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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城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山东威海 全部类型 2021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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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招标类信息系统
**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项目专业:(略)
威招审(sg(略))号
一、招标条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2(略)门批准,招标人为**经(略),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财政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公开(略)。
二、工程招标范围
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及保修。(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项目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的道路包括**大道、**路、**路、**路等,主要内容包括热熔标线、冷漆标(略)
2、计划工期:(略)
3、投资额:(略)
4、质量要求:(略)
标段名称 规模 标段内容 招标控制价(元)
1标段 0平方米 (略).73
四、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1、具有公(略)(公路(略))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单位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均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投标人及参与本次投标的相关的人员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略)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投标人未被(略)(详见"**市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五、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1、要求承担本工程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略)
2、项目经理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3、未担任其他在建、排名第一的预中标或中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六、联合体投标要求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 、招(略)
(略):10006/Pages/Login/SSOLoginWH.aspx?appid=104 rl=1)本项目公告页面。有关情况的变更请及时关注“**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本项目公告页面。】
(略):10000/PortalQDManage)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八 、投标文件的递交
开标地点: **市公共**交易中心(**市海滨中路28号外运大厦附楼)
【交易二厅 】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略)
九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省公共**交易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市公共**交易网发布。
十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 **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略)
邮 编: (略)
联 系 人: 宋工 联 系 人: 刘佩佩
电 话: (略) 电 话: (略)
传 真: (略)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略)
开户银行: (略)
账 号: 账 号: (略)
2021年7月19日
标段 文件(略) 文件下载截止时间 异议截止时间 开标时间
  • 1标段
(略)7:00:00 (略)7:00:00 (略):00:00 (略):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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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1标段.pdf

0 招标编号: (威招审 sg202113054) **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 招标文件 招 标 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招标代理:**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编制时间: 2021年 7月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1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 1. 总则 ..................................................................................................................................................................................11 1.1 项目概况 ...................................................................................................................................................................11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1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1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1 1.5 费用承担 ...................................................................................................................................................................13 1.6 保密 ...........................................................................................................................................................................13 1.7 语言文字 ...................................................................................................................................................................14 1.8 计量单位 ...................................................................................................................................................................14 1.9 踏勘现场 ...................................................................................................................................................................14 1.10 投标预备会 .............................................................................................................................................................14 2. 招标文件 ..........................................................................................................................................................................14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14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15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15 3. 投标文件 ..........................................................................................................................................................................15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15 3.2 投标报价 ...................................................................................................................................................................15 3.3 投标有效期 ...............................................................................................................................................................16 3.4 投标保证金 ...............................................................................................................................................................16 3.5 资格审查资料 ...........................................................................................................................................................16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17 4. 投标 ..................................................................................................................................................................................17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7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18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8 5. 开标 .................................................................................................................................................................................18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18 5.2 开标程序 ...................................................................................................................................................................18 5.3 开标异议 ....................................................................................................................................................................19 6. 评标 .................................................................................................................................................................................19 6.1 评标委员会 ...............................................................................................................................................................19 6.2 评标原则 ...................................................................................................................................................................20 6.3 评标 ...........................................................................................................................................................................20 7. 合同授予 ..........................................................................................................................................................................20 7.1 定标方式 ...................................................................................................................................................................20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及期限 ...........................................................................................................................................20 7.3 中标通知 ...................................................................................................................................................................20 7.4 履约担保 ...................................................................................................................................................................20 7.5 签订合同 ...................................................................................................................................................................20 7.6 特别强调 ....................................................................................................................................................................21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1 9.