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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和平镇人民政府和平镇石龙村畅通工程竞争性磋商资格预审公告

四川巴中 全部类型 2021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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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概况 (略)**镇石龙村畅通工程招标项目的潜在资格预审申请人应在自2021年7月22日至2021年8月1日,通过**政府采购网免费下载。获取资格预审文件,并于2021年08月02日09点30分(**时间)前提交申请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 (略)
项目名称 (略)**镇石龙村畅通工程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采购
预算金额(元) (略)
最高限价 采购预算266万元下浮3%后的 258.02 万元为本项目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响应。
采购需求 附件
合同(略) 见附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略)(三)具有履行合同所(略)(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2)**省省外企业参加本次磋商的,应具备有效的《**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或《**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信息电子登记表》(复印件);(3)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提供相关证书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有人员(提供(略)任意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2021年新成立公司可提供与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有效期(略))。;(5)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相关证书和(略))。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有人员(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略)021年新成立公司可仅提供与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
三、领取资格预审文件
时间: (略)每天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7:00(**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 自(略)通过**政府采购网免费下载。
方式: 自2021年7月22日至2021年8月1日,通过**政府采购网免费下载。
四、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及格式
附件
五、资格预审的审查标准及方法
本项目资格审查方法为合格法,即满足本资格预审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通过审查的供应商即为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
六、拟邀请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数量
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邀请5家家供应商参加投标。如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数量少于拟邀请供应商数量,采用下列方式: 如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数量少于拟邀请供应商数量,但不少于三家则邀请全部通过资格预审供应商参加投标
七、申请文件提交
应在(略)9点30分(**时间)前,将申请文件提交至**县政务服务和公共**交易服务中心二楼开标室。注:1、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在截止时间前送达接收地点。逾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将不予接收。本次资格预审不接受邮寄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八、(略)
资格预审日期为申请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略)
九、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略)
十、其它补充事宜
本项目磋商文件详见附件。
  • 附件
  • 十一、对本次招(略),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略)
    地址: (略)
    联系方式: 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略)
    地址: **县光雾山大道**段431号(光雾山广场旁住建大楼)
    联系方式: 联系人:窦女士;联系电话:(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略)
    电话: (略)
    项目编号:南政采磋商〔2021〕52号**县**镇人民政府**镇石龙村畅通工程磋商文件**县**镇人民政府**县政府采购中心2021 年 7 月共同编制2目 录第一章 磋商邀请................................................................................... 3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6第三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及部分合同草案条款................ 21第四章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21第五章 施工响应文件格式.................................................................27第六章 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399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499第八章 图纸....................................................................................... 4963第一章 磋商邀请**县政府采购中心受**县**镇人民政府委托,拟对其**镇石龙村畅通工程采用竞争性磋商的方式进行采购,按照《**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购执行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特邀请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的磋商活动。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一)项目编号:南政采磋商〔2021〕52号(二)项目名称:**镇石龙村畅通工程二、资金情况(一)资金来源:财政性资金。(二)本项目采购预算和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1.采购预算:266万元(大写:贰佰陆拾陆万元整)。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2.最高限价:采购预算 266 万元下浮 3%后的 258.02 万元为本项目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响应。3.报价:采用人民币报价,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三、采购项目简介1.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并硬化起于原孟山村村委会,经黄家堰塘,止于陈家坡长 3.72km。按照山重四级公路实施,路基宽 5.5m,路面宽 4.5m,设计时速 15公里/小时;路基纵向排水采用土水沟、沟深 40cm,底宽 40cm,口宽 60cm;重力式挡土墙采用M.5浆砌片石;涵洞采用钢筋砼圆管涵新建,直径为 100cm,进出水口采用M7.5 浆砌片石处理;局部软弱路基采用片石补强底基层;路面基层采用碎石调平层,厚 7cm;面层采用抗弯拉强度 4.0MPa水泥砼,厚 20cm。2.工期:合同签订生效后 90日历天。3.本项目所属行业:建筑业(道路工程建设)四、邀请供应商本次竞争性磋商的资格预审公告已在**政府采购网上以公告形式发布,本项目从通过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中现场随机抽取 5家(3家以上 5家及以下的全部纳入)供应商进入磋商;本项目的采购公告将不再发布。五、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的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4(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七)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1)具有国家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复印件);(2)**省省外企业参加本次磋商的,应具备有效的《**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承揽业务验证登记证》或《**省省外施工、监理入川承揽业务信息录入证》或《**省省外建筑企业入川信息电子登记表》(复印件);(3)具有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4)项目经理:具有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提供相关证书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有人员(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 2020年 7月至今任意连续 6个月社保证明,2021年新成立公司可提供与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5)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相关证书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有人员(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 2020年 7月至今任意连续 6个月社保证明,2021年新成立公司可仅提供与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提供有效期内的证书复印件)。六、磋商文件获取方式、时间、地点在随机抽取结束后,由**县政府采购中心向中选供应商以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供。七、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启时间及地点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2021年 8月 13日 09时 30分(**时间)。开启时间:2021年 8 月 13日 09时 30分。地点:**县政务服务和公共**交易服务中心二楼开标室。注:首次响应文件应在截止时间前送达接收地点。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将不予接收。本项目不接受邮寄的响应文件。八、磋商地点**县政务服务和公共**交易服务中心二楼开标室。九、本项目的采购结果公告在以下指定媒体发布5**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ichuan.gov.cn/十、联系方式采 购 人:**县**镇人民政府地址:(略)联 系 人:(略)联系电话:(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13722008839812R采购代理机构:**县政府采购中心地 址:**县光雾山大道**段 431号(光雾山广场旁住建大楼)磋商文件获取—0827-8619662响应文件编制—0827-8619662项目质疑—0827-86195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13722062374374U6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一、供应商须知附表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1定向采购(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注:关于供应商属于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相关审查已在资格预审阶段完成,磋商小组不再在磋商。2采购预算(实质性要求)采购预算:266 万元(大写:贰佰陆拾陆万元整)。超过采购预算的报价为无效报价。3最高限价(实质性要求)最高限价:采购预算 266 万元下浮 3%后的 258.02 万元为本项目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的报价为无效响应。4本国工程(实质性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条的规定,本项目采购本国工程5 行业分类 本项目所属行业为:建筑业(道路工程建设)6低于成本价不正当竞争预防措施(实质性要求)(1)供应商报价低于本项目最高限价的 85%,或者低于其他有效供应商报价算术平均价的 90%,有可能影响工程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磋商小组应当向其发出澄清通知;(2)供应商应在澄清通知发出后的 90分钟内提交书面说明以证明其报价合理性,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要求,逐项就供应商提供的工程及其有关的货物、服务的主营业务成本、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成本构成事项详细陈述;(3)磋商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的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的比较情况等就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评价;(4)供应商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或者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将其响应作无效处理;7 采购项目的公告(1)本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在指定媒体上发布;(2)本项目采购公告的将不再发布;(3)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磋商结果等信息将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8 咨询和联系(1)有关磋商文件获取、施工响应文件编制、项目质疑相关事宜的联系方式详见本文件第一章;(2)有关项目投诉事宜请联系**县财政局(0827-8268381)9 联合体响应 不接受7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10 现场踏勘和答疑 不举行11 邮寄响应文件 不接受12 响应文件的份数 正本 1 份、副本 2 份13 磋商担保本项目不设磋商担保;供应商无需为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提交磋商保证金或保函14 履约保证金(1)金额:采购合同总金额(扣除暂定部分)的 5%;(2)交款方式: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3)收款单位:**县**镇人民政府;(4)银行账号和开户行: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提供;(5)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6)履约保证金退还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凭借验收单、退还账户信息至收款单位退还履约保证金;(7)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项目验收合格之日起的 5 个工作日内;(8)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情形:未按采购合同约定履约或验收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采购人应退但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供应商损失。注:提供保函的担保机构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具有相关资质和偿付能力的担保机构;保函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必须要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能够进行查询,否则将取消成交资格,采购人将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金额: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5%;(2)交款方式: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3)交款时间:成交通知书发放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前;(4)退还方式: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执行。16供应商询问、质疑根据委托代理协议约定:1、供应商对招标文件中供应商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招标项目技术、服务要求,以及评标细则、标准提出询问或质疑的,应向采购人提出;联系人:(略)联系电话:(略)2、供应商对除上述招标文件中的其他内容、采购过程及中标结果提出8序号 应知事项 说明和要求询问或质疑的,应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联 系 人:蔡先生联系电话:0827-8619577联系地址:**县光雾山大道**段 431号(光雾山广场旁住建大楼)邮政编码:636600注: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供应商质疑不得超出招标文件、招标过程、招标结果的范围。17 声明承诺提醒供应商施工响应文件中提供的各种声明和承诺应当真实有效;无效、虚假的声明或承诺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带来的任何不利后果;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就虚假的声明或承诺报告财政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8“政采贷”政策支持为助力解决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符合我省“政采贷”办理条件的成交人,可按照规定基于政府采购合同按优惠贷款利率办 理 “政采 贷 ”,办 理渠 道见 ** 省政 采贷 信息 服务 平台(http://202.61.88.41:9009/static/login/login.html)。19政府采购合同分包、转包不允许20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成交的中小企业无需提供财产抵押或第三方担保,凭借政府采购合同可向金融机构申请融资。相关政策规定内容请在“**政府采购网”查询。21项目名称的一致性因政府采购公告发布网站使用制式填制形式,可能导致政府采购公告页面显示的项目名称与磋商文件所示不一致;为避免混淆,项目名称以本文件第一章所示内容为准二、总则1.适用范围1.1 本文件仅适用于本次磋商采购项目。1.2 本文件的解释权归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所有。2.有关定义2.1 “采购人”系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本次磋商的采购人是**县**镇人民政府。2.2 “采购代理机构”系指根据采购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招标采购事宜的采购机构。本次磋9商的采购代理机构为**县政府采购中心。2.3 “采购组织单位”系指“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统称。2.4 “供应商”系指按照规定获取了采购文件拟参加磋商和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及相应服务的供应商。2.5 “供应商代表”,是指供应商是自然人时的自然人本人,供应商是法人时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供应商是其他组织时的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2.6 “签章”,是指签名或者签名加盖章:供应商是自然人时,“签章”由供应商代表签字且无须盖章;供应商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签章”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并加盖供应商的印章。2.7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3.合格供应商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以下条件:3.1 具备法律法规和本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已资格预审合格并通过随机抽取进入磋商;3.2 不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3 按照本文件第一章第六条的规定获取了磋商文件。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全部费用。5.充分、公平竞争保障措施(实质性要求)5.1 利害关系供应商处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可以参加资格预审,但只能由供应商确定其中一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后续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2 利害关系授权代表处理。两家以上的供应商不得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其授权代表,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3 前期参与供应商处理。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供应商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确定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提供咨询论证,其提供的咨询论证意见成为采购10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技术服务商务要求、评审因素和标准、政府采购合同等实质性内容条款的,视同为采购项目提供规范编制。