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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华弘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岑溪市2021年水汶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公告

广西梧州 全部类型 2021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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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 **市2021年水汶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公告
2021-09-03 16:46

1、(略)

本招标项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岑财投审〔2021〕228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于(岑财建【2021】19号)下达的2021年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高标准农田)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资金,项目法人为(略),招标人为(略),招标代理机构为(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已在(略)备案,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工程建设地点:(略)

建设规模:小型拦河坝11座,泵站2座;衬砌明渠39.763公里;田间机耕道路1.07公里;管灌(高效节水灌溉措施)0.2万亩等。

本工程招标上限控制价为:壹仟叁佰肆拾玖万陆仟肆佰元整(¥(略).00元)。

计划工期:365天(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略)计划完工日期为(略)

招标范围:小型拦河坝11座,泵站2座;衬砌明渠39.763(略).07(略)(高效节水灌溉措施)0.2万亩等。详见招标文件、发标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补遗通知等全部内容。

标段划分:(略)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国国内合法的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略)

3.2业绩要求:(略)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本项目招标文件为网上下载。截标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登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即可下载招标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如有)。

4.2本项目图纸、工程量清单资料获取方式:(略)

5、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 9 月 27 日上午9:00 时,地点为**市公共**交易中心(地址:**市义洲大道288号)(具体开标厅厅号以当天电子屏显示为准)。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略)gov.cn:9000//)、**市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略)gov.cn/)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交易服务部门:**市公共**交易中心 电话:(略)

监督部门:(略)

监督电话:(略)

