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 [切换]
关于我们

廊坊市新型智慧城市建设重点项目一期答疑纪要

河北廊坊 全部类型 2021年10月25日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乙方宝会员用户开放,会员后可查看内容详情
(略)答疑纪要

答疑澄清

答疑澄清时间:(略)
答疑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标段名称:(略)

一、说明

1、本《答疑纪要》是根据投标人提出的疑问作出的回答。

2、本《答疑纪要》作为原《招标文件》的一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同具有法律效力。

3、原《招标文件》与本《答疑纪要》有不符之处,以本《答疑纪要》为准。

二、内容

1、评分标准总体结构不合理 ,在招标文件采购要求中,明确提出了硬件设备和软件平台的参数要求,并且要求提供技术偏离表,但在评分标准中与这些要求和技术偏离表无任何关联性,不能有效体现不(略)。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采(略),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第三章“项目招标技术规格要求”是对第二章“项目建设需求”的具体体现,招标文件技术偏离表中已明确只需要对第(略)离,可不填写技术偏离表。因此本招标文件技术偏离表是评分办法中整体技术方案、硬件设备购置方案评审的一部分,不存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的情况。

2、针对(略)的评分方式,缺乏对方案设计(略),缺乏(略),容易造成通过操控评委委员会形成不公正结果的局面。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回复:(略)

3、针对承包人(略),缺乏对方案(略),缺乏客观公正性,容易造成通过操控评委委员会形成不公正结果的局面。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

回复:(略)

4、同类业绩分,对单项金额(略),对业绩范围要求过于具体,违背相关国家文件要求,有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且目前分值过高。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略)

回复:同类业绩是根据本项目实际规模设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5、获奖情况按照政府采购法规规定,不允许作为评分要素 部分奖项的申报指标中对企业的成立年限、注册资本、人员等规模条件有较高的要求,若将其作为评分项或加分项,隐含了对中小微企业的变相限制,不符合(略)。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不得将投标(略)者评审因素。

回复:获奖情况不属于上述文件限制范畴,(略)且本项目为自筹资金,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6、网络安全监测平台部分:

6.1网络安全监测平台部分,招标文件中要求服务器 (2*12 核 /2.4GHz CPU,8*32GB 内存,23*1200GB-SAS 2.5寸前置+2*600GB-SAS 2.5寸前置,4*GE 电口+4*10GE 口(含2个光模 块),2*900W 电源,RAID 卡) 8台; 质疑:此网络安全监测平台要求8台服务器并没有任何依据,并且整体智慧城市项目已经采用云计算云平台方式,此处要求8台独(略),并不应该限制实现方式,明显有人为制定参数,控制参数的嫌疑。并且根据调研只有华为可以满足,是在为潜在投标人设置障碍,是非常明显的控标行为。不满足《政府采购法》中要求的公平、公开、公正的要求。同时屏蔽了其他优秀厂商的设备参与此项目。

6.2招标文件中要求支持不同视角展示全网态势,包括综合安全态势、内网安全态势、外网安全态势、脆弱性态势、资产安全态势、威胁事件态势等 6个独立的大屏展示功能; 质疑:见下图,明显是华为产品一模一样参数,明显是华为厂家(略)。

6.3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供了一个基于关键字条件快速查询的页面,运维人员进(略),可通过输入的关键字条件快速检索到相关的日志数据和流量元数据,并可以进一步查看日志和流量元数据的详细信息 质疑:经调研,此处为华为产品参数,明显是华为厂家控标之用。

回复:

(1)上述条款如投标人只是认为要求过高或存在不合理内容,可在方案中提供合理化建议,但投标报价时必(略),项目实施过程中按招标人实际要求执行。

(2)上述条款如投标人认为有唯一性、排他性情况,取消上述条款要求,但投标人必须在方案中明确满足招标人实际需要的替代方案,并进行报价。


模拟toa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