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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世行贷款芦山地震灾后恢复重建石棉县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结算审计服务采购”四川诚达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质疑答复公示

四川雅安 全部类型 202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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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世行贷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县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结算审计服务采购”(略)的质疑答复公示

系统发布时间:(略)

质疑供应商:(略)

法定代表人:(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邮编:(略)


被质疑人:(略)
地 址:**市雨**熊猫大道中段西康商业广场2幢1单元5层7-10号

联 系 人:(略)

联系电话:(略)

邮 编:(略)

电子邮件:(略)


贵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我单位书面递交的关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世行贷款**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县城镇基础设施项目结算审计服务采购”(项目编号:(略))的《质疑函》已收悉,我司于2021年12月13日依法受理,并抄送至采购人。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招标代理委托协议规定,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具体内容详见《质疑函》。

(二)质疑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略):

你司《质疑函》中所述“磋商小组应该在正式评审前,对采购文件进行熟悉和理解,如果此时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的可以终止评审,而不是在最后报价后才因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终止评审”。针对贵公司提供的材料我公司进行了认真核查,因质疑事项(略),故我司收到质疑函后就该事项向“竞争性磋商小组”发函询问。竞争性磋商小组答复(详见附件1)中称“根据《**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中第二十条 评审委员会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以及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评审:(一)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的;(二)采购文件明显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单一(略));(三)采购项目属(略),但是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优先、强制采购相关规定的;(四)采购项目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范围,但是采购文件未依法体现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规定的;(五)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是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之外的评标方法,或者虽然名称为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但实际上不(略)(六)招标文件将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的;(七)谈判文件、磋商文件、询价通知书载明的成交原则不合法的;(八)采购文件(略)。出现本条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评审委员会应当向采购组织单位书面说明情况,说明停止评审的情形和具体理由。除前款和本规程(略),评审委员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和理由停止评审。出现本条规定应当停止评审情形的,采购组织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在**政府采购公告。采购组织单位认为评审委员会不应当停止评审的,可以书面报告采购项目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要求,本项目‘报(略),本项目‘停止评审’的情形发生在‘报价’环节后,评审委员会在本项目评审过程中发现采购文件有歧义、(略)但并未进行公示,也不存在其他‘商业机密泄露’的情形。评审委员会完全按照《**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的要求进行评审。故,该项质疑不成立。

针对质(略):

贵公司《质疑函》中所述“终止评审原因不合理”。针对贵(略),因质疑事项涉及(略),故我司收到质疑函后就该事项向“竞争性磋商小组”发函询问。“竞争性磋商小组”答复(详见附件1)中称“本项目效益审计费不属于《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略))第二十四条中‘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和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的情形。即本项目效益审计费没有相关规定‘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磋商文件就将其设定为‘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项目存在歧义、重大缺陷。效益审计费应当进行市场竞争并列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的规定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属于《**省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规程(修订)》(川财采〔2016〕53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故停止了本项目评审,出具了‘(略)置为报价评审因素,采购文件内容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略)规程(修订)》(川财采〔(略))规定,评审无误。”故,该项质疑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根据《政府采(略)(财政部令第101号)以及《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略))》,结合本项目结果公告进行查核,本次采购公告内容齐全、完整、合规,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要求。同时,贵公司《质疑函》中所引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并未规定废标公告必须上传评审报告。我公司已按(略)(修订)》(川财采〔2016〕53号)中第二十条要求“书面告知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并说明具体原因,同时在**政府采购公告”,做到全过程信息公开。故,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同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要求“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本项目并未(略),并未影响你公司参加本项目的后续政府采购活动,贵公司的权益并未受到任何损害。综上所述,本次质疑事项均不成立。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招标采购提出的宝贵意见。如对本(略),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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