2021年 9 月 3 日

工程量清单.rar
控制价.rar
施工设计.zip
**市2021年水汶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pdf
    1**市 2021 年水汶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文件项目编号:GXHHCX-2021-0810招 标 人: (略) (盖单位公章)招标代理机构:(略) (盖单位公章)发布日期: 2021 年 9 月2目 录第一卷............................................................................................................................3第一章 招标公告..........................................................................................................4第二章投标人须知........................................................................................................6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34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47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47第二节 专用合同条款......................................................................................88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102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05第二卷........................................................................................................................118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119第三卷........................................................................................................................120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121第 四 卷................................................................................................................122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23第一节商务部分格式........................................................................................124第二节技术部分格式........................................................................................158第三节资格审查资料........................................................................................1713第一卷4第一章 招标公告**市 2021 年水汶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施工招标公告招标编号:GXHHCX-2021-08101、招标条件本招标项目**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以岑财投审〔2021〕228 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于(岑财建【2021】19 号)下达的 2021 年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高标准农田)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资金,项目法人为(略),招标人为(略),招标代理机构为(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并已在(略)备案,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工程建设地点:(略)建设规模:小型拦河坝11座,泵站2座;衬砌明渠39.763公里;田间机耕道路1.07公里;管灌(高效节水灌溉措施)0.2万亩等。本工程招标上限控制价为:壹仟叁佰肆拾玖万陆仟肆佰元整(¥13496400.00元)。计划工期:365 天(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为 2021 年 10 月 20 日,计划完工日期为 2022 年 10月 20 日。招标范围:小型拦河坝 11 座,泵站 2 座;衬砌明渠 39.763 公里;田间机耕道路 1.07 公里;管灌(高效节水灌溉措施)0.2 万亩等。详见招标文件、发标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补遗通知等全部内容。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 1 个标段。3、投标人资格要求3.1 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国国内合法的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叁级以上资质;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3.2业绩要求:(略)3.3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4、招标文件的获取4.1 本项目招标文件为网上下载。截标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登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即可下载招标文件和其他技术资料(如有)。4.2 本项目图纸、工程量清单资料获取方式:(略)5、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 9 月 27 日上午9:00 时,地点为**市公共**交易中心(地址:**市义洲大道288号)(具体开标厅厅号以当天电子屏显示为准)。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56、发布公告的媒介本招标公告同时在**壮族自治区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zbtb.gxi.gov.cn:9000//)、**市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cenxi.gov.cn/)上发布。7、联系方式招标人:(略)地址:**市义洲大道 648 号联系人:(略)电话:(略)招标代理机构:(略)地址:**市**路 320 号联系人:(略)电话:(略)交易服务部门:**市公共**交易中心 电话:0774-8229869监督部门:(略)监督电话:(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 (签字)2021 年 9 月 3 日6第二章投标人须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1. 1.2 招标人招标人:(略)地址:**市义洲大道 648 号联系人:(略)电话:(略)1. 1.3 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略)地址:**市**路 320 号联系人:(略)电话:(略)1. 1.4 项目名称 **市 2021 年水汶镇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1. 1.5 建设地点 **市水汶镇1. 1.6 现场管理机构 另行通知1. 1.7 设计人 ****水勘测设计有限公司1. 1.8 监理人 另行通知1. 1.9 代建机构 无1.2. 1 资金来源(岑财建【2021】19 号)下达的 2021 年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专项(高标准农田)中央基建投资预算(拨款)1.2.2 出资比例 100%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经落实1.3. 1 招标范围标段划分:(略)招标范围:小型拦河坝 11 座,泵站 2 座;衬砌明渠 39.763 公里;田间机耕道路 1.07 公里;管灌(高效节水灌溉措施)0.2 万亩等。详见招标文件、发标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补遗通知等全部内容。1.3.2 计划工期计划工期:365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1 年 10 月 20 日计划完工日期:2022 年 10 月 20 日1.3.3 质量要求达到《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件要求的质量标准。7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1.4. 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资质条件:投标人须具有中华人民**国国内合法的企业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或叁级以上资质;具有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2.财务要求:投标人近 3 年(2018 年~2020 年)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累计亏损额不超过本单位注册资金(新成立公司,按照实际发生年份提供)。3.业绩要求:(略)4.信誉要求:(1)最近三年内不得有骗取中标或重**全事故、重大工程质量问题。(2)在最近3年(开标之日前3年)内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被《信用中国》(http://www. Creditchina. gov.cn)或《信用中国(广 西)》(http: //www. gxcredit. gov. cn)列为受惩名单,包括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②被**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③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有犯罪、行贿记录;(3)不得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不得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不得处于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5.人员要求: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必须是本单位的在岗人员,并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对相关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如下:(1 )项目经理:持有贰级或贰级以上建造师注册证书,专业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以建造师注册证书中“专业类别”栏所填写的专业为准);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机构)颁发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经理不得在任何在建工程中担任任何管理职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界定为无在建工程:①在建项目施工合同(包括签订的补充协 议)工期已结束。②项目通过合同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③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工程项目已按建设管理程序办理停工手续。(2)技术负责人: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专业是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3)质量管理人员:具有初级或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专业是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机构)颁发的质量检查员证。8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4)安全管理员:拟投入的安全管理员不少于 1人,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机构)颁发的 C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6.其他要求:(1)拟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提供本年度(在第一季度开标的提供上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开标当月前连续 3 个月的参保证明。注:1、对于从取得营业执照时间起到投标截止时间为止不足要求的企业,只需提交企业取得营业执照月份至开标前一个月的参保证明;2、对于新入职人员需提交劳动合同签订月份至开标前的参保证明,不足一个月未参保的需提交劳动合同复印件;3、对于已退休人员需提交退休证明材料。(2)招标人约定:无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1.11 分包?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1.12 偏离 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截止时间:2021 年 9 月 17 日 18 时 00 分形式: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需要招标人澄清的问题送达招标人或递交给招标代理单位。2.2.2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上发布澄清公告,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2.2.3投标人对澄清的确认投标人无需确认收到澄清通知,投标人应自行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上查阅澄清公告,投标人未及时查阅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承担责任。2.3.1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上发布修改公告,但不指明修改问题的来源。9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2.3.2投标人对修改的确认投标人无需确认收到修改通知,投标人应自行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网站上查阅,投标人未及时查阅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不承担责任。3.3. 1 投标有效期 从投标截止之日起 60 天(日历日)3.4. 1 投标保证金 本项目不用缴纳投标保证金3.4.3投标保证金退还(如有)签订合同后 5日内,保证金由**市公共**交易中心负责通知退还,其中保函由招标人退还。3.4.4其他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2近 3 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是指 2018 年至 2020 年3.5.3近 5 年完成的类似工程的年份及所附材料要求□无要求;?有要求:近五年(指从工程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标明的验收日期起至本工程投标截止时间之日止 5 年内)有 500 万以上水利类工程施工业绩(需同时附以下两种材料的复印件:①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②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须为同一项目名称)。(如有)3.5.5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指 2018 年至 2020 年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3.7.4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7 份,1 正 6 副。要求提交电子版文件:电子版文件 U 盘 1 份,投标文件电子版用 PDF 格式,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附 Excel 表格(保留计算链接)。其他要求:将电子版 U盘密封在一个包封内,标记“电子版”字样,附在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包封内。电子文档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加密。不按上述要求提供,导致废标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3.7.5投标文件分册装订要求资格审查部分、商务部分、技术部分要求分别成册。采用胶装或精装。4.2.1 投标截止时间 2021 年 9 月 27 日 9时 00 分10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4.2.2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市公共**交易中心(地址:**市义洲大道 288 号)(具体开标厅厅号以当天电子屏显示为准)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不退还5.1 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市公共**交易中心(地址:**市义洲大道 288 号)(具体开标厅厅号以当天电子屏显示为准)5.2 开标程序投标文件的密封性检查:外层包封无破损、无拆过的痕迹。投标文件开标顺序:投标文件为随机开启。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2 人;专家 5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在**市公共**交易中心随机抽取评标专家。7.3 中标通知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日内在网上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个工作日。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网上公告中标结果。7.4.1 履约担保?不提交履约担保?提交履约担保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险保函等形式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为合同价款扣除发包人材料价款、暂估专业工程、暂列金额后的 5%。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须在 30 日内向招标人足额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类似工程项目的要求本项目资格审查对业绩(略)10.2开标会上投标人必须提供的材料法定代表人参加开标会的: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代理人参加开标会的:授权委托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 份(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原件。10.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人须在签订合同前向招标人另行提交投标文件副本 1 份。10.4 招标控制价和考 ?在招标文件中附招标上限控制价和考核主要单价。11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核主要单价 本工程招标上限控制价为:壹仟叁佰肆拾玖万陆仟肆佰元整(¥13496400.00 元)。编号单价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招标人公布的考核单价(元)1 大卫村 01 号渠(改建)(I 型 400*400mm,477 米)(2) 95 人工挖双胶轮车运土 200m m? 143.1 13.146 大卫村 06 号渠(改建)(I 型 400*400mm,107 米)(3) 96 回填土石方,松填土方 m? 8.56 17.244 云会村 04 号渠(改建)(I 型 400*400mm,144 米)(4) 109 人工挖双胶轮车运土 50m m? 11.52 9.443 云会存拦水坝 03(新建)(3m 宽)(4) 54 回填土石方,松填土方 m? 4.04 5.405 太云村 05 号渠(改建)(I型 400*400mm,324 米)(6) 99 C20 混凝土墙 m? 51.84 607.026 曾子村 06 号渠(改建)(I型 400*400mm,416 米)(7) 100常态混凝土伸缩缝,沥青木板m? 9.6 128.4912 云秀村 01 号渠(改建)(I型 400*400mm,407 米)(8) 101 明渠衬砌模板制作,土边坡 m? 732.6 62.271 西河村 01 号渠(改建)(I型 400*400mm,266 米)(8) 101 明渠衬砌模板制作,土边坡 m? 478.8 62.277 兆阳村 03 号渠(改建)(I 型 400*400mm,177 米)(5) 98 C20 砼底板 m? 14.16 558.433 瀚田村 01 号渠(改建)(I 型 400*400mm,579 米)(7) 100常态混凝土伸缩缝,沥青木板m? 14.4 128.49?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 15 天前,在招标公告发布的网站发布招标控制价和考核主要单价。10.5 招标文件费用 无10.6 增值税计税方式?简易计税法□ 一般计税法10.7投标人有关犯罪记录信息核实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招标人可根据需要按有关法定程序核实犯罪记录信息。12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10.8招标文件解释顺序构成本招标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按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投标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形成结论的,由招标人负责解释。10.9 知识产权构成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文件内容,未经招标人同意,投标人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用途。招标人需要使用未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且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 10 同义词语构成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的“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和“工程量清单”等章节中出现的措辞“发包人”和“承包人”,在招标投标阶段应当分别按“招标人”和“投标人”进行理解。10. 11 评标资料封存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封存评标资料。10.12招标代理费的支付?由招标人支付。本工程招标代理费由招标人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由中标人支付。根据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约定由中标人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以现金或转帐方式一次性向招标代理公司支付。10.13 特别说明1、投标人不能将与其有隶属或组织关系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控股公司不能将其子公司的业绩作为自己的业绩,如属企业改制、企业更名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2、本招标文件中描述投标人的“公章”是指根据我国对公章的管理规定,用投标人法定主体行为名称制作的印章,除本招标文件有特殊规定外,投标人的财务章、部门章、分公司章、工会章、合同章、投标专用章、业务专用章等其它形式印章均不能代替公章,否则投标文件无效。13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列内容3、本招标文件中描述投标人的“签字”、“签名”是指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亲自在投标文件正本规定签署处亲笔写上个人的名字的行为,私章、签字章、印鉴、影印等其它形式均不能代替亲笔签字(招标文件规定副本可以用盖私章代替签名除外),否则投标文件无效。10.14 特别约定 无141. 总则1.1 项目概况1.1.1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的施工内容进行公开招标。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6 本招标项目现场管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7 本招标项目设计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8 本招标项目监理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1.9 本招标项目代建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和承包方式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投标人资格要求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 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 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5) 人员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 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 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 1.4. 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1) 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2)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15(3) 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 为招标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 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3) 为本标段的监理人;(4) 为本标段的代建人;(5) 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6)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7)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8) 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9) 被责令停业的;(10)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11)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12) 投标截止日起前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重**全事故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1.5 费用承担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6 保密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7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8 计量单位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1.9 踏勘现场本项目不组织踏勘现场。1.10 投标预备会本项目不组织投标预备会。1.11 分包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分包的,分包的内容,分包金额,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是否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16行分包。投标人拟分包时,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分包协议、分包人的资质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人员、设备和业绩资料表、分包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1.12 偏离投标文件不允许偏离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的非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其处理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2. 招标文件2.1 招标文件的组成本招标文件包括:(1) 招标公告;(2) 投标人须知;(3) 评标办法;(4) 合同条款及格式;(5) 工程量清单;(6) 图纸;(7)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8) 投标文件格式;(9)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 2 款和第 2. 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2.2 招标文件的澄清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 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间。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确认已收到该澄清。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2.3 招标文件的修改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 2.1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投标截止时17间。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确认已收到该修改。2.4 招标文件的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 投标文件3.1 投标文件的组成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3)联合体协议书;(4)投标保证金;(如有)(5)已标价工程量清单;(6)拟分包项目情况;(7)承诺书(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9)施工组织设计;(10)项目管理机构;(11)资格审查资料;(12)原件的复印件。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 (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3.2 投标报价3.2.1 投标人应按第 5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 5 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 3 款的有关要求。3.3 投标有效期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3.4 投标保证金(如有)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第 8 章“投标18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可以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3.5 资格审查资料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3.5.2“近 3 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 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3“近 5 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以及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如有)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3.5.5“近 3 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 5. 