5.4 供应商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5.5 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只能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不得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5.6 供应商与采购代理机构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不得参加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5.7 回避。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下列利害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1)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3)参加采购活动前 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上述“采购人员”是指采购人内部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项目的负责人,以及采购代理机构负责采购项目的具体经办工作人员和直接分管采购活动的负责人。上述“相关人员”是指磋商小组成员。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采购代理机构将及时询问被申请回避人员,有利害关系的被申请回避人员应当回避。6.联合体响应(实质性要求)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政府采购活动。7.响应文件有效期本项目响应文件有效期为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天。供应商响应文件中必须载明响应文件有效期,响应文件中载明的响应文件有效期可以长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但不得短于磋商文件规定的期限。否则,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8.知识产权(实质性要求)8.1 供应商应保证在本项目中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11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供应商承担所有相关责任。8.2 除非采购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8.3 供应商将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供应商需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承诺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8.4 如采用供应商所不拥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必须包括合法获取使用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三、磋商文件9.说明9.1 磋商文件是供应商准备响应文件和参加磋商的依据,同时也是磋商的重要依据。磋商文件用以阐明磋商项目所需的资质、技术、服务及报价等要求、磋商程序、有关规定和注意事项以及合同主要条款等。9.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磋商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供应商没有对磋商文件全面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没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的响应文件将被拒绝或作无效处理。9.3 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资料的,磋商文件均以“原件”字样作以标注;未作“原件”标注的,供应商拟提交的资料可使用原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9.4 本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内”、“以内”,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足”,不包括本数。10.磋商文件的构成(1)磋商邀请;(2)供应商须知;(3)采购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及部分合同草案条款;(4)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5)响应文件格式;(6)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7)政府采购合同(草案);(8)工程量清单和图纸。11.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11.1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组织单位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1211.2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组织单位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不足 5日的,采购组织单位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四、响应文件12.语言(实质性要求)12.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以及供应商与采购单位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书面文件均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如附有外文资料,应当逐一对应翻译成中文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后附在相关外文资料后面,否则按无效申请处理。12.2 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如果出现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为准。但不能故意错误翻译,否则资格审查不予通过。13.计量单位(实质性要求)除技术规格及要求中另有规定外,本次采购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4.报价(实质性要求)14.1 供应商应认真核实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本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以上传在**政府采购网的电子文档资料为准。14.2 所有报价一律以人民币报价,以元为单位,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采购人不接受任何非人民币币种的报价。14.3 供应商的报价是其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费用。14.4 本项目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固定总价合同(本条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项目,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需要直接在磋商文件中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价格,规定报价按采购预算下浮 3%后作为最高限价 。采购人直接在磋商文件中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价格的,可以参考工程招标投标中按照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的做法)。14.5 本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供应商在第一轮报价文件中进行单项工程量清单格式报价,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轮及多轮报价应按相关要求报出完成本工程的总价及下浮比例。按最终报价计算的下浮比例确定各工程项目的合同单价。14.6 本项目采取多轮报价方式,以供应商最后一轮报价为其有效报价。供应商的各轮报价均不得高于本项目所设的最高限价。供应商未在响应文件中作出第一轮报价或供应商任13意一轮报价高于本项目所设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供应商在未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的情况下,最终报价不得高于以前轮次的报价。15.响应文件的组成(实质性要求)15.1 报价部分关于报价的要求见“14.报价”。15.2 施工响应部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作出的关于施工的应答,主要是针对采购项目的技术和服务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内容作出的响应和满足,包括下列内容:(1)磋商承诺函;(2)技术、服务要求响应情况对照表;(3)合同草案条款响应情况对照表;(4)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5)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方案);(6)项目管理机构;(7)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16.响应文件的编制16.1 总体要求(实质性要求)(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2)供应商不得在响应文件中提出采购人无法接受的要求。16.2 响应文件的格式磋商文件为供应商提供了响应文件的部分格式,建议供应商按照该格式编制响应文件。除明确特定格式为“实质性格式”的,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一律不具有强制性。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不能满足供应商填制需求的,供应商可自行设计格式填写,但其意思表示应当明确。16.3 响应文件的印制和签署(1)响应文件统一用 A4幅面纸印制,逐页编目编码,其书写和打印均应使用不褪色、不变质的材料,并做到清楚工整。(实质性要求)(2)供应商应对响应文件的签章应当清晰、完整、明确,不得使用专用14章,不得由其他主体代章,不得因操作不当影响书面材料的法律效力。响应文件内的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应当由供应商签章或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否则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不具法律效力。(3)首次提交的书面响应文件分为正本和副本,副本可以是正本的复印件,均使用胶装方式装订成册;若正本和副本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正本为准。正本和副本的数量见本文件第二章供应商须知附表。正本和各副本的封面上应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封面右上角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字样。16.4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注(1)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建议供应商使用密封袋或密封盒进行密封,并确保外层密封袋(盒)的封口处粘贴牢固。(2)密封袋或密封盒上应当注明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及分包号(如有分包)。16.5 首次响应文件的提交(1)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完成印制、签署、密封和标注,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送达至指定地点。(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拒收,并告知供应商原因;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修正,并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重新提交。(3)采购组织单位确认接收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时,供应商应确认其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4)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首次响应文件为无效文件,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拒收。16.6 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1)首次响应文件提交后,供应商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书面告知采购组织单位,进行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但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完成提交。(2)修改书或撤回通知书,应由供应商签章。修改书应按本章规定进行密封和标注,并在密封袋或密封盒上标注“修改”字样。供应商无须为修改书准备“副本”。(3)提交首次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和撤回。五、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1517.关于本项目的磋商程序和成交标准,详见本文件第六章。六、成交事项18.确定成交供应商18.1本项目采购人将按磋商小组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18.2 采购代理机构自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送交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18.3采购人收到磋商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将在 5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报告中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随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磋商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18.4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过程中,发现成交候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供应商:(1)成交候选供应商属于禁止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2)成交候选供应商因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参加政府采购活动;(3)成交候选供应商无偿赠与或者低于成本价竞争;(4)成交候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5)成交候选供应商恶意串通。19.成交结果19.1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后,将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由采购代理机构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发布成交结果公告。19.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本项目需要交纳履约保证金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采购人交纳。19.3成交供应商不能及时领取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应当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将项目成交通知书送达成交供应商。20.成交通知书20.1成交通知书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之一,是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20.2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0.3 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文件处理或者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的成交无效情形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取得有权主体的认定以后,有权宣布发出的成交通知书无效,并收回发出的成交通知书,依法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或者重新开展采购16活动。七、合同事项21.签订合同21.1 成交供应商应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由于成交供应商的原因逾期未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将视为放弃成交,取消其成交资格并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21.2 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双方确认的澄清文件等,均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部分。21.3 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任何协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确定的事项进行修改。21.4 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履行采购合同或放弃成交的,采购人可以与后一位序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依此类推。21.5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磋商中的最后报价、成交供应商承诺书、成交通知书等均称为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组成内容。22.合同分包和转包(实质性要求)22.1 合同分包本项目不接受合同分包。22.2 合同转包(实质性要求)本采购项目严禁成交供应商将任何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包。本项目所称转包,是指成交供应商将政府采购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并退出现有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受让人(即第三人)实质成为政府采购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成交供应商转包的,视同拒绝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3.补充合同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采购人需要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 10%,该补充合同应当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得在原政府采购合同履行结束后,且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名称、价格、履约方式、验收标准等必须与原政府采购合同一致。24.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质性要求)24.1 成交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之前交纳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724.2 如果成交供应商在规定的合同签订时间内,没有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履约保证金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且又无正当理由的,将视为放弃成交。25.合同公告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 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政府采购网上公告和备案,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26.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自签订(双方当事人均已签字盖章)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采购网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27.合同履行27.1 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合同双方应严格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成。27.2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合同纠纷,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民法典》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28.验收28. 验收28.1本项目采购人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进行验收。28.2 验收结果合格的,中标人凭履约验收报告到采购人办理履约保证金的退付手续;验收结果不合格的,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也将不予支付采购资金,还可能会报告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省公共**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的要求进行处理。29.资金支付采购人将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及时向成交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对于满足政府采购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应当自收到发票后 30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且不得以机构变动、人员更替、政策调整等为由延迟付款,不得将采购文件和合同中未规定的义务作为向供应商付款的条件。