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市财购〔2021〕13号 **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 投诉指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市直各单位、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帮助供应商更加准确、有效、 规范地提起询问、质疑和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 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 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 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 9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了 《**市政府采购询问、质疑和投诉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 **市财政局文件 -- 1 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采管办反映。 附件:1.**市政府采购询问指引 2.**市政府采购质疑指引 3.**市政府采购投诉指引 **市财政局 2021年6月25日 -- 2 附件1 **市政府采购询问指引 询问前提:1、询问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所询问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潜 在供应商只能对其依法获取的可询问的采购文件提出询问。 询问期限: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应当有疑问之日起7个 工作日内,采用有利于询问人的便捷方式,以口头询问或者书面询问形式 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 收到询问:被询问人要做好询问记录登记工作。采购人负责询问答复;或 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作出答复,向代理机构提出的询问超出授权 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并协助采购人答复。 询问审查:供应商书面提出询问的,应当明确询问事项,询问材料需由供 应商签字或加盖公章。如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询问供应商在询问期 限内完善。 答复流程:1、对询问所提出的问题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依法、及时、准确、 实事求是地进行答复,必要时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2、答复方式 按约定的相对应询问方式进行答复,未约定的,按审慎原则进行口头、传 真、邮件或书面等方式答复。3、询问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 当暂停签订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 询问处理:1、询问不成立或者成立但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继续开展 采购活动。2、询问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①依 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②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询问,应当依法另行确定 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询问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3 附件2 **市政府采购质疑指引 质疑前提:1、质疑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2、潜 在供应商只能对其依法获取的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 质疑期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向采购、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收到质疑:不得拒收。采购人负责质疑答复;或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 围内作出答复,向代理机构提出的质疑超出授权范围的,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告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出,并协助采购人答复。 质疑审查:对相关材料和时限进行审查。材料包括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 材料,质疑函应该使用统一范本,并包括《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 二条所规定的内容及必要的授权和签章。应当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 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审查资料不齐全,应当通知质疑供应商在质 疑期限内补全。 答复流程:1、收到质疑后应先对质疑函所提出的问题进行认真核查,必要 时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2、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对质疑事项 作出正面答复。3、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应当暂停签订 合同,或中止履行合同。 质疑处理:1、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继续开展 采购活动。2、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①依 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 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 活动。②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应当依法另行确定 中标、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应当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 4 附件3 **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指引 投诉前提:1、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被质疑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答复 的,可在答复期满后 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投诉书;2、同一 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投诉要求:1、统一范本的投诉书,并按照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与投诉 有关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2、必要的授权和签章;3、具体、明确 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4、质疑函及质疑答复;5、相关 证明材料;6、投诉事项不得超出质疑事项的范围,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 的投诉事项除外。 办理流程: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 5个工作日内审查,投诉符合规定的, 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后 30个工作日内作出投诉处理决 定。受理期间,可视情况暂停采购活动,但不得超过30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发生的第三方检验、检测、鉴定等费用,按照“谁过错, 谁承担”的原则解决。 经审核,符合投诉条件的,依法对投 诉事项作出下列处理: 1、投诉人书面撤回投诉的,终止投 诉处理;2、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 法定受理条件,缺乏事实依据的,投 诉人非法取得证明材料,捏造事实 或提供虚假材料等情况,驳回投诉; 3、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分别按 规定处理。 投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审核,不符合投诉条件的,分别按 下列规定处理: 1、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 告知投诉人修改后重新投诉;2、投 诉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3个工作日 内书面告知投诉人向有管辖权的部 门提起诉讼;3、投诉不符合其它条 件的,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 -- 5 **市财政局办公室 2021年6月25日印发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