1 项至第 3. 5. 5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3.6 备选投标方案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3.7 投标文件的编制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 8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按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签字和(或)盖章,其中投标函、投标附录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19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公章。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3.7.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并编制目录,投标文件需分册装订的,具体分册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4. 投标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4.1.1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4.1.2 投标文件的封套上除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外,封套还应写明以下内容:所投标段名称和招标编号;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投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为联合体形式时,须注明联合体名称,联合体牵头人的名称、地址,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公章);“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的声明。4.1.2 未按本章第 4. 1. 1 项或第 4. 1. 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2 投标文件的递交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2.5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目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识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5. 开标5.1 开标时间和地点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20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的,招标人可将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5.2 开标程序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1) 宣布开标纪律;(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确认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是否在场;(3) 宣布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4)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约定外,由投标人推荐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5) 宣布投标文件开启顺序:按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的逆序;(6) 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7)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它招标文件规定开标时公布的内容,并进行文字记录;(8) 主持人、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9) 开标结束。5.3 开标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6. 评标6.1 评标委员会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1) 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2) 招标项目主管部门或者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人员;(4) 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216.2 评标原则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3 评标评标委员会按照第 3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 3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7. 合同授予7.1 定标方式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7.2 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7.3 中标通知在本章第 3. 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7.4 履约担保7.4.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 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4.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4. 1 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 签订合同7.5.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5.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并按投标保证金双倍的金额赔偿投标人损失。7.5.3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8. 重新招标或经批准不招标228.1 重新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在分析招标失败的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后,重新招标:(1) 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三个的;(2)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3) 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 3 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4) 同意**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5) 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8.2 不再招标重新招标后,仍出现本章第 8.1 条(1)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必须审批、核准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审批、核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9. 纪律和监督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1 下列行为均属以他人名义投标:(1) 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2) 投标人从其他施工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3) 由其它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或签字等行为。9. 2.2 下列行为,视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投标:(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不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23(2) 投标人拟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 聘任合同必须由投标人单位与之签订;(2) 与投标人单位有合法的工资关系;(3) 投标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或具有其它有效证明其为本单位人员身份的文件。9.2.3 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 3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5 投诉9.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9.5.2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当按照投标人须知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9.5.1 项规定的期限内。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0.1 类似工程项目的要求10.2 投标人必须提供的材料10.3 中标人的投标文件10.4 招标控制价和考核主要单价2410.5 招标文件费用10.6 增值税计税方式10.7 投标人有关犯罪记录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的核实10.8 招标文件解释顺序10.9 知识产权10.10 同义词语10.11 评标资料封存10.12 招标代理费的支付10.13 特别说明10.14 特别约定25附件一: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招标文件澄清申请函招标编号:(招标人名称):经过仔细阅读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后,我方申请对以下问题予以澄清:1.……2.…………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注:投标人要求招标人澄清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时,适用于本格式。26附件二:招标文件澄清通知(项目名称)招标文件澄清通知招标编号:各潜在投标人: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澄清:1.……2.…………联系方式招标人: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招标代理机构: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E 一 mail:网址:监督部门:**市市水利局监督电话:(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项目负责人): (签字)年 月 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有关问题澄清时,适用于本格式。27附件三:招标文件修改通知(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修改通知招标编号:各潜在投标人:经研究,对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作如下修改:1.……2.…………联系方式招标人: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招标代理机构:地址:邮编:联系人:电话:传真:监督部门:(略)监督电话:(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项目负责人): (签字)年 月 日注: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修改时,适用于本格式。招标人可根据需要将附件二与附件三内容合并发出。28附件四:开标记录表开标记录表(项目名称)开标开始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开标地点:序号 投标人名称 密封情况投标总报价(元)投标保证金(元)工期(日历日)质量目标其他 投标人代表签字开标结束时间:年月日时分主持人: 开标人:唱标人: 记录人: 监标人:年________月 日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实际需要对本开标记录表进行适当修改。29附件五:中标候选人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一、 项目名称:二、 项目编号:三、 招标方式:四、 评标日期:五、 公示发布日期:六、 公示结束时间:七、 评标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资质等级:投标报价:,质量等级:工期:,评标综合得分:项目经理:XXX,注册编号:业绩:获得加分的奖项:第二中标候选人:,资质等级:投标报价:,质量等级:工期:,评标综合得分:项目经理:XXX,注册编号:业绩:获得加分的奖项:第三中标候选人:,资质等级:投标报价:,质量等级:工期:,评标综合得分:项目经理:XXX,注册编号:业绩:获得加分的奖项:八、 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如对以上三个中标候选人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必须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质疑,招标人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对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或不符合规定的质疑,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质疑受理部门: 联系电话:九、 联系方式:招标人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传真:电子邮箱:30招标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监督部门:(略)监督电话:(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项目负责人): (签字)年 月 日31附件六: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编号:(中标人名称):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并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 元。工期: 日历天,其中主体工程工期 日历天。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项目经理: (姓名)。注册证书号: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 日内到 (详细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7.4 条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特此通知。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年 月 日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年 月 日32附件七: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公示—、项目名称:二、 招标编号:三、 评标日期:四、 公告发布日期:五、 中标结果中标人名称:资质等级:中标价: 元质量等级:总工期: 日历天。项目经理:,建造师注册证书编号: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六、 联系方式招标人:地址:联系人:电话:招标代理机构:地址:联系人:电话:电子信箱:监督部门:(略)监督电话:(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项目负责人): (签字)年 月 日33附件八:中标结果通知书中标结果通知书(未中标人名称):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年 月 日34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1 评标方法1、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2、详细评审基准价,对进入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有效报价,按评分办法前附表 2. 2.2 进行计算。3、投标人报价得分,按评分办法前附表 2.2.3 和 2.2.4 (3)进行计算。4、详细评审要求(1)第一步,评审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施工组织设计),由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在认真评阅所有参加评审的投标文件技术部分后个人独立评分,技术部分得分为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2)第二步,评审项目管理机构。①主要管理人员配置由个人独立评分,得分为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②项目经理资信、能力,技术负责人资信、能力,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资信、能力等项进行集体评分。(3)第三步,评标委员会集体评审其他因素。(4)第四步,评标委员会对主要单价进行考核。(5)计算总报价得分。(6)计算综合得分。2. 1. 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7.3 项规定。投标文件副本可以使用正本的复印件。投标文件格式 符合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联合体投标人(如有) 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报价唯一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及电子版数量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6 份、电子版(U 盘)1 份投标文件的装订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 7. 5 款规定证件有效期 证件应在有效期内投标总报价 投标总报价不得高于施工招标控制总价35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2. 1.2 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财务状况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业绩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信誉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人员要求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其他要求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项规定联合体投标人(如有)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项规定2. 1.3 响应性评审标准投标报价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 2.2 项规定投标内容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项规定工期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项规定工程质量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项规定投标有效期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 3.1 项规定投标保证金 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 项规定权利义务 符合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符合第 5 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 7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投标承诺 符合第 8 章“投标文件格式”承诺书的要求2 2.1 分值权重构成施工组织设计:R1 = 0.10项目管理机构:R2 =0.15投标报价:R3 =0.55其他评分因素:R4 =0.20R1+ R2+ R3+ R4=1.0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naaaS n???? ?21式中:S——评标基准价;ai——投标人的有效报价(i=1,2,…,n);n—有效报价的投标人个数。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 Pi = 100% ×(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保留四位有效小数)36条款号 评审因素 分值 评分标准2. 2.4(1)A.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分值 100 分,权重值0.10)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10优(7.1~10 分):对项目内容全面了解,总体布置较为合理,完全满足施工要求,编制内容较为满足本项目的需要,编制水平较高。中(3.6~7 分):对项目内容了解一般,总体布置基本合理,基本满足施工要求,编制内容基本满足本项目的需要,编制水平一般。差(0~3.5 分):对项目内容了解较差,总体布置不合理,不满足施工要求,编制内容不满足本项目的需要,编制水平较差。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30优(20.1~30 分):对项目的施工总体条件有全面认识,施工段划分呼应总体表述,划分清晰、合理、切合本工程实际,施工方法合理,技术措施具体、先进、有效;中(10.1~20 分):对项目的施工总体条件有认识,施工段划分基本合理、基本切合实际,施工方法基本合理,施工技术措施不够具体;差(0~10 分):对项目的施工总体条件认识不足,施工方案不完整,技术措施不具体,施工段划分不合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10优(7.1~10 分):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施工技术措施有针对性、切实可行;项目关键技术、工艺先进合理,对施工重点、难点有先进合理的施工技术措施和可靠的安全措施,解决方案完整、安全、切实可行。中(3.6~7 分):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施工技术措施表述基本清晰、有针对性,基本可行;项目关键施工技术基本合理,对施工重点、难点有较合理的施工技术措施和可靠的安全措施,解决方案基本可行。差(0~3.5 分):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和施工技术措施表述不清,没有针对性,难以执行;项目关键技术不合理,对施工重点、难点没有合理的施工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解决方案不可行。37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10优(7.1~10 分):编制的工程安全管理措施较好,现场安全措施较完善,消防安全措施较完善,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制度较完善。中(3.6~7 分):编制的工程安全管理措施一般,现场安全措施一般,消防安全措施一般,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制度一般。差(0~3.5 分):编制的工程安全管理措施较差,现场安全措施较差,消防安全措较差,安全生产措施保障制度较差。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10优(7.1~10 分):噪声排放措施、临时工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生产、生活污水按规定排放、施工扬尘符合地方有关标准处理较合理,运输的材料、渣土、垃圾等遗漏措施较完善,水电、钢材、水泥、木材尽量节约,尽量回收利用上一工序的废弃料。中(3.6~7 分):噪声排放措施、临时工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生产、生活污水按规定排放、施工扬尘符合地方有关标准处理一般,运输的材料、渣土、垃圾等遗漏措施一般。差(0~3.5 分):噪声排放措施、临时工程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生产、生活污水不按规定排放、施工扬尘符合地方有关标准处理不合理,运输的材料、渣土、垃圾等遗漏措施较差。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20优(14.1~20 分):施工进度安排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关键线路清晰、准确、完整,计划编制合理、可行,主体工程完工等关键节点的工期保证措施合理、可行,适时采取“三班倒”等有效赶工措施的。中(7.1~14 分):施工进度安排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关键线路基本准确,计划编制基本合理,主体工程完工等关键节点的工期保证措施基本合理、可行,有基本符合工程实际的赶工措施的。差(0~7分):施工进度安排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但关键线路不准确,计划编制不合理,主体工程完工等关键节点的工期保证措施不可行或不结合工程实际的。38**配置计划10优(7.1~10 分):编制机械设备供应计划比较好,在时间、数量、性能方面完全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合理安排各种机械设备在各施工队(组)间和各施工阶段在时间和空间上合理搭配,机械设备的使用及工作效率较高,机械设备的利用率较高。中(3.6~7 分):编制机械设备供应计划一般,在时间、数量、性能方面基本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安排各种机械设备在各施工队(组)间和各施工阶段在时间和空间上基本合理,机械设备的使用及工作效率一般,机械设备的利用率一般。差(0~3.5 分):编制机械设备供应计划较差,在时间、数量、性能方面不能满足施工生产的需要。安排各种机械设备在各施工队(组)间和各施工阶段在时间和空间上不合理,机械设备的使用及工作效率较差,机械设备的利用率较差。2. 2.4(2)B.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分值100, 权 重 值0.15)主要管理人员配置251.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管理人员(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和安全管理员)每个岗位最少配置 1人,人员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且满足招标文件相关人员要求的得 15分。2.主要管理人员配备的素质情况(满分 10 分):优(7.1~10 分):拟投入的其他管理人员(指质量、安全、计量、材料、财务、统计管理等人员),结合本项目考虑岗位设置和人员素质优于项目施工的需要。中(4.1~7 分):拟投入的其他管理人员(指质量、安全、计量、材料、财务、统计管理等人员),结合本项目考虑岗位设置和人员素质满足项目施工的需要。差(0~4 分):拟投入的其他管理人员(指质量、安全、计量、材料、财务、统计管理等人员),结合本项目考虑岗位设置和人员素质基本符合项目施工的需要,其合理配备的人员专业、素质一般。39项目经理资信、能力35(1)拟投入项目经理注册建造师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贰级的,持有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得 25 分,初级职称得15 分,此项最多得 25 分。(专业是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以建造师注册证书中“专业类别”栏所填写的专业为准,必须同时提供相关的证书、证件的复印件)(2)五年内项目经理在水利工程项目中担任过项目经理并完工或竣工验收的,得10分。需同时附以下两种材料:①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②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复印件(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须为同一项目名称)。技术负责人资信、能力20(1)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得 10 分,具有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得 15 分的,此项最多得 15 分。(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必须同时提供相关的证书、证件的复印件)。(2)五年内(指从工程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标明的验收日期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五年)技术负责人在水利工程项目中担任过技术负责人并完工或竣工验收的,得 5 分。需同时附以下材料:①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的复印件。②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的复印件(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须为同一项目名称)。质量管理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资信、能力20(1)质量管理员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查员证书,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职称是初级的,得 5 分。水利水电工程类专业职称是初级以上的,得 10 分。此项最多得 10 分。(专业以技术职称证书所填写专业为准,必须同时提供相关的证书、证件的复印件)。(2)安全管理人员持有省级或省级以上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安全员 C 类证书,得 10 分。(必402. 2.4(3)C.投标报价评分标准(分值 100,权重值 0.55)总报价 75 分(1)投标总报价得分投标总报价得分=75-75×n×|投标总报价的偏差率|(得分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两位)当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时,n=1.0当投标总报价≥评标基准价时,n=1.5当投标总报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 90%,在投标总报价得分基础上扣 10 分。(2)计算偏离扣分按上述办法计算得投标总报价分后,若《投标报价汇总表》、《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 项目清单计价表》有算术错误的,以投标报价汇总表标明的总额为基数,经算术错误改正后的投标报价汇总表总额每偏离一个百分点扣 10 分,直至总报价分被扣至 0 分为止。最后:总报价最终得分=投标总报价得分-偏离分主要单价考核N(25分)主要单价的考核,可以参考以下方法评审。(1)对招标人公布的若干个主要考核单价 Pi【i = l、2、……t, t 为考核主要单价个数(10 个)】逐个进行评分,超过招标人公布的主要单价控制价的,该考核单价得 0 分。(2)评标基准单价:Hi= (Q1 +Q2 + ……+Qn) /n。式中 Hi 一分别为各考核主要单价 Pi 的评标基准单价;Qj 一有效报价投标人各主要考核单价的投标报价(j =1,2, 3……n), n 为有效报价投标人个数。(3)偏差率 Vi = 100%×|Qj-Hi)|/Hio(4)各主要考核单价得分 Bi(i = l,2,……,t):Bi = N/t×(1-Vi),最低 0 分,最高 N/t 分本项所有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有效小数。(5)主要考核单价总得分=Bl + B2 +……+Bt,满分 25 分。(本项所有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有效小数)412. 2.4(4)D.其他因素评分标准(分值 100,权重值 0. 20)投 标 人的 业 绩(荣誉)90(1)投标人近五年已完成(指从工程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标明的验收日期起至本项目投标截止之日止五年)类似工程项目业绩的(类似工程项目指 500 万以上水利类工程项目):每一个业绩得 20 分,本项最多得 80 分。