八、信用记录的查询和使用(实质性要求)30.信用记录的查询内容及渠道(1)失信被执行人18(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shixinbeizhixingrenchaxun/?navPage);(2)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www.creditchina.gov.cn/xinyongfuwu/zhongdashuishouweifaanjian/?navPage);(3)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www.ccgp.gov.cn/search/cr/)。31.信用记录的使用(1)本项目确定成交人时,采购人对拟确定为成交人的候选人就上述内容进行查询,打印信用信息查询记录。(2)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采购人对成交人就上述内容进行查询,打印信用信息查询记录。(3)本项目确定成交人时,查得拟确定为成交人的候选人具备上述失信行为的,不予确定其为成交人。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查得成交人具备上述失信行为的,不予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九、磋商纪律要求(实质性要求)32.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磋商不得有下列情形:(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3)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5)在磋商过程中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协商;(6)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7)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8)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或者违规分包;(9)提供假冒伪劣产品;(10)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11)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12)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应商有上述情形的,按照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具备(1)-(8)条情形之一的,同时将取消成交资格或者认定成交无效。十、询问、质疑和投诉33.办理依据19本项目询问、质疑、投诉的接收和处理按照《中华人**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办理。34.关于质疑事宜的主体、范围、时限和处理方式34.1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34.2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现场提交。34.3 按照采购人和**县政府采购中心的《委托协议》,供应商关于本项目资格条件设置、资格审查过程和结果的询问和质疑,应当向采购人提出;除前述范围外的询问和质疑,应当向**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34.4 本项目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当一次性提出。34.5 质疑函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由供应商签章:(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4)事实依据;(5)必要的法律依据;(6)提出质疑的日期。34.6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 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34.7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1)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依法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2)对采购过程、成交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成交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质疑答复导致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十一、其他2035.本磋商文件中所引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中有变化的,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章规定的内容条款,在本项目首次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届满后,因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变化导致不符合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直接按照变化后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本磋商文件不再做调整。36.(实质性要求)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要求。21第三章 采购项目技术、服务要求本章采购需求中标注“★”号的条款为本次磋商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应全部满足。一、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县**镇石龙村畅通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并硬化起于原孟山村村委会,经黄家堰塘,止于陈家坡长 3.72km。按照山重四级公路实施,路基宽 5.5m,路面宽 4.5m,设计时速 15 公里/小时;路基纵向排水采用土水沟、沟深 40cm,底宽 40cm,口宽 60cm;重力式挡土墙采用 M.5 浆砌片石;涵洞采用钢筋砼圆管涵新建,直径为 100cm,进出水口采用 M7.5 浆砌片石处理;局部软弱路基采用片石补强底基层;路面基层采用碎石调平层,厚 7cm;面层采用抗弯拉强度 4.0MPa 水泥砼,厚 20cm。(设计文件及工程量清单另册)★二、技术、服务、合同条款要求序号 项目 要 求1项目负责人( 项 目 经理)1 名,具有公路工程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 证)(提供相关证书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有人员(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 2020 年 7月至今任意连续 6个月社保证明,2021 年新成立公司可提供与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2 技术负责人1 名,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提供相关证书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有人员(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2020年 7月至今任意连续6个月社保证明,2021 年新成立公司可仅提供与该人22员签订的劳动合同。)3 其它人员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各 1 名﹝提供相关执业证(资格证)和有效期内的身份证复印件﹞,应取得职业资格。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自有人员(提供供应商为其缴纳的 2020 年至今任意连续 6 个月社保证明,2021 年新成立公司可仅提供与该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4 工期 工期: 90日历天。5质量缺陷责任期验收合格后 24个月6 分包 不允许7施工质量标准《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国家及行业现行合格标准。8 价格调整 不调整9 履约保证金 采购合同总金额(扣除暂定部分)的 5%。10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采购合同总金额的 5%。11 付款方式1.预付款根据上级资金安排,具体合同约定;按照相关规定及标准完成合同内容验收合格后根据,上级资金安排情况付至合同总金额的 80%;2. 竣工结算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的 97%。剩余款项(结算价的 3%)作为质保金,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相关23费用(如有)全额支付(无息)。12验收方法和标准成交供应商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标准、法律法规、《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21]22 号)及《**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巴财采[2021]21号)的要求、磋商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承诺及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13 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28天内完成。若因承包人原因,延期一个月并经发包人函告仍不履约办理结算的,发包人有权按承包人投标报价清单工程量内实际完成量及价款办理结算,并进入竣工结算审计程序,结算办理所有咨询费用承包人负担,在工程款中扣收。14 报价方式本项目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供应商在第一轮报价文件中进行单项工程量清单格式报价,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轮及多轮报价应按相关要求报出完成本工程的总价及下浮比例。按最终报价计算的下浮比例确定各工程项目的合同单价。15施工现场人员考核管理供应商必须在响应文件中承诺,本项目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在参加本项目磋商时没有在其它未完工项目任职,成交后至项目完工前也不得在其它项目任职,若采购人发现虚假承诺,则取消成交资格。供应商所派现场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24责人、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不接受采购人现场考勤要求的,造成的经济损失自行负责。(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16 安全责任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安全责任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17 报价组成供应商报价为完成本项目所有工程的全部费用,包括建设费、材料费、劳务费、机械费、资料费、保险费、安全文明费、环保措施费、验收费、检测(验)费、税费、合理的利润、缺陷责任期费用等与本项目有关的一切费用。★三、漏项工程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存在漏项工程的,该漏项工程作为本项目本章采购需求的组成部分,采购人和供应商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签订不超过成交金额百分之十的补充合同。★四、供应商针对本项目的施工,必须达到国家及行业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符合国家及行业验收合格标准。★五、缺陷责任期服务要求:缺陷责任期内的服务全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缺陷责任期满后如出现工程质量问题,如需要成交供应商维护维修的,只收取成本费用。六、工程量清单及设计图纸(另册)。石龙村畅通工程工程量清单单位:**县**镇人民政府25序 号 工 程 名 称 单 位 数量 备 注一、 路基工程 公里 3.7201 机械开挖土方 m3 10972.62 机械开炸软石 m3 3689.43 填方 m3 8797.2⑴ 利用土方 m3 5703.84⑵ 利用石方 m3 3093.364 弃土石方 m3 5864.8 综合运距1公里5 软基补强 m2 900二、 路基防护工程 公里 3.7201 M7.5 浆砌片石下挡墙 m 40⑴ M7.5 浆砌片石基础 m3 65.6⑵ M7.5 浆砌片石墙身 m3 200三、 涵洞工程 公里 3.7201 安装钢筋砼圆管涵(直径1.0 米) m/道 60/10⑴ 挖基土石方 m3 324.8⑵ M7.5 浆砌片石 m3 123.9⑶ C20片石砼管壁 m3 30.6⑷ C20片石砼隔水墙 m3 19.7⑸ M10砂浆抹面厚2cm m2 100.8⑹ 涵长 m 60⑺ 沥青麻筋管缝处理 m2 1.6⑻ 石渣回填 m3 120四、 路面工程 公里 3.7201 碎石调平层厚 7cm m2 17870.332 水泥混凝土路面(厚 20cm) m2 17870.33 抗折 4.0Mpa3 胀缝传力杆圆钢筋 Kg 863.744 培土路肩(厚 20cm) m2 186026第四章 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针对第三章、第七章所包含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在获得采购人代表确认的前提下,可以根据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相关内容。磋商小组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7第五章 施工响应文件格式(注:《磋商承诺函》为实质性格式,供应商应当遵照并响应)(正本/副本)XX 项目施工响应文件供应商名称:项目编号:XX 年 XX 月 XX 日28一、报价函**县政府采购中心: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标准。2.我方承诺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天内不修改、撤销响应文件。3.如我方成交:(l)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采购人签订合同。(2)我方承诺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金额和方式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3)我方将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4)我方同意本磋商文件依据《**省公共**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对我方可能存在的失信行为进行惩戒。(5)我方愿意提供贵单位可能另外要求的,与磋商报价有关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我方已提供和将要提供的文件资料是真实、准确的。(6)我方自愿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各项要求完成工程建设项目,最后报价以《最后报价表》为准,接受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金额支付采购资金。(7)(其他补充说明)。供应商名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传真:日期: 年 月 日29二、承诺函**县政府采购中心:我方作为本次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现郑重承诺如下:一、我方已认真阅读并接受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实质性要求。二、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供应商参与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三、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我方承诺不属于此类禁止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四、在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中,不存在和其他供应商在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项目中,同时委托同一个自然人、同一家庭的人员、同一单位的人员作为代理人的行为。五、我方实际控制人或者中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存在同时是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情形。六、不存在同一母公司的两家以上的子公司,以不同供应商身份同时参加本项目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的情形。七、我方与采购代理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也不是采购代理机构的母公司或子公司。八、如果有《**省公共**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规定的记入诚信档案的失信行为,将在响应文件中全面如实反映。九、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任何资料和技术、服务、商务等响应承诺情况都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十、如本项目磋商采购过程中需要提供样品,则我方提供的样品即为成交后将要提供的成交产品,我方对提供样品的性能和质量负责,因样品存在缺陷或者不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不利后果。十一、国家或行业主管部门对工程项目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和资格资质条件等有强制性规定的,我方承诺符合其要求。十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我方完全同意磋商文件第二章关于“磋商费用”、“合同分包”、“合同转包”、“履约保证金”的实质性要求,并承诺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履行。十三、我方保证在本项目使用的任何技术、产品和服务(包括部分使用)时,不会产生因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的法律和经济纠纷,如因专利权、商标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而引起法律和经济纠纷,由我方承担所有相关责任。除非磋商文件特别规定,采购人享有本项目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知识成果及知识产权。如我方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自有或者第三方知识成果的,使用该知识成果后,我方承诺提供开发接口和开发30手册等技术资料,并提供无限期支持,采购人享有使用权(含采购人委托第三方在该项目后续开发的使用权)。如我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采用非自有的知识产权,则在报价中已包括合法获取该知识产权的相关费用。十四、与我方存在直接控股关系的单位为: ;存在管理关系单位为: 。我方对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上述承诺的内容事项存在虚假,我方愿意接受以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的法律责任。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供应商名称:(盖章)日期: 年 月 日31三、技术、服务响应情况对照表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内容 符合情况…… …… …… ……注:1.供应商需对照磋商文件第三章,逐项梳理填写本表;2.“符合情况”一列,填写“响应”、“部分响应”或“不响应”。供应商:(名称和加盖公章)供应商代表:(签字)______年___月___日32四、合同草案条款响应情况对照表序号 磋商文件要求 响应内容 符合情况…… …… …… ……注:1.供应商需对照磋商文件第七章所列的合同草案条款填制本表;2.“符合情况”一列,填写“响应”、“部分响应”或“不响应”。供应商:(名称和加盖公章)供应商代表:(签字)______年___月___日五、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__________________六、施工组织设计(实施方案)__________________33七、项目管理机构(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序号 职务 姓名执业或职业资格 职称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职称专业 级别1 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2 项目技术负责人3 施工员4 质量员5 安全员…… …… …… …… …… …… ……注:为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除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外,该表中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等可以在供应商成交后在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如需办理施工许可证,人员配备需满足办理施工许可证相关要求。供应商:(名称和加盖公章)供应商代表:(签字)______年___月___日34(二)主要人员简历表姓名 年龄职称 职务 拟在本合同任职主要工作经历时间 项目名称 担任职务 采购人…… …… …… ……注:1.需附对应人员身份证。2.需附对应人员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或上岗证或职称证。35八、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一览表序号 项目业主 项目名称 工程类别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建设规模合同价格(元)备注123…… …… …… …… …… …… …… …… ……供应商:(名称和加盖公章)供应商代表:(签字)______年___月___日36九、供应商诚信情况承诺函致**县政府采购中心:本单位 参加 的政府采购活动,现根据《**省公共**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号)的相关规定,针对本单位的诚信情况作出以下承诺:我单位具有《**省公共**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川发改信用规〔2019〕405号)、《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1614 号)所规定的失信行为 次(填写失信行为的次数时,建议使用大写数字,如零、壹、贰、叁、肆等。);(仅限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当日仍在有效期的次数)我单位对以上填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本单位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供应商名称: (单位盖章)。