纪律和监督 .....................................................................................................................................................................21 10.电子招标投标 ...............................................................................................................................................................2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 31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2 1、评标方法 .........................................................................................................................................................................31 2、评标准备 .........................................................................................................................................................................31 3、评审标准及程序 .............................................................................................................................................................32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41 第一部分 协议书 ..............................................................................................................................................................43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46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86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 108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 109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 110 投标函附录 ........................................................................................................................................................................ 11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112 授权委托书 ........................................................................................................................................................................ 113 项目经理简历表 ................................................................................................................................................................ 114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 115 拟用于该工程项目经理未担任其他在建、预中标或中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承诺 ................................................. 116 投标人信用承诺书 ............................................................................................................................................................ 117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3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1 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招标公告 一、招标条件 **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1 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招标申请已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招标人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财政 100%。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通过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本工程的单位。 二、工程招标范围 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及保修。(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项目基本情况 1、工程概况:本工程为**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1 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的道路包括**大道、**路、**路、**路等,主要内容包括热熔标线、冷漆标线、中央隔离护栏、人行道护栏施工及保修等工作内容。 2、计划工期:100 日历天 3、投资额:约 256 万元 4、质量要求:(略) 本项目招标控制价: 255.646173 万元 四、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1、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单位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均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投标人及参与本次投标的相关的人员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投标人未被**市各职能部门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详见"**市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五、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1、要求承担本工程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项目经理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 3、未担任其他在建、排名第一的预中标或中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六、联合体投标要求 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 、招标文件的获取 【ztb 格式文件下载开始时间:2021-7-19 17:00:00;下载截止时间:2021-7-26 17:00:00 下载地址:**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http://60.212.191.165:10006/Pages/Login/SSOLoginWH.aspx?appid=104 rl=1)本项目公告页面。有关情况的变更请及时关注“**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本项目公告页面。】 1.**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共发布两个版本的招标文件,一个是 pdf 格式,另一个是 ztb 格式。其中电子pdf 格式的招标文件,任何人都可随时随地查看和下载;电子 ztb 格式的招标文件,只有符合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 CA 数字证书[CA 证书办理流程详见**市公共**交易网的办事指南-工程建设专区-数字证书办理流程,办理地址为**市公共**交易中心一楼服务窗口(**市海滨中路 28 号,外运大厦附楼一楼大厅建设工程 CA 窗口),电话 0631-5819292]才能下载。只有下载过电子 ztb 格式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多标段的项目,潜在投标人应对参加的标段分别进行下载电子 ztb 格式的招标文件,否则视为投标无效)。 2.潜在投标人查看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的时间和方式:请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关注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下方的澄清与修改信息。澄清与修改一经发布,视为潜在投标人已收到,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3.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异议的时间和方式: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使用 CA 数字证书在招标公告下方的“提出疑问”按钮对本项目提出问题。 4.电子招标文件不收取费用 八 、投标文件的递交 开标地点: **市公共**交易中心(**市海滨中路 28 号外运大厦附楼) 【交易二厅 】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4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 2021-8-10 09:00 九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省公共**交易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市公共**交易网上发布。 十 、联系方式 招标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招标代理机构:**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经区 地址:**市****路 148 号 5 楼 邮编: 邮编: 264200 联系人: 宋工 联 系 人:刘佩佩 电话: 0631-5982318 电话: 0631-5283707 传真: 传真: 0631-5283767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HDZBDL123@126.COM 网址: 网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建设银行**分行 账号: 账号:37001706708050007566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 款 名 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联系人:宋工 联系电话:0631-5982318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宏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佩佩 电话:0631-5283707 1.1.4 项目名称 **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 1.1.5 建设地点 **经区 1.1.6 建设规模 本工程为**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1 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涉及的道路包括**大道、**路、**路、**路等,主要内容包括热熔标线、冷漆标线、中央隔离护栏、人行道护栏施工及保修等工作内容。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 区财政投资 100% 1.2.2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及保修。(详见工程量清单) 1.3.2 计划工期 (略)(开工时间具体见开工令)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公路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格条件、能力 一、投标企业资格要求: 1、具有公路交通工程(公路安全设施分项)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 3、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单位的不同单位、或同一母公司下的多家子公司,均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4、投标人及参与本次投标的相关的人员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投标人近三年无行贿犯罪记录。 5、投标人不得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6、投标人未被**市各职能部门列为严重失信主体的(详见"**市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二、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资格: 1、要求承担本工程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6 2、项目经理具有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 3、未担任其他在建、排名第一的预中标或中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注:为实行**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登记制度,凡是中标单位均应在发放中标通知书之前完成**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注册登记,并通过审核。 1.9.1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1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 形式:请潜在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下方点击“提出问题”按钮上传需要澄清的问题。 1.10.3 招标人书面澄清的形式 请潜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时关注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下方的澄清与修改信息。澄清与修改-经发布,视为潜在投标人已收到,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1.11 偏离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文件、工程量清单等。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 形式:请潜在投标人在本项目招标公告页面下方点击“提出问题”按钮上传需要澄清的问题。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21年 8月 10日 09:00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且经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确认的文件。 3.2.3 最高投标限价 本工程招标控制价:255.646173 万元,超过控制价的,其投标无效。 3.3.1 投标有效期 90天 3.4.1 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肆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电汇、网上银行转账、银行保函、保险保函、电子保函等。 1、如采用电汇、网上银行转账形式,需从基本账户转出,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指定账户。 收款人账户名称:**市公共**交易中心 收款人开户银行信息以投标人在系统“投标保证金管理”页 面中申请到的虚拟账号信息为准。 账号获取的方式:投标人通过 CA 数字证书及数字证书绑定密码,登录“**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并进入“投标保证金管理”模块,选中目标项目,点击右上角的“申请”按钮。