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煤矿山片区污水处理系统建设工程(煤矿(略))城南街道、下山镇 3 号、**场镇 1 号及真**街道废水处理厂土建施工(含厂内建筑工程及厂外附属工程)”项目招标文(略)
致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略)
原内容:“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如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声明格式如下:
声 明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 年 月 日参加(项目名称) 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保证:
1、我单位承诺投标保证金人民币 万元整已正确地递交至**市公共**交易中心。若有不实,我单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2、我单位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投标文件的,或者在收到中(略),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本担保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略)。
后附投标保函/担保/ 保险(略)。
担保人名称: (略)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 (略)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年 月 日”
现修改为:“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此提供汇款凭证的复印件。如采用银行保函、担保保函、保证保险等形式,需附投标保函/担保/ 保险等凭证复印件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以上澄清修改内容不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故原定投标截止时间(2021年10月22日09时30分)不变更,特此通知!
招标代理公司:(略)
日期:(略)
关于“**市(略)(煤矿废水部分)城南(略) 3 号、**场镇 1 号及真**街道废水处理厂土建施工(含厂内建筑工程及厂外附属工程)”项目招标文件的澄清通知-2.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