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日期: 。注:1、本表格式及内容仅供参考,供应商也可提供自己的格式;2、供应商存在以上所述失信行为的,将按照第二章磋商须知附表的要求进行处理;3、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后,应当在**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并记入诚信档案,有效期为 1年。市场监管部门、税务部门、审判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认定供应商的失信行为明确了有效期的,不再重复计算。4、供应商的失信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司法惩处的,评审时不再对其以价格加成进行惩戒。37十、最后报价表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最后报价(大写人民币):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说明:1、供应商可不在响应文件中填写并提供此表。此表为磋商结束后,由供应商填写“最后报价”(表格由磋商小组提供),经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签字后密封递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由其收集齐后集中递交磋商小组。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交此表的,不影响其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其最后报价以磋商结束后提交的“最后报价”为准。2、报价应是包括磋商文件规定的全部相应内容的报价。序号 采购内容 报价1 元38十一、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__________________……39第六章 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一、总则1.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1)熟悉和理解磋商文件,确定磋商文件内容是否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根据需要书面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作出解释;(2)审查供应商响应文件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并作出公正评价;(3)根据需要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4)推荐成交供应商,或者受采购人委托确定成交供应商;(5)起草评审报告并进行签署;(6)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或者其他监督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2.磋商过程独立、保密。供应商非法干预磋商过程的,其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二、磋商程序3.熟悉磋商文件和停止评审3.1 磋商小组正式评审前,应当对磋商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内容主要包括采购项目技术、服务要求、合同草案条款、评审程序、方法和标准、政府采购政策要求等。3.2 本磋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1)磋商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无法进行的;(2)磋商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3)采购项目属于国家规定的优先、强制采购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4)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磋商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5)磋商文件将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6)磋商文件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7)磋商文件有违反国家其他有关强制性规定的情形。403.3 出现 3.2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书面说明情况。除 3.2规定的情形外,磋商小组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4.书面审查4.1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首次提交响应文件进行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书面审查,审查中发现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响应文件的语言、报价货币、知识产权、响应文件有效期不符合采购文件的规定,影响磋商小组评判的;(2)响应文件中未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4.2 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签署、盖章等进行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磋商小组应当评定为不影响整个响应文件有效性和采购活动公平竞争,并通过响应文件的书面审查:(1)响应文件存在个别地方(总数不能超过 2个)没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字,但有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私人印章或者有效授权代理人签字的,但《授权委托书》除外;(2)响应文件除采购文件明确要求加盖单位(法人)公章的以外,其他地方以相关专用章加盖的;(3)以骑缝章的形式代替响应文件内容逐页盖章的(但是骑缝章模糊不清,印章名称无法辨认的除外)。4.3 磋商小组完成对所有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的书面审查后,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书面审查报告,确定继续磋商的供应商名单。没有通过书面审查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审查报告中说明原因。5.磋商5.1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磋商顺序以现场抽签的方式确定。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情况调整磋商轮次。5.2 每轮磋商开始前,磋商小组应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拟定磋商内容。5.3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磋商文件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书面确认。5.4 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41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5.5 磋商过程中,磋商文件变动的,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供应商签章或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情况自行决定变更其响应文件的,磋商小组不得拒绝,并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时间,但是供应商变更其响应文件,应当以有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为原则,不得变更为不利于满足磋商文件规定,否则,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5.6 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5.7 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发现或者知晓供应商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磋商小组应当将该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不允许其提交最后报价。5.8 磋商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出具磋商情况记录表,磋商情况记录表需包含磋商内容、磋商意见、实质性变动内容等。5.9 经最终磋商后,响应文件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1)响应文件仍不能实质响应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的;(2)响应文件仍中有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响应情形的。6.报价6.1 除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以外,供应商报价采用现场报价。现场报价前,磋商小组应对供应商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1)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出现磋商文件“供应商须知附表”中第 3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2)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进行算术性复核,如果出现下列不一致的,按以下原则进行修正: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或费率)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或费率)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或费率)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量清单、单位工程汇总表、单项工程汇总表、投标报价汇总表)。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供应商确认采取供应商签章或供应商代表签字的方式。不得未经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直接将供应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3)磋商小组对供应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单价进行评审,对明显不合理的单价(如明显偏高或偏低)项目,应在评审报告中记录,提醒采购人在签订合同时注意,并在合42同履行过程中加强风险防范。6.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评审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或者多轮报价后再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家。两轮(首次响应文件中的报价为第一轮)以上报价的,供应商在未提高响应文件中承诺的产品及其服务质量的情况下,其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对该项目之前的报价,否则,磋商小组应当对其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不允许进入综合评分,并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最后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在磋商小组发出澄清或说明通知后供应商未能提供合理的成本分析和价格构成的或其澄清、说明未被磋商小组采信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6.3参与报价的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进行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政府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或者相关报价不符合采购文件其他的报价规定的,应按照无效响应文件处理。供应商现场报价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但大写金额文字存在错误的,应当先对大写金额的文字错误进行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再行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处理。6.4 供应商报价应当由供应商签章或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5 采购人在磋商文件中直接确定了采购项目采购价格的,供应商的报价应当按照磋商文件中确定了的采购项目采购价格进行报价,不得增加或者减少,否则其报价无效,其响应文件将作为无效处理。7.比较与评价7.1 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7.2 本次综合评分的评审因素、分值、评分标准详见综合评分明细表。7.3 除价格因素外,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根据自身专业情况独立对每个有效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打分。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审因素由抽取的技术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财务状况及其他经济类评审因素由抽取的经济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条款及其他政策合同类的评审因素由抽取的法律方面磋商小组成员独立评分。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对技术、与技术有关的服务及其他技术类评审因素独立评分。价格及其他不能明确区分的评审因素由磋商小组成员共同评分。7.4 综合评分明细表中的报价应先按供应商须知附表中的相关要求进行价格调整,再进行报价评分。437.5 综合评分明细表评分因素及分值评分标准 说明报价(50分)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50×100%.共 同评 分因素施工组织设计(32分)根据本项目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概况及管理机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准备与**配置计划、施工方法及工艺、质量控制措施、安全文明措施(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环境保护措施、应急管理预案等内容,内容完整且完全满足本项目实际要求的得 32 分,每缺少一项内容或不满足本项目实际要求的扣 4 分,有一项内容错误(内容错误指:项目名称、实施地点、涉及的规范、标准与本项目要求不一致;进度计划超期)的扣 1 分,扣完为止。技 术评 分因素业绩(9分)供应商 2017年以来每提供一个已完成类似项目业绩的得 3 分,本项最多得 9分。(类似项目指公路工程,提供施工合同复印件或中标(成交)通知书复印件、验收报告。)共 同评 分因素节能、环境标志产品(6分)供应商所响应的产品中每有一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得 1 分;每有一项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范围的得1 分。本项共 6 分。注:用于本项目节能环保产品的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商须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进行明确,并提供节能环保认证证书。1、可重复计分;2、本项目采购的产品中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强制采购范围的,不属于本项评分范围。3、供应商所响应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共 同评 分因素44采购范围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鲜章),否则不予给分。注: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范围以品目清单为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范,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扶持少数民族地区(1分)供应商属于少数民族地区中小建筑企业的得 1 分。(指供应商注册地在民族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的中小建筑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共 同评 分因素响应文件的规范性(2分)响应文件没有细微偏差情形的得 2 分;有一项细微偏差扣 0.5分,直至该分项值扣完为止。注:本项评分因素适用于施工组织设计以外的评分项。细微偏差是指响应文件基本上符合磋商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共 同评 分因素注:本表中要求提供的复印件材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空白页可不加盖单位公章,存在正反面的,只加盖单面的,不得作为无效处理,将在响应文件规范性方面进行扣分处理),否则将不认可该项复印件材料的有效性。7.6 评审得分=(A1+A2+……+An)/NA+(B1+B2+……+Bn)/ NB+(C1+C2+……+Cn)/ NC+(D1+D2+……+Dn)/ NDA1、A2……An分别为每个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的打分,NA 为经济类评委(经济类专家)人数;B1、B2+……Bn 分别为每个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打分,NB为技术类评委(技术类专家和采购人代表)人数;C1、C2……Cn 分别为每个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的打分,NC 为政策合同类评委(法律类专家)人数;D1、D2……Dn 分别为评审委员会每个成员的打分(共同评分类),ND 为评审委员会人数。45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 3家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磋商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得分高低)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且技术指标得分均相同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并列,由采购人随机抽签确定成交供应商。9.磋商小组复核磋商小组评分汇总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进行评审复核,对拟推荐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报价最低的、供应商资格审查未通过的、供应商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的重点复核。10.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评审结果10.1 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磋商小组拟出具磋商评审报告前,采购组织单位应当组织 2名以上的本单位工作人员,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之下,依据有关的法律制度和磋商文件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出具复核报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根据情况书面建议磋商小组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2)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3)客观评分不一致的。存在上述情形的,由磋商小组自主决定是否采纳采购组织单位的书面建议,并承担独立评审责任。磋商小组采纳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按照规定现场修改评审结果或者重新评审,并在磋商报告中详细记载有关事宜;不采纳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采购组织单位书面建议未被磋商小组采纳的,应当接照规定程序要求继续组织实施采购活动,不得擅自中止采购活动。采购组织单位认为磋商小组评审结果不合法的,应当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采购组织单位复核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离开评审现场。1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现场修改评审结果:(1)磋商小组已经出具磋商报告并且离开评审现场的;(2)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时,复核工作人员数量不足的;(3)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时,没有采购监督人员现场监督的;(4)采购组织单位现场复核内容超出规定范围的;(5)采购组织单位未提供书面建议的。11.编写磋商报告46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应向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磋商报告。磋商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邀请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具体方式和相关情况;(2)响应文件开启日期和地点;(3)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名单和磋商小组成员名单;(4)评审情况记录和说明,包括对供应商的资格审查情况、供应商响应文件审查情况、磋商情况、报价情况等;(5)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排序名单及理由。磋商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磋商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磋商报告。12.磋商异议处理规则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对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规定存在争议的,应当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处理,但不违背磋商文件规定。