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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教育局-陵水县2021-2022学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险及无过失责任险和学生平安保险-采购需求

海南陵水 全部类型 2021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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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族自治县教育局-**县(略)度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险及无过失责任险和学生平安保险-采购需求
必联网 发布时间:2021-07-30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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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项目编号:
  • 公告类型: 招标预告
  • 招标方式: 国内公开
  • 截止时间:
  • 招标机构:
  • 招标地区: **省
  • 招标产品: 学生平安保险
  • 所属行业: ;金融保险;

一、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名称 **县2021-2022学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险及无过失责任险和学生平安保险

二、采购品目名称

采购品目名称 **县2021-2022学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险及无过失责任险、学生平安保险

三、采购方式

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四、采购预算金额

采购(略)(万元) 598

五、本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自(略)021-08-06止

六、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本项目采购需求(征求意见稿)公告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告开始之日起至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七、联系事项

采购人 **黎族自治县(略) 采购人地址 **省**(略)
联系人 陈先生 联系电话 (略)
代理机构 **华略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地址 **省**市**琼山大道86号
代理机构联系人 邹先生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略)

八、附件

附件 采购需求.pdf
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呈现出多样性、复杂性,学校教育中面临的学生意外伤害风险对学校教育教学的影响日趋严重,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十分艰巨。保险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风险管理和控制的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保险工具处理学校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有利于防范和妥善化解各类校园安全事故责任风险,解除学校、家长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推动学校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有利于保障广大在校学生的权益,避免或减少经济纠纷,减轻学校办学负担,维护校园和谐稳定,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现**黎族自治县共有在校学生 7 万多人,**黎族自治县教育局就教育部推行的校方责任险文件,采购**县 2021-2022学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险及无过失责任险、学生平安保险。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县 2021-2022 学年度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险及无过失责任险、学生平安保险 3、采购预算:人民币伍佰玖拾捌万元整(¥5,980,000.00)(本项目为固定金额招标,报价高于或低于此报价均为无效报价。) 4、采购需求: 标包号:1 序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险及无过失责任险 78000 份 (略) 含公、民办学校、幼儿园 2 学生平安保险 65000 份 (略) 含公办学校、幼儿园 本项目为固定金额招标,报价高于或低于此报价均为无效报价。 5、项目实施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6、承保期限(服务期限):2021学年度至 2022年学年度止(即 2021年 9月 1日 0时起至 2022年 8月 31日 24时止) 三、技术需求 1、中小学(幼儿园)校方责任险要求 1.1 保险金额(限额): 每人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人民币 40万元; 每人每年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 2200元; 每人每年财产损失免赔额人民币 300元; 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500万元。 免赔额:除每人每年财产损失免赔额人民币 300元外无其它免赔额。 1.2 保险期限:2021学年度至 2022年学年度止(即 2021年 9月 1日 0时起至 2022年 8月 31日 24时止)。 1.3 保险责任: 1.3.1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况导致学生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 (2)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 (3)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行业和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 (4)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5)被保险人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 (6)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 (9)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10)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11)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或职业道德; (12)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 (13)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 (14)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1.3.2 在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发生下列情形导致被保险人的学生遭受人身伤亡,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判决或裁决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1)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 (2)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3)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4)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3.3 保险人的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2、中小学(幼儿园)校方无过失责任险要求 2.1 保险金额(限额) 2.1.1、每人每年人身伤害赔偿限额人民币 12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 150万元,每所学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300万元。 2.1.2、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保险标准 名称 年保费 (元/人) 每生每年赔偿限额 (万元) 每校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万元) 每校每年累计责任限额 (万元) 交通、溺水意外身故保险金(万元) 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 2 12 150 300 0 交通、溺水意外身故特别约定条款 3 0 0 0 3 合计 5 12 150 300 3 2.2 保险期限:与校方责任保险一致,自 2021学年度至 2022年学年度止(即 2021年 9月 1日至 2022年 8月 31日 24时止)。 