(业绩需同时附以下两种材料的复印件:①中标通知书和施工承包合同协议书;②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所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须为同一项目名称,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2)投标人近三年获得中国水利工程协会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得 A 级及以上信用企业的得 10 分,最多得 10 分。在有效期内被取消认证资格的该项不得分。综合实力 10投标人获得国家体系认证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ISO9001质量体系认证证书的,且在其有效期内的得10分。在有效期内被取消认证资格的该项不得分。提供以上相关的证书、证件材料清晰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不得计分。3.2.3 投标人得分计算方法 投标人得分= A×Rl+B×R2 + C×R3+D×R442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 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自行确定。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1) 投标人名称应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2) 投标文件的印刷和签字盖章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3. 7. 3 款规定;(3)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 8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4) 联合体投标人应提交联合体协议书,并明确联合体牵头人;(5)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6) 投标文件的正本、副本数量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款规定;(7) 投标文件的装订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 7. 5 款规定;(8) 形式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2)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3) 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且资质等级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 1 款规定;(4) 财务状况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规定;(5) 业绩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规定;(6) 信誉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规定;(7) 项目经理资格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1 款规定;(8) 联合体投标人符合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2 款规定;(9) 技术负责人资格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4. 1 款规定;(10) 委托代理人、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是投标人本单位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质量管理人员应具备有效的质量检查员证;(11) 资格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1) 投标范围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1 款规定;(2) 计划工期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2 款规定;(3) 工程质量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1.3.3 款规定;43(4)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 3.1 款规定;(5)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 2 章“投标人须知”第 3. 4 条规定;(6) 权利义务符合第 4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权利义务;(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 5 章“工程量清单”的有关要求;(8)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 7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9) 响应性评审其它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1 分值构成(1) 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 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 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 2. 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 2.4 评分标准(1)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 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4) 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 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 5. 5 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1)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 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 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 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 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44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 详细评审3.2. 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 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1) 按本章第 2. 2.4 (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2) 按本章第 2. 2.4 (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3) 按本章第 2.2.4 (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4) 按本章第 2. 2.4 (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因素计算出得分 D。3.2.2 评分总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3.2.3 投标人得分= A×Rl+B×R2+C×R3+D×R4。(Rl、R2、R3、R4 分别为各评审因素的权重值)3.2.4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从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推荐顺序。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5 评标资料的封存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招标人应当按照规定封存评标资料。45附件一:投标文件澄清通知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投标人名称):(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1.……2.…………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 年月 日 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 (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 年 月 日 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签字)年 月 日46附件二:投标文件澄清函投标文件澄清函编号:(项目名称)评标委员会:投标文件澄清通知(编号: )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澄清如下:1.……2.…………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47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1 合同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 1. 1. 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1. 1. 1. 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1. 1. 1. 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1. 1. 1. 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1. 1. 1. 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做的修改或补充。1. 1. 1. 7 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投标图纸和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其他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已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具有合同效力,主要用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作为衡量变更的依据,但不能直接用于施工。经发包人确认进入合同的投标图纸亦成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用于在履行合同中检验承包人是否按其投标时承诺的条件进行施工的依据,亦不能直接用于施工。1. 1. 1. 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1. 1. 1. 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1. 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 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 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 1.2.3 承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发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1. 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1. 1.2.5 分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 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1. 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 1. 2. 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481. 1. 3 工程和设备1. 1.3. 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 1.3. 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 1.3. 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 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1. 1.3. 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 1.3. 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1. 1.3. 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 1. 3. 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1. 1. 3. 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 1. 3. 10 永久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永久征用的场地。1.1.3.11 临时占地:指发包人为建设本合同工程临时征用,并应在完工后须按合同要求退还的场地。1.1.4 日期1. 1.4. 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 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1. 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 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1. 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11. 4 款和第 11. 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1. 1.4.4 竣工日期:即合同工程完工日期,指第 1.1. 4. 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完工时间以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1. 1.4.6 缺陷责任期:即工程质量保修期,指履行第 19. 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 包括根据第 19. 3 款约定所作的**,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1. 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1. 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 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o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1.1.5. 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1.1.5. 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491. 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1. 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1.1.5. 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1. 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1.1.6 其他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2 语言文字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1.3 法律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 合同协议书;(2) 中标通知书;(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 专用合同条款;(5) 通用合同条款;(6) 技术标准和要求;(7) 图纸;(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 其他合同文件。1.5 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合同生效。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6.1 图纸的提供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将施工图纸以及其它图纸(包括配50套说明和有关资料)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 3 款的约定办理。1.6. 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和数量提供给监理人。监理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批复承包人。1.6.3 图纸的修改设计人需要对已发给承包人的施工图纸进行修改时,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签发施工图纸的修改图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编制一份承包人实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后执行。1.6.4 图纸的错误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 6. 1 项、第 1.6.2 项、第 1.6. 3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1.7 联络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来往函件的送达期限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送达地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3 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拒收。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责任方负责。1.8 转让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1.9 严禁贿赂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0 化石、文物1.10. 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51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1. 10. 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11 专利技术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1.11.4 合同实施过程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用专利技术的,发包人应办理相应的使用手续,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约定的条件使用,并承担使用专利技术的相关试验工作。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12 图纸和文件的保密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2.发包人义务2.1 遵守法律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2.2 发出开工通知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H. 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2.3 提供施工场地2.3.1 发包人应在合同双方签定合同协议书后的 14 天内,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场地范围图提交给承包人。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图应标明用地范围内永久占地与临时占地的范围和界限,以及指明提供给承包人用于施工场地布置的范围和界限及其有关资料。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用地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3.3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内的工程地质图纸和报告,以及地下障碍物图纸等施工场地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52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5 组织设计交底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2.6 支付合同价款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7 组织竣工验收(组织法人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法人验收。2.8 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3.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的权力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监理人应按第 15 条的约定增加相应的费用,并通知承包人。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3. 2 总监理工程师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3.3 监理人员3.3. 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53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 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3.4 监理人的指示3.4. 1 监理人应按第 3. 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 3. 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 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条处理。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 3. 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3.5 商定或确定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4.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 遵守法律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4.1.2 依法纳税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第 5. 2 款、第 6. 2 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它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54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承包人应按第 9. 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4. 1. 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 1.8 为他人提供方便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完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完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完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4. 1. 10 其它义务其它义务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4.2 履约担保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4.3 分包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4. 3. 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4.3.6 分包分为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工程分包应遵循合同约定或者经发包人书面认可。禁55止承包人将本合同工程进行违法分包。分包人应具备与分包工程规模和标准相适应的资质和业绩,在人力、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承担分包工程施工的能力。分包人应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4.3.7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因非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发包人的指定分包不得增加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形成指定分包条件的,承包人应承担指定分包所增加的费用。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4.3.8 承包人和发包人应当签订分包合同,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分包合同必须遵循承包合同的各项原则,满足相应条款的要求。发包人可以对分包合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包人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4.3.9 除第 4. 3. 7 项规定的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4.3.10 分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设立项目管理机构组织管理分包工程的施工活动。4.4 联合体2. 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4. 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4.5 承包人项目经理4. 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4. 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 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4. 5. 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4. 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4. 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564. 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1) 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2) 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3) 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4. 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4. 8. 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4. 8. 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4. 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4. 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4. 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4. 10. 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4. 10. 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利的物质条件是指在施工中遭遇不可预见的外界障碍或57自然条件造成施工受阻。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 并及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应有权根据第 23.1 款的约定,要求**工期及增加费用。监理人收到此类要求后,应在分析上述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是否不可预见及不可预见程度的基础上,按照通用合同条款第 15条的约定办理。5.材料和工程设备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1. 1 除第 5. 2 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外,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完成本合同工作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 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 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5. 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运至交货地点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卸货、运输和保管。5. 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5. 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 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5.3 材料和工程设备专用于合同工程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58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5.4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5.4.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6.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6.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6.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7.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597.2 场内施工道路7.2.1 除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合同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维修、养护和管理),并承担相应费用。7.2.2 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监理人,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承包人使用。7.3 场外交通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7.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7.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7.6 水路和航空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8.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施工控制网由承包人负责测设,发包人应在本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相关资料。