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认为认定过程和结果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磋商文件规定的,应当在磋商报告中予以反映。13.供应商澄清、说明13.1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13.2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供应商签章或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14.终止磋商采购活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最后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 3家的。4715.其他磋商活动结束后,发现资格预审过程中资格性审查认定错误的,磋商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磋商纪律及注意事项16.磋商小组内部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应当保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给供应商或与供应商有关的单位或个人。17.磋商过程中,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磋商小组成员进行旨在影响磋商结果的私下接触,否则将取消其参与磋商的资格。18.对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磋商小组成员应予以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供应商。19.磋商小组独立评判,推荐成交候选人,并写出书面报告。四、磋商小组应遵守的纪律和承担的义务21.应遵守以下工作纪律21.1 不得参加与自己有《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发现参加了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活动,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退出评审。21.2 评审前,应当将通讯工具或者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21.3 评审过程中,不得与外界联系,因发生不可预见情况,确实需要与外界联系的,应当在监督人员监督之下办理。21.4 评审过程中,不得发表影响评审公正的倾向性、歧视性言论,不得征询或者接受采购人的倾向性意见,不得明示或暗示供应商在澄清时表达与其响应文件原义不同的意见,不得以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作为评审的依据,不得修改或者细化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不得违规撰写评审意见,不得拒绝对自己的评审意见签字确认。21.5 在评审过程中和评审结束后,不得记录、复制或带走任何评审资料,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21.6 评审现场服从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接受现场监督人员的合法监督。21.7 遵守有关廉洁自律规定,不得私下接触供应商,不得收受供应商及有关业务单位和个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接受采购代理机构的请托。22.应承担以下义务22.1 遵守评审工作纪律。4822.2 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22.3 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22.4 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评审专家做倾向性、误导性的解释或者说明,以及供应商行贿、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串通等违法行为。22.5 发现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或者磋商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时,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22.6 及时向财政、监察等部门举报在评审过程中受到非法干预的情况。22.7 配合答复处理供应商的询问、质疑和投诉等事项。22.8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49第七章 政府采购合同(草案)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采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用合同条款”。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A.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1 合同第 1.1.1.6 目细化为:技术规范:指本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技术标准和要求”一词具有相同含义。第 1.1.1.8 目细化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已标明价格、经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确认的最终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工程量清单表5.1~表5.5)。本项补充第 1.1.1.10 目:1.1.1.10 补遗书:指发出招标文件之后由招标人向已取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的、编号的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书。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本项补充第 1.1.2.8 目:1.1.2.8 承包人项目总工:指由承包人书面委派常驻现场负责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1.1.3 工程和设备第 1.1.3.4 目细化为:单位工程:指在建设项目中,根据签订的合同,具有独立施工条件的工程。第 1.1.3.10 目细化为:永久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永久占用的土地,包括公路两侧路权范围内的用地。第 1.1.3.11 目细化为:临时占地:指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一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施工所用的临时支线、便道、便桥和现场的临时出入**,以及生产(办公)、生活等临时设施用地等。本项补充第 1.1.3.12 目、第 1.1.3.13 目:501.1.3.12分部工程:指在单位工程中,按结构部位、路段长度及施工特点或施工任务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3分项工程:指在分部工程中,按不同的施工方法、材料、工序及路段长度等划分的若干个工程。1.1.3.14其他本项补充第 1.1.6.2 目~第 1.1.6.9 目:1.1.6.2 竣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竣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国家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3 交工: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4 交工验收: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通用合同条款中“竣工验收”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5 交工验收证书:指《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中的交工验收证书。通用合同条款中“工程接收证书”一词具有相同含义。1.1.6.6 转包:指承包人违反法律和不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将中标工程全部委托或以专业分包的名义将中标工程肢解后全部委托给其他施工企业施工的行为。1.1.6.7 专业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企业签订专业分包合同,由分包人承担承包人委托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其他工程,整体结算,并能独立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8 劳务分包:指承包人与具有施工劳务资质的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由劳务企业提供劳务人员及机具,由承包人统一组织施工、统一控制工程质量、施工进度、材料采购、生产安全的施工行为。1.1.6.9 雇用民工:指承包人与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由承包人统一组织管理,从事分项工程施工或配套工程施工的行为。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本款约定为: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磋商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51(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本款补充:制备本合同文件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并生效之前,投标函和中标通知书将对双方具有约束力。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本项细化为:监理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后 42 天内,向承包人免费提供由发包人或其委托的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和其他技术资料 2 份,并向承包人进行技术交底。承包人需要更多份数时,应自费复制。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的约定办理。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本项细化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交相关部分工程的施工图纸 3 份,并附必要的计算书、技术资料,或施工工艺图、设备安装图及安装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手册各 2 份供监理人批准。(1)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经施工测量后的纵、横断面;(2)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现场具体地形;(3)为使第 1.6.1 项所述的施工图纸适合于因尺寸与位置变化而引起局部变更;(4)由于合同要求与施工需要。此类图纸应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和图幅绘制。监理人在收到由承包人绘制的上述工程、工艺图纸、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后14 天内应予批准或提出修改要求,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提出的要求作出修改,重新向监理人提交,监理人应在 7 天内批准或提出进一步的修改意见。1.6.4 图纸的错误本项细化为:52当承包人在查阅合同文件或在本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的工程设计、技术规范、图纸或其他资料中的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后,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立即就此作出决定,并通知承包人和发包人。1.9严禁贿赂本款补充: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履行《廉政合同》约定的双方在廉政建设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如果用行贿、送礼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企图影响或已经影响了发包人或监理人的行为和(或)欲获得或已获得超出合同规定以外的额外费用,则发包人应按有关法纪严肃处理当事人,且承包人应对其上述行为造成的工程损害、发包人的经济损失等承担一切责任,并予赔偿。情节严重者,发包人有权终止承包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承包。2. 发包人义务2.3提供施工场地本款补充:发包人负责办理永久占地的征用及与之有关的拆迁赔偿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在按第10 条规定提交施工进度计划的同时,应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按施工先后次序所需的永久占地计划。监理人应在收到此计划后的 14 天内审核并转报发包人核备。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发出本工程或分部工程开工通知之前,对承包人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相关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及时开工;此后按承包人提交并经监理人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分期(也可以一次)将施工所需的其余永久占地办妥征用以及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人使用,以使承包人能够连续不间断地施工。由于承包人施工考虑不周或措施不当等原因而造成的超计划占地或拆迁等所发生的征用和赔偿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由于发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办妥永久占地征用手续,影响承包人及时使用永久占地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应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未能按照本项规定提交占地计划,影响发包人办理永久占地征用手续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第 3.1.1 项补充: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1)根据第 4.3 款,同意分包本工程的某些非关键性工作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2)确定第 4.11 款下产生的费用增加额;(3)根据第11.1 款、第12.3 款、第12.4 款发布开工通知、暂停施工指示或复工通知;(4)决定第 11.3 款、第 11.4 款下的工期**;(5)审查批准技术方案或设计的变更;(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或累计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53(7)确定第 15.4 款下变更工作的单价;(8)按照第 15.6 款决定有关暂列金额的使用;(9)确定第 15.8 款下的暂估价金额;(10)确定第 23.1 款下的索赔额。如果发生紧急情况,监理人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本工程或邻近的财产需立即采取行动,监理人有权在未征得发包人的批准的情况下发布处理紧急情况所必需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3.5商定或确定第 3.5.1 项补充:如果这项商定或确定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或者涉及确定变更工程的价格,则总监理工程师在发出通知前,应征得发包人的同意。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本项细化为:(1)交工验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及将用于或安装在本工程中的材料、设备。交工验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交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交工工程、材料、设备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交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与维护期间,如果本工程或材料、设备等发生损失或损害,除不可抗力原因之外,承包人均应自费弥补,并达到合同要求。承包人还应对按第 19 条规定而实施作业过程中由承包人造成的对工程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负责。4.1.10 其他义务本项细化为:(1)临时占地由承包人向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并办理租用手续,承包人按有关规定直接支付其费用,发包人对此将予以协调。临时占地范围包括承包人驻地的办公室、食堂、宿舍、道路和机械设备停放场、材料堆放场地、弃土场、预制场、拌和场、仓库、进场临时道路、临时便道、便桥等。承包人应在“临时占地计划表”范围内按实际需要与先后次序,提出具体计划报监理人同意,并报发包人。临时占地的面积和使用期应满足工程需要,费用包括临时占地数量、时间及因此而发生的协调、租用、复耕、地面附着物(电力、电信、房屋、坟墓除外)的拆迁补偿等相关费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占地的租地费用实行总额包干,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由承包人按总额报价。临时占地退还前,承包人应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如因承包人撤离后未按要求对临时占地进行恢复或虽进行了恢复但未达到使用标准的,将由发包人委托第三方对其恢复,所发生的费用将从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内扣除。54(2)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并支付为获得本合同工程所需的石料、砂、砾石、黏土或其他当地材料等所发生的料场使用费及其他开支或补偿费。发包人应尽可能协助承包人办理料场租用手续及解决使用过程中的有关问题。(3)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的法律、法规,及时支付工程中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拖欠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等费用,如果出现此种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其拖欠的材料、设备货款及民工工资,并从应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对恶意拖欠和拒不按计划支付的,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项目经理部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将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资支付表应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支付对象的身份证号和签字等信息。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应报监理人备查。(4)承包人应分解工程价款中的人工费用,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民工工资。发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承包人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单独拨付到承包人开设的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开户银行发现账户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应及时向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5)承包人应严格执行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对施工标准化提出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施工能力和技术优势,积极采取有利于标准化施工的组织方式和工艺流程,加强工地建设、工艺控制、人员管理和内业资料管理,强化对施工一线操作人员的培训,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与此相关的费用承包人应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中。(6)承包人应履行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4.2履约保证金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发包人签发交工验收证书且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缴纳的质量保证金后28 天内将履约保证金退还给承包人。承包人拒绝按照本合同约定缴纳质量保证金的,发包人有权从交工付款证书中扣留相应金额作为质量保证金,或者直接将履约保证金金额用于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4.3分包第 4.3.2 项~第 4.3.4 项细化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分包包括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4.3.3 专业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允许专业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未列入投标文件的专项工程,承包人不得分包。但因工程变更增加了有特殊性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者涉及专55利保护等的专项工程,且按规定无须再进行招标的,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可以分包。(2)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含安全生产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应当具备如下条件:a. 具有经工商登记的法人资格;b. 具有从事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与技术人员;c. 