若需要通过虚拟账号缴纳保证金,则选择“虚拟账号”并按照提示获取虚拟账号;为能及时、准确退还投标保证金,请各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时在摘要或备注内容中注明“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注意:每个标段都应申请收款人虚拟账号,一个收款人虚拟账号仅限定一个投标人在本项目上使用。各投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投标 保证金的缴纳工作,在汇款时认真核对**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的收款人名称和开户银行等信息是否与招标文件提供的信息一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7 致,如有出入请及时联系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操作的,可能导致投标保证金无法确认,进而影响投标资格,由此引发的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要求: 1)投标保证金必须从企业基本账户转出。 2)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同时需提交基本账户开户证明(企 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如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等) 及基本账户汇款证明,且投标保证金转出账户需与基本账户相 同。 3)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到达投标保证金指定账户,逾期不到,视为放弃本次投标,现场不予接收其投标文件。 2、如采用银行保函形式,如选择银行保函方式,银行保函要求由投标人基本账户的开户银行针对本工程开具,有效期不少于投标有效期。投标文件中附银行保函彩色扫描件。 3、如选择保险保函形式,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局印发的《关于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投标保证保险工作的意见(试行)》(鲁建建管字〔2018〕11 号)文件要求,需满足以下条件 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保险机构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市域内设有服务机构。 (2)保险机构开展投标保证的保险条款应当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通过**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服务监管与信用信息综合平台(http: //221.214.94.41: 81/xyzj/)”“**公共**交易平台(**省)/**省公共**交易网(http://www.sdggzyjy.gov.cn)”,将保险机构单位信息、保险合同条款(范本)、保单(范本)、保函(范本)等向社会主动公开。 (3)投标人支付的保险费必须由本单位基本账户支付。 (4)投标文件中需附: 1)保险费汇款证明及有效发票; 2)企业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证明(如开户许可证或银行开户证明等); 3)有效保函; 4)保险机构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证明; 5)保险机构通过上述网站公开信息的查询截图; 6)保险机构出具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市域内设有的服务机构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注: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保函原件给招标代理单位,否则投标无效。 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的,需上传所附资料彩色扫描件 word 文档或 pdf 文档,同时在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将资料原件邮寄或送至招标代理机构。 1)采用邮寄方式时,须在邮件外包封注明“**经济技术开发区2021 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投标保函”(收件人:刘佩佩 ,联系方式:0631-5283707),且须保证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公司收到邮件,否则投标文件将被否决。代理公司开标现场将邮件递交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开启并进行评审;2)采用送达方式时,须保证在开标当天开标(投标截止)时间前直接送到开标地点交给招标代理公司,否则投标将被否决。招标代理公司开标现场将保函原件递交评标委员会评审。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8 4、若采用电子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的,需要通过**市建设工程电子化交易投标保函第三方服务平台自主选择电子投标保函参与投标。投标文件只须附电子保函保单或保函凭证即可,基本账户等信息由代理机构开标现场进行保函验真。具体操作流程详见“**市公共**交易网”(详见办事指南--工程建设专区-**市建设工程电子化交易投标保函第三方服务平台投标人使用手册)。电子保函办理咨询电话:400-0055-890。 5、投标保证金免交或不用足额缴纳的情形 根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市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威住建通字〔2019〕76 号)的规定,2020年度被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评定的信用评价为 AAA 级的建筑市场主体免予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信用评价为 AA 级的建筑市场主体缴纳投标保证金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投标文件须后附 2020 年度被市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评定的信用评价等级的证明材料。 3.5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近三年 3.6.3 签字或盖章要求 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的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公章或法定代表人印章。 3.6.4 投标文件份数、装订 书面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为保证项目存档所需,于开标之日起 3个工作日内邮寄至招标代理机构) 普通电子光盘或 U盘投标文件:1份,将投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刻入(含可复制的 WORD投标文件、PDF版投标文件)。 是否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是。形式为: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上传至**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2021年 8月 10日 09:00 开标地点:**市公共**交易中心第二开标厅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4个技术标评委,3个经济标评委;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通过**省公共**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开标现场招标代理机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市信用管理中心开发的联合奖惩微门户程序或信用**网站查询评标专家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市各职能部门列为严重失信主体,若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严重失信主体,将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否,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截止,无异议后,选取排名第一的为中标人。 7.2 中标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面媒介 公示期限:不少于 3个工作日 7.4.1 履约担保 无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9 7.6 特别强调 1、投标企业提供资料必须真实、有效,评标过程中若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按无效标处理;中标后发现有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其中标资格。评标过程中,若经查实投标企业存在被主管部门限制其投标的不良行为,应否决其投标,若为中标企业,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2、如投标文件所附的相关资料存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地方,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实质性条款的,将作出否决投标的处理。 3、本工程所指类似工程或同类工程均指类似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4、在发放中标通知书前中标单位向招标代理单位提供**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注册登记,并通过审核截图。 5、请各投标人在开标(投标截止)时间随时关注**市 建 设 工 程 电 子 交 易 系 统 (http://60.212.191.165:10006/Pages/Login/SSOLoginWH.aspx?appid=104 rl=1)配合完成开标环节相关确认工作(包括在线签到、在线解密、确认开标记录表等),以免因疏漏或疏忽导致开标会议延迟。 6、请各参与投标企业在开标结束后,评委评标期间,随时保持电脑网络在线登录状态,并设专人在线等候,随时解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能通过电子评标系统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电子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投标人应当在 15 分钟时间内(以招标代理公司通过**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公共**实时公告”即时对话框提醒时间为准)及时通过电子系统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因未及时关注造成的责任自负。 若投标人在 15 分钟内无法及时的澄清、说明或补正,请通过电子系统向评标委员会申请**时间,并说明合理理由。(注意:收到消息提醒后,投标单位必须对其进行刷新,方可查收到) 10 电子招标投标 福莱咨询电话: 0631-5819292 √是,采用电子招标系统。 请各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附件六中“计算机辅助评标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及**市公共**交易网-首页-新闻中心-重要通知-《**市公共**交易中心疫情防控期间交易服务指南》(2021年 2月 14日发布)“**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不见面远程开标”操作使用说明书(投标人)”进行操作,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10 请投标单位认真学习操作流程,务必在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在开标 2小时前进行模拟开标,确保正常远程开标,否则后果自负。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11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6本招标项目建设规模: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格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12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附件:《**市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具体如下: 1)失信被执行人; 2)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 3)农产品生产和农业投入品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4)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5)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6)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7)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8)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 9)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10)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11)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 12)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13)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 14)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15)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 16)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 17)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 18)电子认证服务行业严重失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19)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相关人员; 20)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21)重大交通违法违章相关责任主体; 22)劳动保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23)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24)海洋渔业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13 25)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26)旅游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27)价格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28)纳税信用评价为 D 级的纳税人; 29)消防领域严重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30)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 31)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32)对外经济**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33)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34)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35)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36)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37)公共**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38)出入境检验检疫严重失信企业; 39)慈善捐助领域失信责任相关主体; 40)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失信主体; 41)科研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42)政府采购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43)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44)会计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45)文化市场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46)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严重失信主体; 47)人防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48)社会组织严重失信主体。 