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 28 天内,将施测的施工控制网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报批件后的 14 天内批复承包人。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8.2 施工测量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60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8.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8.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8. 5 补充地质勘探在合同实施期间,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必要的补充地质勘探和提供有关资料;承包人为本合同永久工程施工的需要进行补充地质勘探时,须经监理人批准,并应向监理人提交有关资料,上述补充勘探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为其临时工程所需进行的补充地质勘探,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部门规章,对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 1. 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 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 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9.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9.1.5 发包人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所列金额和合同约定的计量支付规定,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1.6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工程开工前,就落实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进一步明确承包人的安全生产责任。9. 1. 7 发包人负责在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施工 14 天前向有关部门或机构报送相关备案资料。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 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技术61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9. 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9. 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9. 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 5款商定或确定。9. 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9. 2. 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9. 2. 8 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应包含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9.2.9 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本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9. 2. 10 承包人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施工现场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9. 2.11 承包人应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9. 2. 12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报监理人批准。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专项施工方案,还应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其中专家 1/2 人员应经发包人同意。9. 2. 13 承包人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构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 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9.3 治安保卫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9. 3. 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629.4 环境保护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 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周边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9. 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9. 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9.5 事故处理9. 5.1 发包人负责组织参建单位制定本工程的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指挥部。9. 5.2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进行监控,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9.5.3 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本工程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施工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报发包人备案。9. 5.4 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发包人、承包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9. 5.5 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9.6 水土保持9. 6. 1 发包人应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水土保持方案。9. 6.2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合同约定的水土保持义务,并对其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水土流失灾害、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9.6.3 承包人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应满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要求。9.7 文明工地9.7.1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负责建立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9.7.2 承包人应按创建文明建设工地的规划和办法,履行职责,承担相应责任。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639.8 防汛度汛9. 8. 1 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参建单位编制本工程的度汛方案和措施。9.8.2 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编制的本工程度汛方案和措施,制定相应的度汛方案,报发包人批准后实施。10.进度计划10.1 合同进度计划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以及监理人的指示,编制详细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及其说明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 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均应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的 14 天内批复。当监理人认为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在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合同进度计划,并附调整计划的相关资料,提交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收到进度计划后的 14 天内批复。不论何种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承包人均应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承包人应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同时,编制一份赶工措施报告提交监理人审批。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 3 款的约定办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施工进度延迟,应按第 11.5 款的约定办理。10.3 单位工程进度计划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的内容和期限,并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进度控制要求,编制单位工程进度计划,提交监理人审批。10.4 提交资金流估算表承包人应在按第 10. 1 款约定向监理人提交施工总进度计划的同时,按下表约定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按月的资金流估算表。估算表应包括承包人计划可从发包人处得到的全部款额,以供发包人参考。此后,当监理人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交修订的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参考格式) 金额单位年 月工程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材料款扣除预付款扣还其他 应收款 累计应收款6411. 开工和竣工(完工)11.1 开工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11. 1. 2 承包人应按第 10. 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11.1.3 若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开工的必要条件,承包人有权要求**工期。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要求后,按第 3. 5 款的约定,与合同双方商定或确定增加的费用和**的工期。11. 1.4 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14 天内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在接到通知后 7 天内提交一份说明其进场延误的书面报告,报送监理人。书面报告应说明不能及时进场的原因和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11.2 竣工(完工)承包人应在第 1.1. 4. 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合同工程实际完工时间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中明确(以完工验收鉴定书或竣工验收鉴定书标明的验收日期为准,没有标明验收日期的则以印发鉴定书的日期为准)。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 2 款的约定办理。(1) 增加合同工作内容;(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3) 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4)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5) 提供图纸延误;(6)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7) 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1 当工程所在地发生危及施工安全的异常恶劣气候时,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12 条的约定,及时采取暂停施工或部分暂停施工措施。异常恶劣气候条件解除后,承包人应及时安排复工。6511.4.2 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的工期延误和工程损坏,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参照本合同通用合同条款第 21. 3 款的约定共同协商处理。11.4. 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11.6 工期提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完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完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发包人要求提前完工的,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完工协议,协议内容包括:(1) 提前的时间和修订后的进度计划。(2) 承包人的赶工措施。(3) 发包人为赶工提供的条件。(4) 赶工费用(包括利润和奖金)12.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 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 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3) 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4) 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5)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 (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均为发包人的责任:(1) 由于发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2) 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或社会因素引起的暂停施工。(3) 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它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66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12.4. 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12.5 暂停施工持续 56 天以上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 (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 2 款的约定办理。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约定办理。13.工程质量13.1 工程质量要求13.1. 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 编制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量检查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提交监理人监批。监理人应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期限内批复承包人。13.2. 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67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13.5. 1 通知监理人检查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项的约定重新检查。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承包人按第 13. 5. 1 项或第 13. 5. 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 清除不合格工程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6813.7 质量评定13.7.1 发包人应组织承包人进行工程项目划分,并确定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13.7.2 工程实施过程中,单位工程、主要分部工程、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的项目划分需要调整时,承包人应报发包人确认。13.7.3 承包人应在单元(工序)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核定质量等级并签证认可。13.7.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以及监理人抽检后,由监理人组织承包人等单位组成的联合小组,共同检查核定其质量等级并填写签证表。发包人按有关规定完成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手续。13.7.5 承包人应在分部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分部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备(核定)手续。13.7.6 承包人应在单位工程质量自评合格后,报监理人复核和发包人认定。发包人负责按有关规定完成单位工程质量结论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手续。13.7.7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质量等级分为合格和优良,应分别达到约定的标准。13.8 质量事故处理13.8.1 发生质量事故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报告。13.8.2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由发包人按相关规定履行手续,承包人应配合。13.8.3 承包人应对质量缺陷进行备案。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对质量缺陷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履行相关手续。13.8.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时,发包人负责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 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4.1.4 承包人应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水泥、钢材等原材料与中间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并报监理69人复核。14.1.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按合同进行交货检查和验收。安装前,承包人应检查产品是否有出厂合格证、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对在运输和存放过程中发生的变形、受潮、损坏等问题应作好记录,并进行妥善处理。14.1.6 对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监理人实行见证取样。见证取样资料由承包人制备,记录应真实齐全,监理人、承包人等参与见证取样人员均应在相关文件上签字。14.2 现场材料试验14.2. 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14.2. 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14.3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15.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1) 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它人实施;(2)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它特性;(3) 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4) 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5) 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6) 增加或减少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关键项目工程量超过其工程总量的一定数量的百分比。上述第(1) ~ (6)目的变更内容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和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第(6)目情形下单价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2 变更权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 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15.3 变更程序15.3.1 变更的提出(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 3. 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70(2)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 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 3. 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3)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 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4) 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 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15.3.2 变更估价(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 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2) 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3)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15.3.3 变更指示(1) 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2) 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 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3. 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7115.6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15.7 计日工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1) 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2) 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3) 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4) 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5) 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15.8 暂估价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若承包人不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或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但明确不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若承包人具备承担暂估价项目的能力且明确参与投标的,由发包人组织招标。暂估价项目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招标组织形式、发包人和承包人组织招标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需要调整的,其价格调整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6.1. 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16. 1. 1. 1 价格调整公式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72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100333022201110ntnntttFFBFFBFFBFFBAPP ?式中:△P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B1;B2;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Ft1;Ft2;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Fo1;Fo2; Fo3·····Fon --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16.1.1.3 权重的调整按第 15. 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16.1.1.4 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 在使用第16. 1. 1. 1 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16.1. 2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施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73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以及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 16. 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款。17.计量与支付17.1 计量17.1. 1 计量单位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17.1. 2 计量方法结算工程量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约定的方法计算。17. 1. 3 计量周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子目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总价子目的计量周期按批准的支付分解报告确定。17.1.4 单价子目的计量(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2) 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 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4)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5) 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6)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 7 天内进行复核,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17.1.5 总价子目的计量总价子目的分解和计量按照下述约定进行。(1)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因第 16.1 款中的因素而进行调整。承包人实际74完成的工程量,是进行工程目标管理和控制进度支付的依据。(2) 承包人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对总价子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 28 天内将各子目的总价支付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目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承包人应按批准的各总价子目支付周期,对已完成的总价子目进行计量,确定分项的应付金额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中。(3)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资料进行复核,以确定分阶段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工程形象目标。对其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 8. 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4) 除按照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外,总价子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分为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1) 承包人应在收到第一次工程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预付款担保,担保金额应与第一次工程预付款金额相同,工程预付款担保在第一次工程预付款被发包人扣回前一直有效。(2) 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 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可根据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它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17.3 工程进度付款17.3.1 付款周期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 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2) 根据第 15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3) 根据第 23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 根据第 17. 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5) 根据第 17.4. 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75(6) 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 28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 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4) 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办理。