具有(自有或租赁)分包工程所需的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专业分包人的资格能力证明材料,经监理人审查并报发包人批准后,可以将相应专业工程分包给该专业分包人。(3)专业分包工程不得再次分包。(4)承包人和专业分包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依法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专业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承包合同中的质量、安全、进度、环保以及其他技术、经济等要求。专业分包合同必须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条款、结算方式以及保证按期支付的相应措施,确保工程款的支付。承包人应在工程实施前,将经监理人审查同意后的分包合同报发包人备案。(5)专业分包人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对所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实施管理。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具有与分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计量、质量、安全等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业分包人本单位人员。(6)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分包管理制度和台账,对专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和专业分包人的行为等实施全过程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对专业分包工程的实施向发包人负责,并承担赔偿责任。专业分包合同不免除承包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者义务。(7)专业分包人应当依据专业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分包工程的施工,并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等实施有效控制。专业分包人对其分包的工程向承包人负责,并就所分包的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8)承包人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并对专业分包人的安全生产进行培训和管理。专业分包人应将其专业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报承包人备案。专业分包人对分包施工现场安全负责,发现事故隐患,应及时处理。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4.3.4 劳务分包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承包人进行劳务分包必须遵守以下规定:(1)劳务分包人应具有施工劳务资质。(2)劳务分包应当依法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必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务分包人直接签订,不得由他人代签。承包人的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施工班组等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能与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劳务分包合同副本并报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3)承包人雇用的劳务作业应加入到承包人的施工班组统一管理。有关施工质量、施工安全、施工进度、环境保护、技术方案、试验检测、材料保管与供应、机械设备等都必须由承包人管理与调配,不得以包代管。56(4)承包人应当对劳务分包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和管理,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其分包的劳务作业再次分包。违反上述规定之一者属违规分包。本款补充第4.3.6项、第4.3.7 项:4.3.6 发包人对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法律与经济纠纷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4.3.7 本项目的各项分包工作均应遵守《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4.4 联合体本款补充第 4.4.4 项:4.4.4 未经发包人事先同意,联合体的组成与结构不得变动。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第 4.6.3 项细化为: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与承包人承诺的名单一致,并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监理人批准,上述人员不应无故不到位或被替换;若确实无法到位或需替换,需经监理人审核并报发包人批准后,用同等资质和经历的人员替换。本款补充第 4.6.5 项:4.6.5 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派遣了上述各类人员,但若这些人员仍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增派或雇用这类人员,并书面通知承包人和抄送发包人。承包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不得无故拖延,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本款细化为: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同时委派经发包人与监理人同意的新的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本款细化为: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户,并与发包人、银行共同签订《工程资金监管协议》,接受发包人和银行对资金的监管。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授权进行本合同工程开户银行工程资金的查询。发包人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应为本工程的专款专用资金,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工程。发包人的期中支付款将转入该银行所设的专门账户,发包人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不定期对承包人工程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承包人限期改正,否则,将终止月支付,直至承包人改正为止。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第 4.10.1 项细化为:发包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资料均属于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承包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57用负责,发包人不对承包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4.11不利物质条件第 4.11.2 项细化为: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本款补充第 4.11.3 项:4.11.3 可预见的不利物质条件(1)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已经明确指出的不利物质条件无论承包人是否有其经历和经验均视为承包人在接受合同时已预见其影响,并已在签约合同价中计入因其影响而可能发生的一切费用。(2)对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未明确指出,但是在不利物质条件发生之前,监理人已经指示承包人有可能发生,但承包人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而导致的损失和后果均由承包人承担。补充第 4.12 款、第 4.13 款:4.12 投标文件的完备性合同双方一致认为,承包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对本合同工程的投标文件和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单价和总额价已查明是正确的和完备的。投标的单价和总额价应已包括了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全部义务(包括提供货物、材料、设备、服务的义务,并包括了暂列金额和暂估价范围内的额外工作的义务)以及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其缺陷修复所必需的一切工作和条件。4.13 开展党建工作要求对于政府投资的国家高速公路项目,或承包人为国有控股或参股企业的,承包人应按规定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不满足上述情形的,承包人应创造条件使党员能够参加党组织生活并接受相应管理。承包人在项目现场设立基层党组织的,应明确党组织机构设置、党组织负责人及党务工作人员配备情况,编制党务工作开展预案,并按照预案要求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同步开展党务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项目实施中的作用。5. 材料和工程设备5.2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第 5.2.3 项补充:承包人负责接收并按规定对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和对工程设备进行检验测试,若发现材料和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及时改正通知中指出的缺陷。承包人负责接收后的运输和保管,因承包人的原因发生丢失、损坏或进度拖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586. 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第 6.1.2 项约定为: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人按第4.1.10 项(1)目的规定办理。6.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本款细化为:承包人承诺的施工设备必须按时到达现场,不得拖延、缺短或任意更换。尽管承包人已按承诺提供了上述设备,但若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需要发包人协调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相关手续。8. 测量放线8.4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本款补充:经监理人批准,其他相关承包人也可免费使用施工控制网。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第 9.2.1 项细化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施工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同时严格执行发包人制订的本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安全检查程序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的实际安全施工要求,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28 天内,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防护施工方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施工安全评估,安全预控及保证措施方案,紧急应变措施,安全标识、警示和围护方案等。对影响安全的重要工序和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承包人项目总工签字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59本项目需要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性的土方、石方开挖;(2)滑坡和高边坡处理;(3)桩基础、挡墙基础、深水基础及围堰工程;(4)桥梁工程中的梁、拱、柱等构件施工等;(5)隧道工程中的不良地质隧道、高瓦斯隧道等;(6)水上工程中的打桩船作业、施工船作业、外海孤岛作业、边通航边施工作业等;(7)水下工程中的水下焊接、混凝土浇筑、爆破工程等;(8)爆破工程;(9)大型临时工程中的大型支架、模板、便桥的架设与拆除;桥梁、码头的加固与拆除;(10)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监理人和发包人在检查中发现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时,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规定办理。第 9.2.5 项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安全生产费用按(财评建安费-施工标准化和安全措施费)*1.5%计。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如承包人在此基础上增加安全生产费用以满足项目施工需要,则承包人应在本项目工程量清单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中予以考虑,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特殊防护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本款补充第 9.2.8 项~第 9.2.11 项:9.3承包人应充分关注和保障所有在现场工作的人员的安全,采取以下有效措施,使现场和本合同工程的实施保持有条不紊,以免使上述人员的安全受到威胁。(1)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承包人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3)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4)根据本合同各单位工程的施工特点,严格执行《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9.3.1 为了保护本合同工程免遭损坏,或为了现场附近和过往群众的安全与方便,在确有必要的时候和地方,或当监理人或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时,承包人应自费提供照明、警卫、护栅、警告标志等安全防护设施。9.3.2 在通航水域施工时,承包人应与当地主管部门取得联系,设置必要的60导航标志,及时发布航行通告,确保施工水域安全。9.3.3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施工安全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环境保护本款补充第 9.4.7 项~第 9.4.11 项:9.4.7 承包人应切实执行技术规范中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条款和规定。(1)对于来自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的施工噪声,为保护施工人员的健康,应遵守《中华人民**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依据《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合理安排工作人员轮流操作筑路机械,减少接触高噪声的时间,或间歇安排高噪声的工作。对距噪声源较近的施工人员,除采取使用防护耳塞或头盔等有效措施外,还应当缩短其劳动时间。同时,要注意对机械的经常性保养,尽量使其噪声降低到最低水平。为保护施工现场附近居民的夜间休息,对居民区 150m 以内的施工现场,施工时间应加以控制。(2)对于公路施工中粉尘污染的主要污染源――灰土拌和、施工车辆和筑路机械运行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应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其对施工现场的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如:a. 拌和设备应有较好的密封,或有防尘设备。b. 施工**、沥青混凝土拌和站及灰土拌和站应经常进行洒水降尘。c. 路面施工应注意保持水分,以免扬尘。d. 隧道出渣和桥梁钻孔灌注桩施工时排出的泥浆要进行妥善处理,严禁向河流或农田排放。(3)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通行,维持沿线村镇的居民饮水、农田灌溉、生产生活用电及通信等管线的正常使用。9.4.8 在整个施工过程中对承包人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监督,并向承包人提出整改要求。如果由于承包人未能对其负责的上述事项采取各种必要的措施而导致或发生与此有关的人身伤亡、罚款、索赔、损失补偿、诉讼费用及其他一切责任应由承包人负责。9.4.9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随时保持现场整洁,施工设备和材料、工程设备应整齐妥善存放和储存,废料与垃圾及不再需要的临时设施应及时从现场清除、拆除并运走。9.4.10 在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在公路建设中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地、科学用地、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承包人应合理利用所占耕地地表的耕作层,用于重新造地;合理设置取土坑和弃土场,取土坑和弃土场的施工防护要符合要求,防止水土流失。承包人应严格控制临61时占地数量,施工便道、各种料场、预制场要根据工程进度统筹考虑,尽可能设置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利用荒坡、废弃地解决,不得占用农田。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农田,项目完工后承包人应将临时占地自费恢复到临时占地使用前的状况。9.4.11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做好施工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工作。施工中要尽可能减少对原地面的扰动,减少对地面草木的破坏,需要爆破作业的,应按规定进行控爆设计。雨季填筑路基应随挖、随运、随填、随压,要完善施工中的临时排水系统,加强施工便道的管理。取(弃)土场必须先挡后弃,严禁在指定的取(弃)土场以外的地方乱挖乱弃。10. 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本款补充: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说明的内容见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监理人应在 14 天内对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予以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合同进度计划应按照关键线路网络图和主要工作横道图两种形式分别编绘,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本款补充:承包人提交合同进度计划修订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的期限:实际进度发生滞后的当月25 日前。监理人批复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期限:收到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后 14 天内。本条补充第 10.3 款、第 10.4 款:10.3 年度施工计划承包人应在每年 11 月底前,根据已同意的合同进度计划或其修订的计划,向监理人提交2 份格式和内容符合监理人合理规定的下一年度的施工计划,以供审查。该计划应包括本年度估计完成的和下一年度预计完成的分项工程数量和工作量,以及为实施此计划将采取的措施。10.4 合同用款计划承包人应在签订本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 2 份按合同规定承包人有权得到支付的详细的季度合同用款计划,以备监理人查阅。如果监理人提出要求,承包人还应按季度提交修订的合同用款计划。11. 开工和交工11.1 开工62第 11.1.2 项补充: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开工前 14 天向监理人提交分部工程开工报审表,若承包人的开工准备、工作计划和质量控制方法是可接受的且已获得批准,则经监理人书面同意,分部工程才能开工。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补充:即使由于上述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如果受影响的工程并非处在工程施工进度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则承包人无权要求**总工期。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本款补充:异常气候是指项目所在地 30 年以上一遇的罕见气候现象(包括温度、降水、降雪、风等)。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作具体约定。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本款细化为:(1)承包人应严格执行监理人批准的合同进度计划,对工作量计划和形象进度计划分别控制。除第11.3 款规定外,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应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之内。若承包人的实际工程进度曲线处在合同进度管理曲线规定的安全区域的下限之外时,则监理人有权认为本合同工程的进度过慢,并通知承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能在预定的工期内交工。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2)如果承包人在接到监理人通知后的 14 天内,未能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致使实际工程进度进一步滞后,或承包人虽采取了一些措施,仍无法按预计工期交工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在向承包人发出书面警告通知14 天后,发包人可按第22.1 款终止对承包人的雇用,也可将本合同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交由其他承包人或其他分包人完成。在不解除本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和义务的同时,承包人应承担因此所增加的一切费用。