1.5 费用承担 1.5.1 投标单位应承担其编制投标文件与递交投标文件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单位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1.5.2本招标项目的招标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支付,评委服务费由中标单位支付。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14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15 (6)工程量清单; (7)投标文件格式;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请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内,使用 CA 数字证书在招标公告下方的“提出疑问”按钮对本项目提出问题,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修改:修改一经发布,视为潜在投标人已收到,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仅提供了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部分需要上传 PDF 文件的固定格式,其它相关内容由系统自动生成。 3.1.2 ztb 格式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点击系统工具条上方的红色签章按钮进行电子签章,系统会自动将所有分项上传的投标内容合并为一个完整版的 pdf 文档,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加盖电子签章(如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技术标无需电子签章)。未按照要求上传的,否决其投标 。 3.1.3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采用“综合单价”报价方式,投标单位应根据自己的人工成本、材料成本、机械成本、管理费、利润、施工能力、市场风险等相关因素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和投标总价。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招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16 标文件中给出的招标控制价。 3.2.2 工程量清单应按综合单价报价。综合单价应包括为完成工程量清单项目,每计量单位工程量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利润,并考虑风险因素、招标人的特殊要求等而增加的费用。 3.2.3投标单位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报价表:投标报价表、投标清单的全套分析表由系统自动生成。 3.2.4 投标人应详细填写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每一项综合单价及合价,如某一项没有填写视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清单的综合单价及总价内。 3.2.5投标人要充分了解工地位置、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投标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申请将不被批准。 3.2.7 招标文件中未说明的事项,以工程量清单中的编制说明为准,清单中没有描述清楚的应按图纸及规范要求自行考虑到综合报价中。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经查实发现有围标、串标、业绩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相关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格要求。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17 3.5.1 投标人营业执照。 3.5.2 投标人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3.5.3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3.5.4 投标保证金的相关证明材料。 3.5.5 项目管理机构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3.5.6 投标人及参与本次投标的相关人员失信被执行人查询结果截图。 3.5.7 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结果截图。 3.5.8 投标人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承诺函。 3.6 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 投标文件应参照“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印章并盖单位公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 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6 任何情况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中不得出现任何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痕迹。不得出现投标人的名称和其他可识别投标人身份的字符、徽标、人员名称以及其他特殊标记等,否则经评委认定后按照投标无效。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具体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18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5.2 开标程序 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开标前准备: 1.开标前一小时系统自动开启签到窗口,投标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在线签到; 2.代理机构填写开标准备表内容。 开标现场: 1.代理机构主持开标会,宣布开标; 2.代理机构通过系统查看投标人签到情况; 3.代理机构随机分配一名投标人抽取系数; 4.代理机构启动解密,投标人使用 CA 数字证书在解密倒计时内点击【解密】按钮解密投标文件; 5.代理机构启动在线唱标,各投标人界面自动加载唱标内容,包括投标人名称、投 标报价和项目负责人姓名等;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19 6.系统生成开标记录表,代理发送开标记录表至投标人界面,投标人在确认倒计时内确认开标记录表,同时确认是否需要回避; 7.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初步审查; 8.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9.评标委员会按照职责评审资信标、技术标和商务标; 10.投标人排序,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评标活动前 3 年内与投标人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投标人的董事、监事,或者是投标人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2) 系投标人的上级主管、控股或被控股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者投标人的退休人员,或者投标人聘用的顾问; (3)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4)与投标人存在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参加评标活动前 3年内与投标人发生过法律纠纷; (5)与招标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勘察设计、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服务机构存在劳动关系,或者实际在上述单位从业; (6)同一招标项目的评委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7)与投标人有其他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8)为失信被执行人或被**市各职能部门]列为严重失信主体;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20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数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及期限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少于 3个工作日。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无。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21 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6 特别强调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 3 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人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 3 个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有效投标数量少于 3 个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确定中标人的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22 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23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以“**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生成的开标记录表格式为准。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24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补正: 1. 2. ......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25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补正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说明或补正,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26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工 程 名 称),招标人为 ,位于(详细地址) ,工程内容为 。 年 月 日在 市公共**交易中心进行 招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定,确定贵单位为 中标单位,中标价为 ,监理服务期限为 ,质量达到 。项目经理为 ,技术负责人 ,施工员为 。希望贵方按照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有关内容,与建设单位积极配合,圆满完成此项工程任务。 请在接到本通知书 30日内,与 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人(盖章) 代理机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27 附件五:计算机辅助评标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及报送要求 一、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须知 1.投标人应通过【**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前应详细阅读使用说明书,保证电脑网络为联网状态,软件为最新版本(只有联网的状态,系统才会自动检测软件是否为最新版本)。 2.电子投标文件由资格审查、资信标、技术标、商务标组成。投标人下载ztb版的电子招标文件后,使用【**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编制工具】打开,并切换到投标文件制作模式,投标文件编制工具会根据电子招标文件评分办法自动生成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目录,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逐条上传相关内容,不要出现错项、漏项,其中资格审查部分每项应按要求上传word或pdf格式的文档;资信标部分按照每项内容的提示,进行信息选择或上传word或pdf格式的文档。 注意:工程量清单报价时,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可通过gczj格式清单导出全套表格,若招标文件还需要求其他附表,则需将附表制作完成后转换为word或pdf格式文件,上传至商务标的“补充附件”一项中。 3.投标报价清单信息应以gczj文件形式导入,其中gczj文件清单内容中的投标总报价、分部分项清单报价、措施报价、规费、税金、暂估价、暂列金额等信息应按要求填报,若有与报价相关的补充表格,须与gczj内容保持一致。 4.商务标“投标报价”栏目包括投标人的企业资质、项目负责人及报价等信息,投标人应认真填写不要遗漏,唱标时读取该信息。投标文件编制工具根据 “投标报价”的信息,自动生成投标函,投标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投标函进行调整,其中的报价等内容应确保准确无误,且与“投标报价”的内容保持一致。 5.电子签章是通过CA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一种表现形式,利用图像处理技术将电子签名操作转化为与纸质文件盖章操作相同的可视效果,同时利用电子签名技术保障电子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签名人的不可否认性。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6.投标人同时参加多个标段的项目投标,在打开ztb电子招标文件切换到电子投标文件制作后,应在“标段管理”中选择所有参与的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通过“标段管理”依次切换所有投标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在所有标段的电子投标文件都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将多个标段的电子投标文件保存为一个电子投标文件(不可以一个标段生成一个电子投标文件),否则电子投标文件将无法被电子评标系统读取。无法被系统读取的电子投标文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否决其投标。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名称应为投标人的全称。 7.投标人应在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定稿并加盖电子签章后,通过投标文件编制工具进行打印纸质投标文件(带水印编码),打印之后再修改投标文件内容,需撤销签章,修改后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28 的文件水印编号将发生变化,需重新打印纸质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纸张书写或打印。投标人打印完毕后,应对照纸质投标文件里水印编码和定稿的电子投标文件编码是否一致。编码不一致的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否决其投标。 8.电子投标文件编制完成定稿后,点击【**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编制工具】工具栏上的“签章”按钮进行电子签章并通过CA数字证书自动加密,签章完后再点击工具栏的“上传”按钮,上传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成功后,系统出具上传凭证,即为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成功。以上工作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投标人应下载上传凭证,以备核验。(注意:电子投标文件请务必要控制在200M以内(若超出,请将压缩后的电子投标文件重新上传)) 注:关于电子投标文件签章的说明 1.资格审查部分每项应按要求上传word或pdf格式的文档;资信标部分按照每项内容的提示,进行信息选择或上传word或pdf格式的文档。 