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财政局 中共**市纪委机关
**市监察委员会 **市**局
**市审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集(略)
根据财政厅、省纪委监委、(略)1〕122号)和市财政局、市纪委监委、市**局、市审计局、市市场监管局印发的《**市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眉财采〔2021〕23号)文件精神,为扎实推动政府采购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通过联动执法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以高压态势做到“处罚一个、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筑牢政府采购各方主体的思想道德和党纪国法两道防线,营造(略),促进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明显改善。现面向社会(略)。
一、(略)
2017年以来(略):
(一)相关责任主体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
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的行为;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串通行为;
3、采(略), 或者未按采购文件签订、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4、供应(略)
5、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
(二)相关责任主体违反市场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
1、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商业贿赂的行为;
2、供应商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行为;
3、供应商虚假宣传的行为;
4、供应商(略)
5、供应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6、设置不合理、不公平的政府采购准入条件或者加分事项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7、将不属于政府采购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强行介入、干(略)。
(三)相关责任主体构成刑事犯罪的行为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评审专家构成串通投标罪的行为。
(四)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纪违法行为
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滥用职权、谋取私利,工作中不负责或者疏于管理,违规干预和插手政府采购活动的行为。
二、征集时间
(略)
三、征集方式
征集电话:(略)。
电子邮箱:(略)。
举报人对举报事实的真实性负责,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承担(略)。
**市财政局 中共**市纪委机关 **(略)
**市**局 **市审计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