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7.4 质量保证金17.4.1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工程进度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金额。17.4.2竣工验收鉴定书签署后14天内,发包人将质量保证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第1.1.4. 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发包人将在 30 个工作日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保修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支付给承包人。17.4.3 在第 1.1. 4. 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有权根据第 19. 3 款约定要求**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17.5 竣工结算(完工结算)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1) 承包人应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完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完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2) 监理人对完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完工付款申请单。17.5.2 竣工(完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76(1)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 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完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 (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完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完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4) 完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 (4)目的约定办理。17.6 最终结清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1)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 14 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2)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 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 17.3.3 (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3) 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17.3.3 (4)目的约定办理。17.7 竣工财务决算发包人负责编制本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所需的相关材料。17.8 竣工审计发包人负责完成本工程竣工审计手续,承包人应完成相关配合工作。18.竣工验收(验收)7718.1 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府验收。法人验收**府验收的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承包人应完成法人验收**府验收的配合工作,所需费用应含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18.2 分部工程验收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 单位工程验收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4 需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18.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18.4.1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4.2 发包人主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承包人应派项目经理参加验收工作组。18.4.3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4.4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 30 个工作日内组织专人负责工程交接,双方交接负责人应在交接记录上签字。承包人应按验收鉴定书约定的时间及时移交工程及其档案资料。工程移交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在承包人递交了工程质量保修书、完成施工场地清理以及提交有关资料后,发包人应 30 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颁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18.5 阶段验收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阶段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5. 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7818.6 专项验收18.6.1 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专项验收的具体类别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 6. 2 承包应及时完成专项验收成果性文件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7 竣工验收18.7.1 申请竣工验收前,发包人组织竣工验收自查,承包人应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参加。18.7.2 竣工验收分为竣工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派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参加技术预验收和竣工验收。18.7.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工程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承包人应提交有关资料并完成配合工作。18.7.4 竣工验收需要进行质量检测的,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的除外。18.7.5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以及竣工验收遗留问题和尾工处理完成并通过验收后,发包人负责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成果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申请领取工程竣工证书,并发送承包人。18.8 施工期运行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 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 2 款或第 18. 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8.8.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19. 2 款约定进行修复。18.9 试运行18.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 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18.9.2 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 并承担相应费用。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试运行失败的,承包人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试运行合格,发包人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8.10 竣工(完工)清场18.10.1 工程项目竣工(完工)清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中约定。18.10.2 承包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它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8.11 施工队伍的撤离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的 56 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继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均应撤离施工场79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时, 承包人的人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19.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在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 若未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亦从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开始计算;若已投入使用,其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从通过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后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9.2 缺陷责任19.2. 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 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 19. 2. 3 项约定办理。19.3 缺陷责任期的**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后,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办理工程交接手续,承包人应向发包人递交工程质量保修书。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颁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80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但保修责任范围内的质量缺陷未处理完成的应除外。19.7 保修责任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完工验收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20.保险20.1 工程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其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20.2. 1 承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 2. 2 发包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20.4 第三者责任险20. 4.1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20. 4.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 20. 4.1项约定的第三者责任险,其保险费率、保险金额等有关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5 其他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办理保险。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 6. 1 保险凭证81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20.6.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20. 6. 3 持续保险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时,应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各自负责补偿的范围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20. 6. 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20.6.6 报告义务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20.7 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人后,原由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责任,以及保险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同时转移给发包人,但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 前造成损失和损坏情形除外。21.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82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1) 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2) 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3)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 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5) 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 22.2.5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除后的付款,参照第 22. 2.4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22.违约22.1 承包人违约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属承包人违约:(1) 承包人违反第 1.8 款或第 4. 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2) 承包人违反第 5. 3 款或第 6. 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3) 承包人违反第 5. 4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83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4)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5) 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未能对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6) 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7) 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1) 承包人发生第 22.1.1 (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2) 承包人发生除第 22. 1. 1 (6)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3) 经检查证明承包人已采取了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具备复工条件的,可由监理人签发复工通知复工。22.1.3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 28 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1.4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1) 合同解除后,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2)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3)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按第 23. 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4) 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5) 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 14 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8422.2 发包人违约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发包人违约:(1)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的;(2) 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3) 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4) 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5) 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22.2.2 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发生除第 22.2.1 (4)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 28 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22.2.3 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1) 发生第 22.2.1 (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2) 承包人按 22. 2. 2 项暂停施工 28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22.2.4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证:(1) 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2) 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还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3) 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4) 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5) 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6) 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22.2.5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 18. 7. 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85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23.索赔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 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工期的权利;(2)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 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天数;(4) 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1)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 监理人应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3)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24 条的约定办理。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22. 3. 1 承包人按第 17. 5 款的约定接受了完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23.3.2 承包人按第 17. 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23.4 发包人的索赔23.4.1 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 23.3 款的约定相同,**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23.4.2 监理人按第 3. 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86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3. 4. 3 承包人对监理人按第 23.4. 1 项发出的索赔书面通知内容持异议时,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 14 天内,将持有异议的书面报告及其证明材料提交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报告后的 14 天内,将异议的处理意见通知承包人,并按第 23.4.2 项的约定执行赔付。若承包人不接受监理人的索赔处理意见,可按本合同第 24 条的规定办理。24.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1)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4.2 友好解决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24.3 争议评审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 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24.3.3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天内,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申请人和监理人。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 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24.3. 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 14 天内,争议评审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8724.4 仲裁24.4.1 若合同双方商定直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应签订仲裁协议并约定仲裁机构。24.4.2 若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仲裁协议,则本合同的仲裁条款无效,任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88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1. 一般约定1.1 词语定义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1.1.2.2 发包人:(略)。1.1.2.3 承包人:(签约后填入承包人的名称)。1.1.2.5 分包人:(签约后填入分包人的名称)。1.1.2.6 监理人:(签约后填入监理人名称)。1.1.4 日期: 。1.1.4.5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完工验收通过后一年。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进入合同的各项文件及其优先顺序如下:(1)合同协议书(包括补充协议、合同谈判备忘录);(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7)图纸;(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投标文件其他内容;(10)其他合同文件。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另外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处以时间顺序在后者为准。1.7 联络1.7.2 来往函件均应按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约定的期限送达(略)。2. 发包人义务2.3 提供施工场地2.3.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场地范围为:发包人负责办理工地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和移民等有关手续,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提供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在签订协议书时商定。2.3.3 承包人自行勘察的施工场地范围为:本工程施工需要涉及的范围。2.8 其它义务(一)执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适用于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水电工程项目)89根据**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07〕38 号文《关于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发包人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必须向主管该工程项目招投标的水利部门的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1)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下的,按 2%计算;超过 1000 万元部分,按 1%计算。(2)承诺一旦其出现拖欠工程款导致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时,可由劳动保障部门从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支。发包人应当根据上述作出的义务、持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银行凭证到劳动保障部门报备。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备案证明后到水利部门办理开工手续。(二)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3. 监理人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1.1 监理人须根据发包人事先批准的权力范围行使权力,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按本工程委托监理合同。4. 承包人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4.1.10 其他义务(一)办理有关保险。按照《建筑法》规定,必须在工程开工前,为参加本合同工程现场施工所有作业人员及管理人员,包括参加工程建设的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施工人员(含民工)办理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保险期限自投保之日(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时止,时间上涵盖施工全过程的任一时段。按照《建筑法》规定,鼓励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二)执行**壮族自治区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联席会议关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确保农民工工资无拖欠。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实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银行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根据**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水利厅二 00 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联合颁发的桂劳社发[2007]38 号文《关于关于建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在办理工程项目开工手续前,住所地在**境内的(或住所地不在**境内的)承包人必须向其住所地(或工程项目实际用工地的)相关劳动保障部门履行以下义务(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新文件颁发及代替时,即按新颁发的文件执行):(1)按以下标准在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账户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90工程项目中标价(合同价)1000 万元(含 1000 万元)以下的,按 2%计算;超过 1000万元部分,按 1%计算。按照《关于完善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桂劳社发[2009]52 号)的相关规定,最高交纳限额为 40 万元。(三)执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及银行代发制度,实行人工费(工资款)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承包人设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为农民工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工资款)拨付至工资专用账户,承包人委托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直接将农民工工资发份至工资卡。(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所有水利工程项目)参照以下文件执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意见》(国办发【2016】1 号、《**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6】113 号)、《**市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梧政办发【2017】201 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专项工作的通知》梧建【2018】20 号、《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公共服务平台使用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19】20 号文。(四)工程施工的义务和责任(1)承包人应负责施工场地内部的水、电等施工管、线路的铺、架设及其费用,并按供电部门规定向供电部门(或发包人)交纳水、电费。发包人提供的接电点在签订合同时明确。另外,施工通讯及设施由承包人负责并承担费用。(2)除民房外、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负责拆除、清理已征用土地上的杂物、灌木、树木、树根、杂草等。(3)承包人应充分理解有一些设施(如施工道路、桥梁)可能会有其它人和单位使用通行,在使用过程中发生干扰时,应立即通知监理人并服从监理人的决定。(4)承包人应为监理人、发包人现场代表对施工现场的检查监督提供必要的配合,并对这种配合对施工的影响应有充分的考虑。(5)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直至监理人、发包人满意为止。