某一项评分因素必须要满足哪一个条款,属于(略),本项目并非问答式采购项目。
3、本项目的评分标准中写明了“内容缺陷是指不满足本招标文件要求或与履行合同无关等。”,从该项说明中可以看出,只要是与履行合同无关的都算是内容缺陷,本项目并未要求必须要无关到什么程度才叫无关。因此,不存在质疑人提到的需要无关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无关。其次,本项目的采购要求已经明确,是否与履(略),即本项目的采购项目内容及要求。因此本项内容属于质疑人自己进行了发散性思维去考虑,才出现的偏差。
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中明确(略). 采购需求描述应当清楚明了、规范表述、含义准确,能够通过客观指标量化的应当量化。”,财政部政府(略)(即财政(略));而本项(略)量化的主观性评分。
5、因此,结合上述的答复内容,投标人编制的服务方案(略)个拥有丰富履约经验的供应商与一个没有多少经验甚至毫无经验的供应商结合一个项目的需求编制的服务方(略)了尽可能的量化,服务方案类的评分因素是需要由评审专家凭借自身专业水**认知能力进行评价的专业性因素,不可能按照1加1等于2似的绝对量化。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反对的是设有幅度区间的情形(例如:优10-7分,良6-4分……),并不反(略),并且本项目主观分已经细化明确到区间,对各细化区(略),同时基本量化,严格限制了评审委的自由裁量权。我们设置此类评审因素,有充分的政策依据支持:一是,财政部政府(略)(即财政部并不禁止设置主观性评分因素)(略)采购范本文件的主观分因素(方案)的规定,本项目设置符合这一政策文件制度要求;三是全省所有方案评分因素的的用语表述均相同或相似,具有共同适用性,本项目服(略)因素设置贯例。因此,方案类评分(略)。
6、据我院了解,近年(略)有类似甚至一样写法的情形,有的项目的评分标准还不如本项目的评分标准,但质疑人并未认为其属于违法的未量化情形,因此,我院有理(略)。相关事实依据如下:
事实依据1:采购项目编号为(略)的项目中,评分标准的说明与本项目的基本一致,甚至可以说是完全一样,质疑人却接受了这样的写法,并且还成为了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下图(见附件)为质疑人中标项目的评分标准写法:
事实依据2:采购项目编号为(略)的项目中,评分标准的说明也与本项目类似,但质疑人却接受了那样的写法,甚至质疑人还成为了该项目的第二中标候选人。佐证图片见附件。
事实依据3:采购项目编号为(略)项目中,质疑人参与了本项目,即接受了下图中评分的写法,但该评分的写法也与本项目的类似,**该项目中提到的“与本项目无关”。佐证图片见附件。
事实依据4:采购编号为(略)的项目中,质疑人参与了该项目并且成为了该项目的成交供应商。但是该项目的评分与本项目的评分思路完全一致,质疑人仍然接受了,还成为了成交供应商。佐证图片见附件。
质疑人参与了上述项目,并且接受了这些项目的评分办法,甚至还是有的项目的中标人(成交供应商)。结合上述事实依据,如果本项目的评分存在违法,那么请问质疑人,上述项目是否也存在违法的情形呢?尤其你公司中标的那2个项目是否存在违法行为呢?
因此,我院不得不怀疑质疑人是依据自身其他利益来确定是否进行质疑,而非真正的(略),质疑人涉嫌采用不同标准、有选择性的恶意质疑,一边接受着这样的评分,甚至(略)(成交供应商),一边却又提这样的评分违法。
结合上述六条答复内容,我院认为:
1、本项目(略),也并不存在质疑人提到的未量化的情形。
2、既然质疑人能够接受并参与上述列举的类似评分的采购项目,甚至还成为了其中两个项目的中标人(成交供应商),那么就不存在本项目的评分思路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情形。
关于质疑事项2,质疑人提到的问题属实,我院将进行修改调整,请质疑人关注本项目的更正公告。
综上,我院认为质疑人质疑事项1不属实,质疑事项2属实。我院将结合质疑事项2的答复,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感谢质疑人对本项目的关注与支持,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采购人:(略)
日期:(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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