2.3 保险责任 2.3.1 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限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人员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损害,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仍需对受伤害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承保区域范围:主险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人在其校(园)内或由其统一组织并带领下的校(园)外活动的区城范围(限中华人民**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 自然灾害:指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覆灾害。 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 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 11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 16毫米以上,或连续 12小时降雨量达到 30毫米以上,或连续 24小时降雨量达到 50毫米以上。 学生自身原因:学生由于疏忽大意或过失行为造成自身的人身损害后果。 学生体质特异:学生由先天遗传和后天获得所形成的,在形态结构、功能活动方面所固有的、相对稳定的个体特征上的不同。 校外人员侵害:是指学校教职员工及在校学生以外的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内对学生的侵权行为。 人身损害:是指指死亡、肢体残疾、组织器官功能障碍及其他影响人身健康的损伤。 2.4 其他: 按照**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中国保监会**监管局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校方责任保险制度的通知(琼教勤助【2018】5 号)要求执行。 3、学生平安保险要求 3.1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疾病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3)、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按评**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 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4)、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按其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5)、意外住院、疾病住院保险金: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经医院确诊必须住院治疗的,累计给付日数最多为 90天。 3.2学生平安保险须有以下保险方案: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给付比例(%) 等待期 意外身故 (略)元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疾病身故 (略)元 不适用 不适用 90天 意外伤害残疾 (略)元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意外伤害门、急诊 1000元 100元 80% 不适用 意外住院、疾病住院 38000元 100元 见特别约定 疾病住院 90天 重大疾病 50000元 不适用 不适用 30天 保险费 人民币:捌拾元整 (¥80.00元) 保险期限 2021学年度至 2022年学年度(即 2021年 9月 1日至 2022年 8月 31日 24时止) 特别约定 意外住院、疾病住院医疗赔付比例:被保险人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按符合**省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扣除已获得补偿后的余额的 90%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被保险人未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任何第三方(包括任何商业医疗保险)获得相关医疗费用补偿的,保险人按符合**省政府颁布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的70%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赔付。 四、商务要求 1、投保手续 投保人应按照规定流程向县教育局指定的保险人驻当地分支机构办理投保手续。保险人应指定其驻**黎族自治县分支机构作为全县校方责任保险、学生平安保险的专门承保机构,对全县投保对象实行集中承保及核算。 2、保险服务及宣传 2.1、保险人应协助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做好各类学校的投保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保险人共同做好对保险对象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应提供索赔简易操作手册,发放给每名被保险人,方便被保险人根据手册指引尽快办理手续、获得赔付。 2.2、保险人在投保人有注册学生人员变动、名称或地址变更、合并、注销、分立、设立分校等事宜时,做好上述事项的保全服务工作,并在接到学校批改申请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出具批单。对于学校注册学生变动不超过 5%的,保险公司不再额外收取或退还保险费。 3、统一的报案理赔服务 3.1、事故的报案:投保人对发生的责任事故,应在 24 小时内向风险管理顾问和保险人驻当地分支机构报案。对于发生涉及一人或多人学生死亡的责任事故案件,出险学校应在得知事故后立即报案,并同时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政府报告。 3.2、保险人服务职责:应设立报案咨询服务电话,并对学校报案进行登记备案。服务人员在接到客户报案后应立即主动与报案人电话联系,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赶赴事故现场,对需赶赴现场的,服务人员应在** 15分钟、城郊 30分钟内到场;对无需赶赴现场的,服务人员应在电话中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相关问题,并指导其完成有关索赔事宜。 3.3、保险人及所属分支机构应成立专门的理赔服务机构,开展理赔服务工作: (1)由有经验的专业理赔人员负责理赔服务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及查勘车辆; (2)设立热线电话,负责受理保险的事故报案、咨询、疑难解答和投诉处理,对于事故报案和客户投诉,保险公司应在 3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3)对收到的索赔材料进行审核,并在 3 个工作日内向投保人反馈是否立案以及是否需要补充提供证明材料,对决定拒赔或者不予立案的,出具正式的书面意见。对索赔材料齐全的案件,在立案后的 5个工作日内开具赔款通知书;对重大疑难案件应在立案后不超过 22个工作日内结案; (4)保险人对司法部门依法裁决或与投保人、发生伤害事故的学生及监护人三方达成赔偿或者给付协议,5000元以下的案件 2个工作日内赔付结案,超过 5000元以上金额的,应在达成协议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赔付; (5)对被保险人异地出险的,制定异地理赔服务机制。 4、成立保险纠纷协调处理委员会,建立快速案件纠纷处理机制 4.1、保险人应尽可能简化理赔申报程序,缩短理赔结案时间,理赔手续由被保险人在专职理赔人员的指引下直接向保险公司申报办理,投保方不出具相关证明。 4.2、目的:为有效防止和化解校方责任事故对校方和社会的影响,及时有效地协调各方快速处理各类校方责任案件,有效解决保险理赔纠纷,保证和恢复校**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4.3、对提交保险纠纷协调处理委员会调解协调处理的案件,保险人、投保人对协调结果应给予认同。如经过协商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学校或学生及监护人可以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 其他要求 1、投标报价内包含完成本项目所有保险产品、服务所需的一切费用、全额含税发票及合同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费用等。 2、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技术要求。如果对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逐条列出。 3、投标报价与预算价格一致,投标报价低于或高于采购预算,视为废标。投标报价需报出每一类单项险种的保额(如果报出的保额低于保险方案中的保额的作废标处理)。 4、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在评分表中所需提供的各项资料以联合体协议中牵头单位所提供的资料为准。 5、付款方式:以中标单位在中国银保监会备案的现行保险条款为准。 6、凡涉及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采购代理机构在**省政府采购网和**公共**交易平台(**省)上发布的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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