(6)对上述(1)~(5)项工作,费用已包括在有关单价和总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由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7)经过公路、城市道路的施工车辆,必须按交警、城管、环保、环卫等部门规定执行。施工车辆的营运手续办理、清洗等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车辆超载、带泥或洒漏造成的道路损坏、环境污染等,其责任和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8)承包人必须文明、安全施工,在施工期间发生的一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责任事故和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概由承包人承担。(9)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作好安全文明宣传、领导检查宣传等工作,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0)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①按时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单位工程的施工方案。91②每月 25 日向监理人提交当月工程进度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③承包人自行负责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夜间施工照明。④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遵守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规定,如有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⑤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负责已完成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⑥承包人有义务对施工场地周围管线(含地上及地下)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进行探明并负责保护。⑦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城建卫生有关规定执行,由承包人负责,费用由承包人承担。⑧承包人承担施工场地、水电及运输**的修建和维护、清场等费用。(11)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①凡属于需要承包人交付给其他承包人的工作面以及与其他承包人交叉作业的工作面,承包人必须服从监理人的决定,按规定的完工日期完成并将清理好的工作面移交给发包人,并取得监理人的同意。②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清理施工现场。并在工程完工后 6 个月内完成并提交工程竣工资料和工程结算资料。承包人逾期提交,发包人将对承包人的拖延行为视为违约,并按 1000 元/天计算违约金,违约金从承包人应得的工程款中扣除,但其最终的累计总金额与各项逾期完工违约金合计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5%。(12)其他未尽事宜待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协商。4.2 履约担保本工程履约担保采取履约保证金、履约保函或保证保险等形式,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5%,不计利息,并本合同签订后五日内提交,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中标人可以采用现金、银行保函、工程担保或保险保函等形式履约保证金;递交保函或保证保险原件给招标人,确认保函或保证保险原件是否有效后由招标人保管,并由招标人开具保管证明;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后 30 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采用保函或保证保险形式的,由中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保管证明原件、合同工程完工证书复印件,并到招标人处领取保函原件)。4.3 分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根据《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 号),若经核实承包人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承包人的名义挂靠承揽工程等行为的,发包人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议将承包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情节严重的解除合同并追究承包人违约责任。924.6 承包人人员管理4.6.3 的内容修改为: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检查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后不得更换(除因故去世、调离本单位外),不能按工期完成的,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不守信誉名单。本款增加 4.6.5 条款如下:4.6.5.1 施工单位要制定好每 15 天进度节点,项目业主要对每 15 天进度节点进行考核,如有两个节点进度未能完成任务,项目业主有权采取必要的赶工措施(包括增派机械、人员、增加工作面),所发生的赶工费用由施工单位负责支付。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4.7.1 中标人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安全管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后不得更换(因严重疾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等无法继续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被责令停止执业、羁押或判刑等除外)。?4.7.1 投入本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员、专全管理员等主要管理人员中标后,经中标人申请、监理机构审核允许、招标人同意后方可变更为不低于同等条件的人员。4.7.2 项目经理每月在工地时间少于 10 日,且未经招标人同意的,按未履职处理,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后报请自治区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将结果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11 不利物质条件4.11.1 不利物质条件的范围: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5. 材料和工程设备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5.2.1 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约定是否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不提供。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6.1.2 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由承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手续,发包人予以协助,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1)发包人提供的的施工设备:不提供。(2)发包人提供的临时设施:不提供。7. 交通运输7.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施工场地与外接路网之间的施工道路由承包人修建与维护,相关费用已包含在有关总价或单价中,发包人93不另行支付。8. 测量放线8.1 施工控制网8.1.1 施工控制网的约定:由承包人负责测设。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9.1.3 本款补充: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9.1.4 本款修改为:承包人应自行调查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拟建工程可能影响的相邻建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有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满足有关技术规程的要求。应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可以提供协助;由于承包人调查不清楚而造成施工现场及施工可能影响的毗邻区域内工程建筑物或管线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恢复并承担经济损失。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9.2.12 下列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其中应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的专项施工方案: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9.7 文明工地9.7.1 本合同文明工地的约定:签订施工合同时约定(按水利部《水利系统文明建设工地评审管理办法》创建文明建设工地。)11. 开工和竣工(完工)11.1 本款补充下表:本合同全部工程、单位工程和部分工程要求完工日期表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1 全部工程招标文件确定的计划完工时间11.2 本工程完工时间为: 年月日。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11.4.3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为:(1)日降雨量大于 100 ㎜的雨日超过 5 天;(2)六级以上的持续 5 日的大风(以气象部门鉴定为准)(3)日气温超过 38 ℃的高温大于 10 天;(4)日气温低于 -5 ℃的严寒大于 5 天。(5)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和大雪灾害;94(6)5级以上的地震;(7) 20 年一遇及以上的洪水;(8)其他异常恶劣气候灾害。11.5 承包人工期延误(1)逾期完工违约金表(参考格式)序号 项目及其说明 要求完工日期 违约金(元/天)1 全部工程完工 招标文件约定的工期 1000承包人如未能按上表各节点要求的完工日期前完工,逾期完工违约金按 1000 元/天”计算。(2)全部逾期完工违约金的总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5 %,发包人可从应向承包人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违约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此款,此违约金的支付并不能解除承包人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3)若发包人原因、异常恶劣的天气条件、重大设计变更等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承包人不得就工期延误进行任何价款索赔。11.6 工期提前工期提前的资金约定: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鼓励承包人提前完工,但本合同工程无提前工期奖金。12. 暂停施工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承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属于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能提出增加费用和**工期的要求。①合同中另有规定的。②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③由于现场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引起的正常停工。④由于承包人为工程的合理施工和保证安全所必须的暂停施工。⑤未得到监理人许可的承包人擅自停工。⑥ 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发包人承担暂停施工责任的其它情形:发包人可以根据资金到位情况暂停部分项目的施工,发包人只**因该部分暂停施工增加的工期,但不增加投资。13. 工程质量13.7 质量评定13.7.4 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质量评定的约定: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商定。13.7.7 工程合格标准为: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进行95质量检验评定,施工质量达到合格等级;优良标准为: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176—2007)进行质量检验评定,施工质量达到优良等级。达到优良的奖金为:无。13.8 质量事故处理13.8.4 工程竣工验收时,承包人及监理人分别向竣工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处理的备案资料。14. 试验和检验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14.1.5 水工金属结构、启闭机及机电产品进场后的交货检查和验收中,承包人负责**监理人、发包人、设备供货方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由监理人组织 。14.1.6 本工程实行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土料压实、砼试块、砂浆试块和、水泥、砂、碎石、钢筋、格宾网等原材料及砂浆配合比、砼配合比等。15. 变更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6)增加的工程量不得超过其项目工程总量的 25%,关键项目:依据项目划分审批界定,单价调整方式: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商定。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按照以下原则确定:①有定额可套的,套用编制控制价所选定额计算,并乘以中标价下浮系数(中标价下浮系数为中标价与控制价的比值),其中材料价格有信息价的按当地同期信息价,无信息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②无定额可套的,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市场询价确定。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15.5.2 承包人实现合理化建议的奖励金额为:无。16 价格调整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本项目不因为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而调整。?本项目由于物价波动原因引起合同价格变动时,对其价格按下列方式进行调整。16.1. 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式: 。16. 1.2 调整价格的主要材料: 。16.1.3 主要材料补差的计算方法: 。16.1.4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工程造价信息的来源: 。价格调整的项目和系数: 。9617. 计量与支付17.2 预付款17.2.1 预付款的支付(1)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 20 %,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各次预付款的支付额度和付款时间为:1)第一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10 %,付款时间应在合同协议书签订后,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发包人认可的工程预付款担保,并经监理人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天内予以支付。2)第二次预付款金额为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 10 %。付款时间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批准后 14 天内予以支付。(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额度和预付办法约定为: 本工程无材料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担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担保约定为: 无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工程预付款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 50 %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的 95 %时全部扣清。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S——签约合同价格;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F1——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F2——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签约合同价格的比例。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质量保证金的金额。(2)工程材料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约定为: 无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 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约定 。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本款“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金额的利息。(2)预付款支付期限:双方协商约定(3)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双方协商约定)()( 112SFCSFFAR ???97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承包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的份数:一式五份。17.3.3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2)本款“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为零元。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支付比例(1)每个付款周期在所的支付工程款,以不低于当月已完成工程价款的20%作为当月人工费(工资款),单独拨付施工单位的农民工工资专用帐户中(若人工费数额大于当月完成工程价款的20%时,按实际人工费数额拨付;若人工费数额小于当月完工工程价款的20%时,按当月已完工工程价款的20%拨付)。施工单位承包企业按照规定落实对农民工工资负总责,上一付款周期农民工工资银行支付凭证作为拨付当月应付人工费或其他工程款的前置要件。(2)进度款按月支付,付款金额为当月确认实际完成工程量款项的8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工程结算,按审计部门审定后的结算总价支付到97%,结算审定后30天内支付,其中工程结算由审计部门审核,并经双方同意确认。工程结算价款的3%作为质量保修金,缺陷责任期(12个月)(按国家有关规定)满并移交相关接管部门后付清(不计利息)。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如工程出现质量问题,致使发包人受损的,发包人无须还工程质量保修金并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17.4 质量保证金17.4.1 根据桂水建设[2019]1 号《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履约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收取工作的通知》第一点规定,完工验收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法人不得同时预留质量保证金。故本项目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履约担保在合同工程完工证书颁发过后 28 天内无息退还给承包人。工程完工结算经财政评审(或审计机构审计)确认后,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为工程费结算总价的的 3%,在缺陷责任期满后,发包人 30 天内向承包人结清余款(无息)。17.5 竣工(完工)结算17.5.1 竣工(完工)付款申请单承包人应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份数:一式六份。17.5.3 除按通用合同条款所说的内容外,增加以下内容:最终结算以财政评审结果或审计结果为准。17.6 最终结清17.6 1 最终结清申请单(1)承包人应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份数:一式六份。17.6.2 承包人具备下列条件的,由发包人依约向承包人结清工程款(扣除预付款):(1) 结清所聘请、雇佣的人工工资(乙方应提交相关部门出具并经雇请员工认可的证明材料);(2) 没有未处理了结清楚的施工质量、安全事故以及承包人所雇请的工人出现工伤事故的;若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则结付承包工程款时间可顺延。9817.7 竣工财务决算承包人应为竣工财务决算编制提供的资料:无条件按业主要求提交。18. 竣工验收(验收)18.1 验收工作分类本工程验收工作按主持单位分为法人验收。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应当及时组织法人验收;竣工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主持。法人验收由发包人主持。本工程各项验收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 30 号令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执行。18.2 分部工程验收18.2.1 分部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18.2.2 监理人主持分部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2.3 分部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3 单位工程验收18.3.1 单位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验收。18.3.2 发包人主持单位工程验收,承包人应派符合条件的代表参加验收工作组。18.3.3 单位工程验收通过后,发包人向承包人发送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承包人应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5 阶段验收18.5.1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发包人负责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18.5.2 承包人应及时完成阶段验收鉴定书载明应由承包人处理的遗留问题。18.6 专项验收发包人负责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报告。承包人应按专项验收的相关规定参加专项验收。18.7 竣工验收18.7.3 本工程(□需要/□√ 不需要)竣工验收技术鉴定(蓄水安全鉴定)。18.8 施工期运行18.8.1 需要在施工期运行的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为: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明确。18.8.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完工,其中某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已完工,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 18.2 款或第 18.3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18.9 试运行18.9.1 试运行的组织: / ;费用承担: / 。99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19.1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的起算时间本工程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计算如下:起算日按通用条款 19.1 和 19.7 的约定,终止日按专用条款 1.1.4.5 约定。20. 保险20.1 工程保险承包人应对其为本合同工程派遣或雇用的任何人员进行意外伤亡和人身事故保险,保险费用包含在工程报价中。发包人因此不承担由承包人责任造成一切伤害赔偿,也不补偿与此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诉讼费及其他开支。建筑工程一切险和(或)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人: 承包人/ ;投保内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20.4 第三者责任险20.4.2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承包人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 。20.5 其他保险需要投保的其他内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20.6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20.6.1 保险凭证承包人提交保险凭证的期限:签订合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保险条件: / 。20.6.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承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发包人负责补偿的范围与金额: / 。21. 不可抗力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11.4 款的约定。24. 争议的解决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约定的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任何一方均可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10025.附加条款25.1 对承包人的要求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施工进度计划滞后,承包人均应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若施工进度仍然满足不了发包人的要求,视为承包人已经构成违约,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发包人可在发出通知 5 天后派员进驻工地直接监管工程, 使用承包人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但发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遵守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水利部、自治区和水利厅的有关质量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机构,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质量管理制度,施工质量等级达到合同约定等级。按国家《中华人民**国生产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治区安全生产法规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施工保障措施保障工程施工安全。按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本招标文件技术条款进行组织施工并实施施工过程和移交前工程保护措施。承包人违约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发包人有权采取合同规定的以下措施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处予违约金。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承包人调走主要施工技术人员(包括建造师、专业工程师),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5% ~20% (视情节严重而定)。未经发包人批准,施工期内自行调走主要施工机械,经发现不及时调回的,违约金额为履约保证金金额的 5% ~ 20% (视情节严重而定)。所有以上违约金额均在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包括银行利息)及计量支付款内扣除,承包人履约保证金被扣除后,由发包人从最后一次计量支付时扣相应金额补足履约保证金。承包人的人员机械进场必须按照合同书或根据工程实际调整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确认的人员和机械进场时间表进场,承包人不得拖延、调换或减少。主要机械的数量、型号和劳动力、材料的投入,应与合同相符,若发包人或建设主管部门认为合同规定的进场机械、材料和劳动力不能满足施工进度要求,有权指令承包人增加机械、材料和劳动力投入, 承包人不得拒绝。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承包人无法按合同规定进场全部人员和机械时,作为承包人违约,发包人可解除合同,没收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另行发包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规定要求落实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专款专用,挪用、扣减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且不服从发包人或监理人的安全生产管理,发包人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相关规定的行为处以罚款直至终止合同。承包人生活设施及施工场地,应自费配备消防设备,防止火灾发生。承包人使用的劳动力均应进行保险,否则不准安排工作,禁止使用童工。8. 凡招标文件的合同条件、技术规范、设计图纸没有明显提及或明显遗漏或明显错误的,应以国内现行规范解释为依据,或以国内惯例解释处理。承包人发现后应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报告,防止造成101损失,并不利用以上文件的含糊、遗漏、错误或缺点索取利益。9. 承包人未能按时完成当月合同进度计划 70% 工程量的,发包人有权自行组织施工,以不超过投标报价的 2 倍单价扣减承包人的进度款,支付自行组织施工完成的工程款。也有权终止本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 10 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10. 有关主管部门及发包人检查发现问题时,承包人应按要求整改。在规定时间内不进行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发包人有权终止本施工合同并清退承包人。承包人须在 10 天内离场,否则发包人将强行撤出所有施工设备,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承包人承担。25.2 发包人所有付款(含预付款)均转入如下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 (签订施工合同时标明),承包人单位基本账户发生改变时,承包人应书面通知(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发包人。25.3 专用合同条款中未尽事宜,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再商定。102第三节合同附件格式附件一: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 (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1) 中标通知书;(2)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3) 专用合同条款(含附加条款);(4) 通用合同条款;(5) 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6) 图纸;(7)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8) 其他合同文件。