2.ztb格式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点击系统工具条上方的红色签章按钮进行电子签章,系统会自动将所有分项上传的投标内容合并为一个完整版的pdf文档,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指定位置上依次加盖电子签章(如投标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承诺书、报价表等;技术标无需电子签章等)。 二、人员和业绩信息录入要求 项目班子成员和工程业绩信息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自主上传至系统里,无需审核,提交后的信息将通过系统对外公布。工程业绩信息一经使用将不再有修改权限。信息真实性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如发现投标人录入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将按照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进行依法处理,并记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严重者,将被列入黑名单。 三、工程获奖、信用、荣誉要求 评标时,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获奖、信用、荣誉得分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公布为准。信用档案的良好行为信息对外公布期为两年,不良行为信息对外公布期为一年。未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公布的企业和项目负责人的工程获奖、荣誉,评标时不予记分。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持公布文件及其它证明材料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录入信用档案(0631-5232593)。投标人应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用档案网上公布的良好和不良行为信息截图附在投标文件里。 四、投标人网上电子开标须知 1.投标截止时间前请投标人使用**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提供的模拟开标功能,验证当前电脑环境是否可用、电子签章是否可以使用、CA数字证书是否匹配,避免开标当天因电脑环境不可用、程序未安装插件及CA数字证书驱动不识别或解密使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29 用的CA数字证书与加密的CA数字证书不匹配等原因造成无法正常网上电子开标。 模拟开标使用步骤: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进入交易平台-》点击“模拟开标”菜单。 2.投标人开标当天应携带加密本项目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和已配置好环境的、自行配置联网的笔记本电脑。招标人、招标代理和公共**交易中心不提供联网服务,投标人应自行解决电脑联网问题。记住登录系统的两个密码:CA数字证书绑定密码与CA数字证书设备密码。建议提前验证密码是否正确。 注:CA数字证书绑定密码,即该CA数字证书与企业账号关联时,企业自行设置的关联密码;CA数字证书设备密码,即锁本身的pin码。 3.电脑软硬件配置要求: (1)操作系统:win7及以上; (2)浏览器:ie9及以上,搜狗浏览器、360浏览器、QQ浏览器等兼容ie模式的浏览器,但要保证ie浏览器是ie9及以上; (3)系统软件:CA数字证书驱动,**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投标文件编制工具,签章软件。以上系统软件均可通过**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文件下载专区进行下载。 4.投标人需在线自行完成开标过程,且必须全程使用CA数字证书进行操作,不要随意插拔CA数字证书,建议至少提前30分钟登录系统。 登录步骤为:**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招投标登录-》CA登录-》输入数字证书绑定密码及数字证书设备密码-》进入交易平台-》开标项目-》选择开标项目进入开标室。 开标步骤为:在线签到-》在线解密-》查看报价-》确认开标记录表。 5.(1)在线签到:投标截止时间前1小时系统自动开启签到功能,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小时内通过CA数字证书在进入本项目开标室后,点击左侧【签到】按钮完成签到。 (2)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代理端启动解密后,投标人端口收到在线解密的消息。在解密倒计时内点击【解密】按钮。 注:投标人完成上述工作后,请耐心等待,系统将根据所有投标人提交解密的顺序依次解密投标文件。 (3)确认开标记录表:代理端发送开标记录后,投标人端收到确认开标记录表的消息。在倒计时内点击【确认开标记录】按钮,核对报价、项目负责人等信息无误后点击【确认】按钮。倒计时内未点击确认按钮,且未提出异议的,视同认同开标结果,系统将自动确认开标记录表。若投标单位需进行回避的,应在是否回避栏中点击【回避】按钮。 6.评标期间,请投标人保持在线登录状态,并设专人在线等候,随时解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 7.电子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作出否决投标的决定: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30 (1)电子投标文件所载明的类似工程业绩或者奖项等和实际不符的; (2)同一投标人在电子评标系统中就同一项目的同一标段存在多个不同电子投标文件的;同一投标人在同一项目的不同标段存在多个电子投标文件的; (3)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的,或者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点击“解密”按钮申请解密操作的,或者解密使用的CA数字证书与加密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CA数字证书不一致导致解密失败的,或者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 (4)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到服务器的,或者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签到的; (5)电子投标文件里所附的相关资料存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地方,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实质性条款的; (6)纸质投标文件的水印编码与递交至服务器的电子投标文件编码不一致的; (7)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8. 电子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经系统审查存在cpu编码、硬盘编码及MAC地址三项编码均相同的; (2)不同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计价软件编码(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一致的; (3)不同投标人编制的电子投标文件存在两处以上(不含两处)异常一致错误的; (4)法律、法规、规章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视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9.电子投标文件与书面投标文件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10.在开评标工作开始后,招标人或招标代理因公共**交易中心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工程交易系统故障导致无法继续进行开评标工作时,招标人可以采用纸质形式进行开评标,也可以暂停开评标工作,待故障解除后继续开评标工作。 请投标人严格遵照以上要求,如有问题请及时咨询开发单位技术服务,联系电话:0631-5819292。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31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按排名高低,择优确定三名中标候选单位。 1.2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招标人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3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否决其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2、评标准备 2.1 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 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时应在签到表上签到以证明其出席。 2.2 评标委员会的分工 评标委员会首先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招标人也可以直接指定评标委员会主任。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 2.3 熟悉文件资料 2.3.1 评标委员会主任应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熟悉本章及附件中包括的评标表格的使用,如果本章及附件所附的表格不能满足评标所需时,评标委员会应补充编制评标所需的表格。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2.3.2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未在开标会上当场拒绝的各投标文件、开标会记录、招标控制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以及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2.4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2.4.1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本章中简称为“清标”),从而发现并提取其中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32 标成果。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问题,形成质疑问卷,向投标人发出问题澄清通知(包括质疑问卷)。 2.4.2 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在这种情况下,清标工作可以在评标工作开始之前完成,也可以与评标工作平行进行。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成果应当经过评标委员会的审核确认,经过评标委员会审核确认的清标成果视同是评标委员会的工作成果。 2.4.3 投标人接到评标委员会发出的问题澄清通知后,应按评标委员会的要求通过系统澄清新增按钮添加澄清内容上报评委会评审。 3、评审标准及程序 3.1 初步评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3.1.1 否决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投标文件的,或者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点击“解密”按钮申请解密操作的,或者解密使用的 CA数字证书与加密上传电子投标文件的 CA数字证书不一致导致解密失败的,或者因投标人的原因造成电子投标文件未能解密的投标; 3.1.2 否决电子投标文件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到服务器的,或者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签到的投标; 3.1.3否决未按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须知要求制作投标文件的投标; 3.1.4否决纸质投标文件的水印编码与递交至服务器的电子投标文件编码不一致的投标; 3.1.5 否决电子投标文件里所附的相关资料存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地方,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实质性条款的投标; 3.1.6否决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投标; 3.1.7否决投标人的投标价格超出招标控制价的投标; 3.1.8否决电子投标文件所载明的类似工程业绩或者奖项等和实际不符的投标。 3.2 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附录 1**综合评估法(新评标系统)评分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否决不符合资格评审合格制的投标。 3.3 资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附录 1**综合评估法(新评标系统)评分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资信标进行量化评分。 3.3.1 近一年度是指从开标日向前推算一年,近两年度是指从开标日向前推算二年,以此类推,精确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33 到日。 3.3.2 同类(类似)工程是指: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3.3.3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 项目经理须具有公路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同时具备项目经理安全考核合格证 B 证;技术负责人必须持工程系列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建设类注册证书;其他关键岗位管理人员(包括安全员(c证)、资料员、材料员、施工员各 1名)配备齐全。 投标文件中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或不提供项目管理机构成员社会保险证明,其投标将被否决。 3.3.4 人员和业绩信息录入要求:项目班子成员和工程业绩信息需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市建设工程电子交易系统自主上传至系统里,无需审核,提交后的信息将通过系统对外公布。工程业绩信息一经使用将不再有修改权限。信息真实性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如发现投标人录入的信息存在弄虚作假的现象,将按照法律法规等文件要求进行依法处理,并记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严重者,将被列入黑名单。 3.3.5 工程获奖、信用、荣誉要求:评标时,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工程获奖、信用、荣誉得分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上公布为准。信用档案的良好行为信息对外公布期为两年,不良行为信息对外公布期为一年。未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公布的企业和项目经理的工程获奖、荣誉,评标时不予记分。投标人需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持公布文件及其它证明材料到市建设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录入信用档案(0631-5232593)。投标人应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信用档案网上公布的良好和不良行为信息截图附在投标文件里。 3.4 商务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附录 1**综合评估法(新评标系统)评分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量化评分。 3.4.1否决投标报价格式或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 3.4.2 评标委员会应对商务标中投标报价进行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的内容,向投标人提出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3.4.3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经过澄清、说明或补正后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不能做出合理说明或者其说明不被评标委员会认可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其低于成本,并否决其投标; 3.4.4否决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内容的投标文件; 3.4.5 否决其他违反招标文件规定、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如投标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未按规定计取规费等)的投标。 