(3)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预定的交工日期起到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止(扣除已批准的**工期),按天计算。逾期交工违约金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4)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5)如果在合同工程完工之前,已对合同工程内按时完工的单位工程签发了交工验收证书,则合同工程的逾期交工违约金,应按已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的价值占合同工程价值的比例予以减少,但本规定不应影响逾期交工违约金的规定限额。11.6 工期提前本款补充:发包人不得随意要求承包人提前交工,承包人也不得随意提出提前交工的建议。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将工期提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工程质量。63如果承包人提前交工,发包人支付奖金的计算方法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时间自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实际交工日期起至预定的交工日期止,按天计算。但奖金最高限额不超过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写明的限额。本条补充第 11.7 款:11.7 工作时间的限制承包人在夜间或国家规定的节假日进行永久工程的施工,应向监理人报告,以便监理人履行监理职责和义务。但是,为了抢救生命或保护财产,或为了工程的安全、质量而不可避免地短暂作业,则不必事先向监理人报告。但承包人应在事后立即向监理人报告。本款规定不适用于习惯上或施工本身要求实行连续生产的作业。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本款第(5)项细化为:(5)现场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第 11.4款约定的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除外);(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3. 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第 13.1.1 项约定为:工程质量验收按技术规范及《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本款补充第 13.1.4 项、第 13.1.5 项:13.1.4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关于严格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认真执行工程质量责任登记制度并按要求填写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13.1.5 本项目严格执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度。质量事故处理实行“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相关责任人没受到处理不放过。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第 13.2.1 项补充:承包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的期限: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28 天之内。本款补充第 13.2.3 项~第 13.2.10 项:13.2.3 公路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承包人应当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承包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64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13.2.4 承包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执行公路工程强制性技术标准、各类技术规范及规程,全面履行工程合同义务。13.2.5 承包人对工程施工质量负责,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责任制。13.2.6 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施工,对原材料、混合料、构配件、工程实体、机电设备等进行检验;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或者投入使用。13.2.7 承包人应当加强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并形成完整、可追溯的施工质量管理资料,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施工还应当保留影像资料。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应当负责返工处理;对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工程,应当履行保修义务。13.2.8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配齐检测和试验仪器、仪表,及时校正确保其精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并确保规范规定的检验、抽检频率。承包人应当对其设立的工地临时试验室所出具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的真实性、客观性、准确性负责。13.2.9 承包人应当依法规范分包行为,并对承担的工程质量负总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质量负责。13.2.10 承包人驻工程现场机构应在现场驻地和重要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工程质量责任登记表公示牌。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本款补充:监理人及其委派的检验人员,应能进入工程现场,以及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或制配的车间和场所,包括不属于承包人的车间或场所进行检查,承包人应为此提供便利和协助。监理人可以将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委托给一家独立的有质量检验认证资格的检验单位。该独立检验单位的检验结果应视为监理人完成的。监理人应将这种委托的通知书不少于 7 天前交给承包人。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第 13.5.1 项补充:当监理人有指令时,承包人应对重要隐蔽工程进行拍摄或照相并应保证监理人有充分的机会对将要覆盖或掩蔽的工程进行检查和量测,特别是在基础以上的任一部分工程修筑之前,对该基础进行检查。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65第 13.6.1 项细化为:(1)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替换、补救或拆除重建,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2)如果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执行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有权雇用他人执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4. 试验和检验本条补充第 14.4 款:14.4 试验和检验费用(1)承包人应负责提供合同和技术规范规定的试验和检验所需的全部样品,并承担其费用。(2)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试验和检验,包括无须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和已在工程量清单中单独列项的试验和检验,其试验和检验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如果监理人所要求做的试验和检验为合同未规定的或是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的制造、加工、制配场地以外的场所进行的,则检验结束后,如表明操作工艺或材料、工程设备未能符合合同规定,其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否则,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本款第(1)项细化为:(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的情况除外;15.3 变更程序本款补充第 15.3.4 项:15.3.4 设计变更程序应执行《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本款细化为: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在综合考虑承包人在投标时所提供的单价分析表的基础上,由监理人按第 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6615.4.5 如果本工程的变更指示是因承包人过错、承包人违反合同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则这种违约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第 15.5.2 项约定为: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缩短了工期,发包人按第 11.6 款的规定给予奖励。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规定的金额给予奖励。15.6 暂列金额本款细化为:15.6.1暂列金额应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本不予动用。15.6.2对于经发包人批准的每一笔暂列金额,监理人有权向承包人发出实施工程或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服务的指令。这些指令应由承包人完成,监理人应根据第15.4 款约定的变更估价原则和第 15.7 款的规定,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6.3 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提供有关暂列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账单或收据,除非该工作是根据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列明的单价或总额价进行的估价。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款约定为:(1)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或者(2)在合同执行期间(包括工期拖延期间)由于人工、材料和设备价格的上涨而引起工程施工成本增加的风险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合同价格不会因此而调整。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1.1.1 价格调整公式价格调整公式后增加备注如下:式中,A=1-(B1+B2+B3+……+Bn)。本目最后一段文字细化为:在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时,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由发包人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部门或统计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上述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2)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由发包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范围,并在投标函67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承包人在投标时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17. 计量与支付17.1计量17.1.2 计量方法本项约定为:工程的计量应以净值为准,除非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工程量清单中各个子目的具体计量方法按本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中的规定执行。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7)承包人未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本合同的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发包人将不另行支付。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本项补充: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要求承包人以“总额”方式报价的子目,各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执行。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本项约定为:无。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1)目补充:如果该付款周期应结算的价款经扣留和扣回后的款额少于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则该付款周期监理人可不核证支付,上述款额将按付款周期结转,直至累计应支付的款额达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列明的进度付款证书的最低金额为止。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的利率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计算基数为发包人的全部未付款额,时间从应付而未付该款额之日算起(不计复利)。本款补充第 17.3.5 项: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为确保施工过程中农民工工资实时、足额发放到位,承包人应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金额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68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3)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返还时间按照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17.3 质量保证金第 17.4.1 项、第 17.4.2 项细化为:17.3.1 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14 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缴纳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可采用银行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金额应符合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的规定。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具有相应担保能力,且按照发包人批准的格式出具,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质量保证金采用现金、支票形式提交的,发包人应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明确是否计付利息以及利息的计算方式。17.3.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且质量监督机构已按规定对工程质量检测鉴定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 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保证金返还承包人。17.4 交工结算17.4.1 交工付款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交工验收证书签发后 42 天内。17.4.2 交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交工付款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7.5 最终结清17.5.1最终结清申请单本项(1)目约定为: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 28 天内。最终结清申请单中的总金额应认为是代表了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后结算。17.5.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本项(2)目细化为:69(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且承包人提交了合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18. 交工验收18.2 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本款第(2)项约定为:竣工资料的内容: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相关规定编制竣工资料。竣工资料的份数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18.3 验收第 18.3.2 项补充:交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发包人、监理人、质监、设计、施工、运营、管理养护等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交工验收小组,对本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评定,并写出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第 18.3.5 项约定为: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交工日期,以最终提交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本款补充第 18.3.7 项:组织办理交工验收和签发交工验收证书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按照第 18.3.4项规定达不到合格标准的交工验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本条补充第 18.9 款:18.9 竣工文件承包人应按照《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为竣工验收补充竣工资料,并在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之前提交。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2 缺陷责任第 19.2.2 项补充:在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应尽快完成在交工验收证书中写明的未完成工作,并完成对本工程缺陷的修复或监理人指令的修补工作。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本款补充:承包人在缺陷修复施工过程中,应服从管养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和材料的损毁及罚款等责任由承包人自负。19.7 保修责任本款细化为:70(1)保修期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具体期限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重叠的期间内,承包人的保修责任同缺陷责任。在缺陷责任期满后的保修期内,承包人可不在工地留有办事人员和机械设备,但必须随时与发包人保持联系,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质量原因造成的损坏自费进行修复。(2)在全部工程交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3)工程保修期终止后 28 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4)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本款约定为:建筑工程一切险的投保内容:为本合同工程的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和设备及已运至施工工地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和设备所投的保险。保险金额: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不含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至第 700 章的合计金额。保险费率: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中约定。保险期限:开工日起直至本合同工程签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止(即合同工期+缺陷责任期)。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4 第三者责任险第 20.4.2 项补充: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费由承包人报价时列入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发包人在接到保险单后,将按照保险单的费用直接向承包人支付。20.5 其他保险本款约定为: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保险,其投保金额应足以现场重置。办理本款保险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并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及总额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本项约定为:71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 56 天内。20.6.3 持续保险本项补充:在整个合同期内,承包人应按合同条款规定保证足够的保险额。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本项细化为: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包括免赔额和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20.6.