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3. 合同形式:综合单价固定,工程量清单范围内总价可调整。4.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元(? 元),最终经财审审核结算为准 o5. 承包人项目经理: 。6.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9. 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天。10. 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发包人: (盖单位公章)承包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 年 月 日103附件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发包人名称):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 日递交的(项目名称)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元)o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 7 天内予以支付。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注:1. 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04附件三:预付款担保函预付款担保函(发包人名称):根据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于 年 月日签订的 (项目名称)合同协议书,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发包人提交一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发包人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提供担保。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 )o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发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无条件地在 7天内予以支付。但本担保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中已扣回的金额。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5 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担保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月日注:1. 委托代理人应附授权委托书105第五章工程量清单1. 工程量清单说明(1)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图纸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等一起阅读和理解。(2)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除另有约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根据招标设计图纸按《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计算的用于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工程量。最终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计算规则等规定,按施工图纸计算的有效工程量。(3)工程量清单中各项目的工作内容和要求应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以及《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的规定。(4)工程价款的支付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2. 投标报价说明2.1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组成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由以下表格组成:1.投标总价。2.工程项目总价表。3.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4.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5.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6.零星工作(计日工)项目计价表。7.工程单价汇总表。8.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9.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10.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11.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12.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13.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14.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15.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16.工程单价计算表。17 人工费单价汇总表。1062.2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填写规定1.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主要技术条款码、备注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投标人不得对招标工程量清单项目进行增减调整。工程量清单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写的单价和合价, 投标人均应填写;未填写的单价和合价,视为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中。2.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单价是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质量合格的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投标人应根据规定的工程单价组成内容,按招标文件和《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附录 A 和附录 B 中的“主要工作内容”确定工程单价。除另有规定外,对有效工程量以外的超挖、超填工程量,施工附加量,加工、运输损耗量等,所消耗的人工、材料和机械费用,均应摊入相应有效工程量的工程单价内。3.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元)表示。4.投标总价应按工程项目总价表合计金额填写。5.工程项目总价表中一级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相应名称填写,并按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相应项目合计金额填写。6.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合同技术条款章节号,按招标文件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的单价和合价。7.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按招标文件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措施项目的金额和合计金额。8.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金额,按招标文件其它项目清单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9.计日工项目计价表的序号、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计量单位,按招标文件计日工项目计价表中的相应内容填写,并填写相应项目单价。10 辅助表格填写:(1) 工程单价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价格(费率)填写。(2) 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按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的相应内容、费(税)率填写。(3) 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按基础单价分析计算成果的相应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基础单价的分析计算书。(4) 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按表中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附抗渗、抗冻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灰比、相应材料用量和单价填写,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混凝土材料单价一致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5) 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按招标人供应的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和供应价填写,并填写经分析计算后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填写的预算价格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若招标人提供)O(6) 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材料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107位和预算价填写,填写的预算价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采用的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一致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7)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招标人提供的机械名称、型号规格和招标人收取的台时(班)折旧费填写;投标人填写的台时(班)费用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若招标人提供)。(8)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按表中的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和二类费用填写,填写的台时(班)费合计金额必须与工程单价计算表中相应的施工机械台时(班)费单价一致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9) 投标人应参照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格式编制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 每个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一份。(10)工程单价计算表,按表中的施工方法、序号、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合价填写,填写的人工、材料和机械等基础价格,必须与人工费价汇总表、基础材料单价汇总表、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及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中的单价相一致并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填写的各项费(税)率必须与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中的费(税)率相一致。(11)人工费单价汇总表应按人工费单价计算表的内容、价格填写,并附相应的人工费单价计算表。3. 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招标人确定(或由当地财政部门审定)并按规定公布总价(招标控制价)、分类分项目工程量清单(含工程量数量)、以及考核主要单价清单。1084. 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表(项目名称)工程量清单(招标编号: )招标人: (盖单位公章)招标人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代理机构: (盖单位公章)编制时间: 年 月 日109填表须知1.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所有要求盖章、签字的地方,必须由规定的单位和人员盖章、签字。2.工程量清单及其计价格式中的任何内容不得随意删除或涂改。3.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未填报的单价和合价,视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4.投标金额(价格)均应以人民币(元)表示。110总说明招标编号:工程名称:(招标项目名称)第页共页111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招标编号:工程名称:(招标项目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项目编号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综合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1一级 xx 项目1.1二级 xx 项目1.1.1三级 xx 项目50xxxxx最末一级项目1.1.22一级 xx 项目2.1二级 xx 项目2.1.1三级 xx 项目2.1.2112措施项目清单招标编号:工程名称:(招标项目名称)第页共页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备注1 安全防护措施23... ...113其他项目清单招标编号:工程名称:(招标项目名称)第页共页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备注114零星工作(计工日)项目清单招标编号:工程名称:(招标项目名称)第页共页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备注1 人工2 材料3 机械115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表招标编号:工程名称:(招标项目名称)第页共页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供应价(元) 供应条件 备注116招标人提供施工设备表(参考格式)招标编号:工程名称:(招标项目名称)第页共页序号 设备名称 型号规格 设备状况设备所在地点计量单位 数重折旧费备注元/台时(台班)117招标人提供施工设施表(参考格式)招标编号:工程名称:(招标项目名称)第页共页序号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备注118第二卷119第六章图纸(招标图纸)图纸目录注:图纸另册发放。序号 图名 图号 版本 出图日期 备注120第三卷121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编制时采用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技术标准和要求(合同技术条款、2009 版)的内容。122第四卷123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第一节商务部分格式投标文件商务部分书面版本封面按以下格式由投标人自行排版打印,并应标明正本或副本。所有表格均可扩展为多页填写,扩展页每一页均应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124(封面格式)(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本)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日期: 年 月125目录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三、投标保证金(如有)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五、承诺书六、其它资料126—、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投标函(招标人名称):1.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元(?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 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本投标文件。3. 如我方中标:(1) 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 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4) 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4. 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 2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5. (其他补充说明)。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网址:年 月 日127(二)投标函附录序号 条款名称 合同条款号 约定内容 备注1 项目经理 1. 1.2.4 姓名:_______2 工期 1. 1.4.3天数:_____ 日历天3 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保修期)1. 1.4.54 分包 4.3...... ...... ............ ......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128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投标人名称:姓名: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码: 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注:本身份证明需由投标人加盖单位公章。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年________月 日129(二)授权委托书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签字真迹和印章如本授权委托书末尾所示,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年 月 日说明:附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社保证明(开标当月前连续 3 个月,如在 7 月开标,则需要提供含有 4、5、 6 月或 3、4、5 月)复印件(社保须附查询网址和查询结果截图)。130三、投标保证金(如有)(一)投标保函(招标人名称):鉴于 (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 7日内无条件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元(? 元)。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年 月 日注:投标保证金采取担保的,采用上述格式。131(二)银行转帐、电汇(招标人名称):我方以银行转帐(或电汇)方式提供的你方招标发包的 (项目名称)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大写)元(? 元)(见银行转帐、电汇底单复印件),在投标文件的有效期内,如我方有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有关没收投标保证金条款的事实,你方可没收我方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投标人银行转账(或电汇)底单复印件粘贴处:132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1.编制说明工程量清单的报价说明详见第 5 章工程量清单。1332.封面工程工程量清单报价表(招标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编制时间: 年 月 日1343.投标总价表投标总价工程名称:招标编号: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总报价(A):(填入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编制时间: 年 月 日1354.工程项目总价表工程项目总价表招标编号: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 工程项目名称 金额(元)1 一级 X X 项目2 一级 X X 项目X X 措施项目X X 其他项目合计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1365.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分类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招标编号: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综合单价(元)合价(元)主要技术条款编码备注1 一级 XX 项目1.1 二级 XX 项目1.1.1 三级 XX 项目50xxxxxxxxxx 最末一级项目1. 1.22 一级 XX 项目2. 1 二级 XX 项目2. 1. 1 三级 XX 项目50xxxxxxxxxx 最末一级项目2. 1.2合计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1376.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招标编号: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备注...... ...... ............ ...... ......合计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________月 日1387.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招标编号: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备注合计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1398.零星工作(计日工)项目计价表零星工作(计日工)项目计价表招标编号: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单价(元) 备注1 人工2 材料3 机械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________月 日1409.工程单价汇总表工程单价汇总表招标编号: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计量单位人工费 材料费机械使用费... ... ... 合计1 建筑工程1.1土方开挖工程1.1.1500101XXXXXX1. 1.22 安装工程2. 1机电设备安装工程2. 1. 150020Ixxxxxx2. 1.214110.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工程单价费(税)率汇总表招标编号: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 工程类别工程单价费(税)率(%)备注一 建筑工程二 安装工程14211.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投标人生产电、风、水、砂石基础单价汇总表招标编号: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第页共页单位:元序号 名称型号规格计量单位人工费 材料费机械使用费(费用名称)(费用名称)...... 合计 备注14312.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投标人生产混凝土配合比材料费表招标编号: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工程部位混凝土强度等级水泥强度等级级配水 灰比预算材料量(kg/ m3)单价(元/m3)备注水泥(kg)砂(计量单位)石(计量单位)14413.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招标人供应材料价格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招标编号: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供应价(元) 预算价(元)14514.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投标人自行采购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招标编号: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第页共页序号 材料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预算价(元) 备注14615.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招标人提供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若招标人提供)招标编号: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第页共页单位:元/台时(班)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招标人收取的折旧费投标人应计算的费用合计维修费 安拆费 人工 柴油 电 ...... 小计14716.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投标人自备施工机械台时(班)费汇总表招标编号: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 第页共页单位:元/台时(班)序号机械名称型号规格一类费用 二类费用其他费用合计折旧费 维修费 安拆费 小计 人工 柴油 电 小计14817.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如有)投标人填入工程量清单的总价承包项目(如有)应按下列表格格式编制分解表,每一总价承包项目一份,项目编号和名称应与工程量清单一致。总价项目分类分项工程分解表招标编号: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计量单位 工程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 说明注:项目编码应遵守《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14918.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计算表工程单价编号:施工方法:序号 名称 型号规格 计量单位 数量 单价(元) 合价(元)定额单位:15019.人工费单价汇总表人工费单价汇总表招标编号:工程名称: (项目名称)序号 工种 单位 单价(元) 备注15120.资金流估算表资金流估算表(格式)金额单位:元年份 月工程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完成工作量付款保留金扣留预付款扣还其它 应收款合计注:完成工作量付款合计数不含建筑意外伤害保险费。152五、承诺书1. 中标后及时、足额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承诺(本承诺不提供统一格式,由投标人自行编写)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________月 日2. 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承诺(本承诺不提供统一格式,由投标人自行编写,承诺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________月 日153其他承诺书承诺书(1)现承诺我单位投入本工程的项目经理是本单位的在岗人员,且不在任何在建工程中担任任何管理职务。如我单位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招标人有权依法依规取消我单位中标资格。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154承诺书(2)我单位在投标和履行合同中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的监督和查处,若出现以下情况,接受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接受依法依规取消我单位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一) 在承包工程项目过程中,未按合同或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设备足额到位,或到工的人员、设备在工时间不足,导致工程实施进度受到严重影响的;(二)工程项目经理无伤病等特殊原因,不履行职责或未经批准由其他人代替的;(三) 工地现场管理混乱,施工人员玩忽职守,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导致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四)违反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特别是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并对工程的设计标准、质量和使用寿命造成严重影响的;(五)使用不合格材料或者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和经济损失等后果的;(六)串标、围标、抬标或虚造业绩、资信以及借用资质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的;(七)违法分包和转包、挂靠和超越资质证书核定范围承接业务的;(八)存在严重质量、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事故后瞒报、谎报、拖延报告及破坏事故现场、阻碍事故调查的;(九)恶意拖欠、克扣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十)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家和自治区其它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和稽查审计中发现的各类重大问题所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落实,产生不良后果的;(十一)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155承诺书(3)现承诺我单位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使用的证件、证书、业绩、公章、印章、签字、复印件及有关答疑等材料均为真实、有效。如我单位提供上述的材料有变造、伪造等造假行为,招标人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接受依法取消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水利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接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156承诺书(4)现承诺我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无犯罪、行贿记录。如我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有犯罪、行贿记录的,招标人有权取消我单位投标资格或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我单位自愿接受水利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我单位本次投标人员的不良行为处理并不持异议。投标人: (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 (签字)年 月 日157六、其他资料。158第二节技术部分格式投标文件技术部分书面版本封面按以下格式由投标人自行排版打印,并应标明正本或副本。所有表格均可扩展为多页填写。159(封面格式)(项目名称)工程施工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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