3.5 技术标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附录 1**综合评估法(新评标系统)评分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内容和评分标准,对投标人的技术标进行量化评分。 3.5.1否决技术标制作、装订方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34 3.5.2 否决技术标的工期目标、质量目标、质量保修期等实质性内容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规定或要求的投标; 3.5.3评标委员会应审查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能否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招标文件中对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和要求的,否决技术标存在重大偏差或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 3.5.4 审查技术标的各项评审内容,否决达不到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技术标评审内容必须达到的合格标准要求的投标; 3.5.5 技术标中缺少针对某一项评审要点的内容时,经评标委员会确认后,该项得分为 0 分。缺少三项及以上评审要点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为其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该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3.5.6 需要项目负责人陈述或答辩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需要陈述或答辩的内容。陈述或答辩应当通过系统添加澄清形式;陈述或答辩的内容不得泄露任何投标人的信息,否则陈述或答辩不得分; 3.5.7投标文件技术标的最终得分,技术标评委少于 5人的,技术标得分为所有评委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后的算术平均值;技术标评委多于或等于 5人的,技术标得分为所有评委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 2位小数,不四舍五入,以下相同); 3.5.8 样品最终得分,评委少于 5 人的,样品得分为所有评委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后的算术平均值;评委多于或等于 5人的,样品得分为所有评委得分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保留 2位小数,不四舍五入,以下相同),由代理机构根据评委打分计算出算术平均值并经评委确认后,由评委统一填写得分。 3.5.9评委对某一技术标的评分不足技术标分值总分的 60%,或者与其最终得分相差超过 30%的,应当对其评分做出书面说明; 3.5.10招标文件设定技术标合格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技术标得分低于合格标准的投标人。 3.6 判断投标是否为无效标 3.6.1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无效标的全部条件,在本章附件 A中集中列示。 3.6.2 本章附件 A 集中列示的无效标条件不应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包括的无效标条件抵触,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3.6.3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依据本章附件 A 中规定的无效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无效标。 3.7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通过评标软件发起澄清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投标人应当根据问题澄清通知要求,通过系统澄清新增按钮添加澄清内容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7.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澄清、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35 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7.5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7.6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招标控制价上限(若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3.8 评标结果 3.8.1评标委员会按照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8.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36 附件 A:评审细则 A1.评标委员会在详细评审过程中,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否决其投标: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 2.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3. 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 4. 除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外,同一投标人递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的; 5. 投标报价被评标委员会认定为低于其成本价、违反政府指导价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6.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 7. 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 8. 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9. 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价,增减或修改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 10.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电子文本,或者投标人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电子文本与书面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的; 11. 规费、税金以及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未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计取的; 12. 列入投标价格中的暂列金额、以项为单位设立的暂估价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13.投标人资信标中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14.投标人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或者技术标得分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标准的; 15.投标人拒绝对评标委员会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修正进行说明或者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以及说明理由不成立或者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属实的; 16. 施工方案与报价不一致,投标人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 17.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18.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A2.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工程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工程项目的监理人; 4.为工程项目的代建人; 5.为工程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工程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37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14.在技术标评审、商务标评审、资信标评审、资格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附录 1**综合评估法(新评标系统)评分办法中规定的任何一项评审标准的。 15.在初步评审中,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的投标未能通过此项评审的。 16.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17.投标人未按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A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评委会可以认定为串通投标: 1.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3.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5.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6.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7.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8.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1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2.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13.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14.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15.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16.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17.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A4.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应作否决投标处理并计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隐瞒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信息;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A5.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否决投标后,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合格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38 投标人不足 3个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合格投标人不足 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A6.评委必须对各投标企业进行有记名评分,否则该投票无效。 A7.近一年度是指从开标日向前推算一年,近两年度是指从开标日向前推算二年,以此类推,精确到日。 A8.根据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招标人应选择综合得分最高的为中标人。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A9.本办法所称工程竣工日期以质量检验证书为准。 A10.招标工程实行项目经理和项目管理机构关键岗位人员登记备案制度。投标人中标后,由招投标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登记备案,备案分中标通知书书面备案和招标投标管理系统网上备案同步。未登记备案的工程,其所获业绩和荣誉在投标中不予加分。 工程竣工验收后,投标单位持竣工验收报告到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经理撤出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因重病、调离、责令停业、判刑或其它不能正常履行责任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项目经理或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的,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同意,并报招投标管理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更换,工程所获业绩计入更换后的项目经理业绩。 项目经理变更工作单位,应持变更有关资料及时到各市区招投标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其原有个人市场信用不变。 A11.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A12.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不按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否决投标处理。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日内,向未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经查实发现有围标、串标情况、业绩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A13.如投标文件正本所附的相关资料存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地方,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实质性条款的,将作出否决投标的处理。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39 附件 B:无效标条件 A0、总则 本附件所集中列示的无效标条件,是本章“评标办法”的组成部分,是对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所规定的无效标条件的总结和补充,如果出现相互矛盾的情况,以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和本章正文部分的规定为准。 A1 无效标条件 投标人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A1.1 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A1.2 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行为的,详下: A1.2.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A1.2.2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A1.2.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A1.2.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A1.2.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A1.2.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A1.2.7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A1.2.8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A1.2.9 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A1.2.10 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个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A1.2.11 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A1.3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低标准的或未按要求提供保险的; A1.4 技术标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写的; A1.5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A1.6 评标委员会认定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 A1.7 投标人未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10.6 款规定出席开标会的。 