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本项(2)目细化为:(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或未按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事故情况,或未按要求的保险期限进行投保,或未按要求投保足够的保险金额,导致受益人未能或未能全部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1. 不可抗力21.1不可抗力的确认第 21.1.1 项细化为: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地震、海啸、火山爆发、泥石流、暴雨(雪)、台风、龙卷风、水灾等自然灾害;(2)战争、骚乱、暴动,但纯属承包人或其分包人派遣与雇用的人员由于本合同工程施工原因引起者除外;(3)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4)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发包人或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5)瘟疫;(6)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本项细化为: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72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4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但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不予考虑。22. 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违反第 5.3 款或第 6.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材料或工程设备撤离施工场地;本项(7)目细化为:(7)承包人未能按期开工;(8)承包人违反第 4.6 款或第 6.3 款的规定,未按承诺或未按监理人的要求及时配备称职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骨干或关键施工设备;(9)经监理人和发包人检查,发现承包人有安全问题或有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10)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本项补充:(4)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无论发包人是否解除合同,发包人均有权向承包人课以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违约金,并由发包人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本项(5)目细化为:(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6)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本项细化为: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4)、(5)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发包人发生第22.2.1(5)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 天内仍不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按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支付逾期返还保证金的违约金。73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本项(2)目细化为:(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23. 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本款第(4)项细化为:(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本款第(2)项细化为:(2)监理人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报发包人批准后答复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未能遵守第23.1(2)~(4)项的规定,则承包人只限于索赔由监理人按当时记录予以核实的那部分款额和(或)工期**天数。24. 争议的解决24.3 争议评审第 24.3.1 项补充:争议评审组由 3 人或5 人组成,专家的聘请方法可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协商确定,亦可请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或通过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聘请,并经双方认同。争议评审组成员应与合同双方均无利害关系。争议评审组的各项费用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平均分担。本条补充第24.4 款、第24.5 款(适用于采用仲裁方式最终解决争议的项目):24.4 仲裁(1)对于未能友好解决或未能通过争议评审解决的争议,发包人或承包人任一方均有权提交给第24.1 款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2)仲裁可在交工之前或之后进行,但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各自的义务不得因在工程实施期间进行仲裁而有所改变。如果仲裁是在终止合同的情况下进行,则对合同工程应采取保护措施,措施费由败诉方承担。(3)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具有约束力。(4)全部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或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比例分担。24.5 仲裁的执行(1)任何一方不履行仲裁机构的裁决的,对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任何一方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中华人民**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74的,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B.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 明:1.招标人在根据《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中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时,可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以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明确“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及“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同时,补充、细化或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等、自愿、公**诚实信用原则。2.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通用合同条款和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一致。3.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下列内容进行补充和细化:(1)“通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专用合同条款”可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中用“应按合同约定”“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2)“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指出“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内容(在“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用“除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项目专用合同条款可能约定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等多种文字形式表达)。(3)其他需要补充、细化的内容。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数据表说明:本数据表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适用于本项目的信息和数据的归纳与提示,是项目专用合同条款的组成部分。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投标函附录中的数据(供投标人确认)与本表所列有重复。编写招标文件的单位应仔细校核,不使数据出现差错或不一致。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1 1.1.2.2发包人:地 址: 邮政编码:2 1.1.2.6监理人:地 址: 邮政编码:3 1.1.4.5 缺陷责任期:自验收合格起计算 2年4 1.6.3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 5 天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5 3.1.1监理人在行使下列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6)根据第 15.3 款发出的变更指示,其单项工程变更涉及的金额超过了该单项工程签75约时合同价的%或累计变更超过了签约合同价的%6 5.2.1发包人是否提供材料或工程设备: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材料或工程设备,相关规定如下:7 6.2发包人是否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否如发包人负责提供部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相关规定如下:8 8.1.1发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承包人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的期限:9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元/天10 11.5(3) 逾期交工违约金限额:10%签约合同价11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元/天12 11.6 提前交工的奖金限额:/%签约合同价13 15.5.2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按所节约成本的/%或增加收益的/%给予奖励14 16.1□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第 16.1.1 项或第 16.1.2 项约定的原则处理若按第16.1.1 项的约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调价,每半年或一年按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一次调整序号 条目号 信息或数据?合同期内不调价15 17.2.1(1) 开工预付款金额:/%签约合同价16 17.2.1(2) 材料、设备预付款比例:/等主要材料、设备单据所列费用的 / %17 17.3.2 承包人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份18 17.3.3(1) 进度付款证书最低限额:10%签约合同价。19 17.3.3(2)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利率: /‰/天20 17.4.1质量保证金金额:3%合同价格,若交工验收时承包人具备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定的最高信用等级,发包人给予 /%合同价格质量保证金的优惠。质量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是,利息的计算方式:?否21 17.5.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交工付款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份7622 17.6.1(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包括相关证明材料)的份数:份23 18.2(2) 竣工资料的份数: 份24 18.5.1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是否需投入施工期运行:否如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需要进行施工期运行,需要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规定如下:25 18.6.1本工程及工程设备是否进行试运行:否如本工程及工程设备需要进行试运行,试运行的具体规定如下:26 19.7(1) 保修期:自验收合格起计算 2 年27 20.1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费率:3.5‰28 20.4.2第三者责任险的最低投保金额:200 万元,事故次数不限(不计免赔额)保险费率: ‰29 24.1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仲裁或诉讼如采用仲裁,仲裁委员会名称:项目专用合同条款说明:本部分所列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中规定必须在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的内容的集中,招标人编制的“项目专用合同条款”不限于本部分所列内容。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 其他义务(4)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4.11不利物质条件4.11.1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10.1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编制施工方案的内容: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范围:7712.1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12.1 (6)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7.1计量17.1.5 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总额价子目的支付原则和支付进度:17.3 工程进度付款1. 进度款支付:按实际已完成工程量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80%;2. 竣工结算审计结束支付至结算价的 97%。剩余款项(结算价的 3%)作为质保金,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满后扣除相关费用(如有)全额支付(无息)。17.3.5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时间:签订合同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缴存金额:合同金额的 5%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扣留条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返还时间: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6)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22.1 承包人违约22.1.2 当承包人发生第 22.1.1 项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22.2 发包人违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违约金如下:78附件一廉政合同廉政合同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 (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该项目 标段的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订立如下合同。1. 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2)严格执行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2. 发包人的义务(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包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79(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5)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803. 承包人的义务(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4. 违约责任(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5. 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6. 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7. 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8.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一份,送交发包人和承包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发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 承包人监督单位:(全称)(盖单位章)81附件二、安全生产合同为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承包人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1.发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隐患。2.承包人职责(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故发生。(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责任。(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82(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检查劳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4. 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后失效。5. 本合同正本二份、副本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 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83附件三、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实施**镇石龙村畅通工程(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进行施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项目概况:本项目为**县**镇石龙村通畅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并硬化起于原孟山村村委会,经黄家堰塘,止于陈家坡长 3.72km。按照山重四级公路实施,路基宽 5.5m,路面宽 4.5m,设计时速 15公里/小时;路基纵向排水采用土水沟、沟深 40cm,底宽 40cm,口宽 60cm;重力式挡土墙采用 M.5 浆砌片石;涵洞采用钢筋砼圆管涵新建,直径为 100cm,进出水口采用 M7.5 浆砌片石处理;局部软弱路基采用片石补强底基层;路面基层采用碎石调平层,厚7cm;面层采用抗弯拉强度4.0MPa水泥砼,厚20cm。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1)本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含评标期间和合同磋商过程中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6)通用合同条款;(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8)技术规范;(9)图纸;(10)工程量清单;84(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12)其他合同文件。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3.根据总额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4.承包人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5.工程质量符合《公路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小交通流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国家及行业现行合格标准。标准。工程安全目标:安全无事故。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8.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90日历天。9.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10.本协议书正本贰份、副本肆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发包人副本肆份,当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85第八章 图纸另册。 本章采购需求中标注“★”号的条款为本次磋商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在磋商结束后应全部满足。 一、项目概况 ★二、技术、服务、合同条款要求 十、最后报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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