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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乐山市沐川县2021年耕地生产障碍治理项目的质疑答复

四川乐山 全部类型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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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县2021年耕地生产障碍治理项目的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略)

质疑供应商:(略)

地址:(略)

邮编:(略)

联系人:(略)

授权代表:(略)

地址:(略) 邮编:(略)

被质疑人:(略)

联系人:王老师 联系电话:(略)

地址:(略)

被质疑人:(略)

联系人:郭老师 联系电话:(略)

地址:**市**鹤翔路428号4幢(邦泰中心B座)15楼3号

被质疑人:(略)

首先,非常感谢(略)积极关注本次采购项目,因贵公司认为“**市**县2021年耕地生产障碍治理项目(项目编号:511129202100013)”的采购结果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于2021年10月15日以书面形式向我公司提出质疑,我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收到质疑函并依法受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人意见,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履约能力”第1条“投标供应商具备障碍耕地治理或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证书(土壤污染治理)甲级的得4分,乙级的得2分,丙级的得1分,本项最满分为4分,不具备则不得分。”和(略)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证书(生态修复)甲级的得4分,乙级的得2分,丙级的得1分,本项最满分为4分,不具备则不得分。”

此两项(略)(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要求。

事实依据1:**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证书》土壤污染治理分级分类标准和条件中,明确了各等级证书办理所需的注册资本金额(甲级为600万元以上,乙级为300万元以上,丙级为50万元以上)。

法律依据1:《政府(略)(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二、(略):

1、贵公司获取采购文件日期为(略)该项目评审日期为(略)但贵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并参与该项目,其提出质疑的日期为(略)我公司收到质疑函的日期为(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一条之规定“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自(略)始计算,质疑截止时间应为(略)”,贵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

2、贵公司认为招标文件综合评分明细表“履约能力”第1条“投标供应商具备障碍耕地治理或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证书(土壤污染治理)甲级的得4分,乙级的得2分,丙级的得1分,本项(略),不具备则不得分。”和第2条“投标供应商具备障碍耕地治理或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证书(生态修复)甲级的得4分,乙级(略),丙级的得1分,本项最满分为4分,不具备则不得分。”此两项评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 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略)。”的要求。

首先,本项目从未将供应商的任何规模条件作为资格条件或符合性审查的内容,只是将上述要求作为评分因素,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范围,并不违反任何法律规定。其次,《**省环境污染防治工程等级确认管理办法》的规定只适用于各等级证书的办理,不直接适(略),也只是其审查的需要,这与各类工程建设资质的办理是相同的,不能等同于政(略)。

其次,本项目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贵公司的质疑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再次,在评审时,对采购文件的审查,是磋商小组的权利,如果文件存在问题是否停止评标也是由磋商小组决定,这不是(略)。

最后,尽管贵公司报名参加,但却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响应文件,不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贵公司在获得采购文件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同时也不属于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无权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而且质疑的内容无事实依据、引用法律错误,因此其质疑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略),若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略)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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