A1.8 投标人或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或委托代理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40 人的。 A1.9 投标单位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经电子辅助评标系统审查两家或两家以上投标企业制作的电子标书里的 cpu编码、硬盘编码及 MAC地址三项编码均相同,不同投标人编制投标报价的计价软件编码(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一致,则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1.10 如投标文件正本所附的相关资料存在字迹模糊、辨认不清的地方,经评标委员会认定属于实质性条款的。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4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42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43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1 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1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经区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5.工程内容:本工程为**经济技术开发区 2021 年**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工程,主要内容包括:热熔标线、冷漆标线、中央隔离护栏、人行道护栏施工及保修等工作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施工及保修。(详见工程量清单)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0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公路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元) (2)人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3)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5)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44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工程款分账管理、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不拖欠农民工工资。 4.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按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加强施工扬尘防治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管控工作。 5.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年月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45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 号: 账 号: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46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合同 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法人。 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工程和设备 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47 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日期和期限 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 7.3.2 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时。 1.1.5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48 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15.3 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其他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 7.5.1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49 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 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 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50 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10.2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10.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11知识产权 1.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1.1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51 1.12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1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52 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必须向承包人对等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或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形式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 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 6.1 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53 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48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14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 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 28 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 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承包人人员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标准、机械、劳务、资料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 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 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54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 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10.7 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劳务分包除外)。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 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55 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由承包人自愿选择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或履约保证金等任一形式,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联合体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 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24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56 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省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1.4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创建目标。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的质量等次计取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质量等次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超出质量创建目标时的奖励及其他奖惩条款。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48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57 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24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省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发包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承包人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 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全生产责任制度及操作规程、治安保卫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58 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 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发包人应在开工前,将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一次性全额拨付给承包人,工程竣工结算时,根据结算造价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用总额进行调整和结算。发包人拨付时应注明此项费用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59 6.1.7安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时,按照达到的安全文明施工等次计取优质优价费用;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安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时,按照实际获得的安全文明施工等次计取优质优价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超出安全文明施工创建目标时的奖励及其他奖惩条款。 6.1.8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9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10安全生产责任 6.1.10.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10.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职业健康 6.2.1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处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环境保护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60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落实扬尘污染控制措施、落实渣土车运输管控措施。不得将渣土运输承包给个人或未获得渣土运输市场准入资格的企业;在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内,承包人应使用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 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 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 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施工进度计划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开工 7.3.1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 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61 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 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 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62 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 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 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8)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 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暂停施工持续 56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84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 7.8.2 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63 第 17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 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30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 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64 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见证)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 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8.7.2 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65 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66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10.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10.3变更程序 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10.3.3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67 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0.4.2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14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 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 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10.4 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10.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 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 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 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 7 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68 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 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14 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 1种方式确定: 第 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3 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 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 2 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10.7.1 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 1 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 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10.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0.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10.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69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 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 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 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 第 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70 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 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 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11.1 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 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不低于签约合同价的 10%,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71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 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12.2.2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 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2.3.2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 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20日至当月 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 7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7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12.3.2 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12.3.3 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12.4.6 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7 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 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2.4.6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73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 4.4 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 7.2 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 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 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12.5人工费(农民工工资) 12.5.1 工程款分账管理 实施人工费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发包人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部分预付至承包人在工程所在地银行自主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在拨付进度款时抵扣。 12.5.2人工费支付方式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人工费不得采用转账结算以外的银行承兑、商业承兑、保理等其他方式。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支付人工费: (1)一次性预付。在工程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一次性将人工费(不低于签约合同价的 20%)全部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2)按月预付。在合同工期内,每月 5 日前将本月施工所需人工费(不低于该工程全部人工费按合同工期的月平均额)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3)按节点预付。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始施工前,将该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所需人工费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4)按月支付。发包人根据承包人每月提报的已完成施工产值中的人工费清单,按月将人工费支付至承包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2.5.3人工费(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 (1)发包人逾期支付人工费超过 7 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 7 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2)因发包人原因受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受到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处罚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3)承包人违反规定,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承担欠薪清偿责任;发包人发包行为不规范或不按施工合同约定拨付人工费的,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74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负连带责任。 12.6转账结算外的支付方式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款采用转账结算以外的银行承兑、商业承兑、保理等其他方式的,应按照当前市场贴现所需的实际贴现系数以财务费用补贴形式补贴承包人。 12.7支付账户 12.7.1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人工费除外部分)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12.7.2发包人应将人工费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3.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13.2竣工验收 13.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13.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28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 7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75 违约金。 13.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24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3.2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装和试车,并承担重**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76 13.3.3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13.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13.2 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13.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3.5施工期运行 13.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3.4 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13.6.2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77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4.2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14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28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56 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 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 20 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3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注销 工程竣工验收并已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专用账户撤销申请(包括工资结算情况和无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等),凭发包人出具的同意注销证明,到开户银行申请销户。专用账户注销后,账户余额划至合同约定的承包企业账户。 14.5最终结清 14.5.1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以及工程质量安全优质优价及其他奖惩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5.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 7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78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缺陷责任与保修 15.1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15.2缺陷责任期 15.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24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90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15.2.2 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部分)最长不能超过 24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15.2.3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15.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7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14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15.3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含银行保函、保险保函、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等任一形式);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承包人选择以质量保证金保函(含银行保函、保险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任一形式)代替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使用。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79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28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14 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14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20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15.4.2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15.4.3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48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15.4.4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4.5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24 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80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未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各项制度或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人工费的; (8)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9)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8)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 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228E4D8C-6DBF-4B34-B160-4964B19BA4CD81 (4)承包人违反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未执行政府行政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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