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现将本项目进口产品论证情况予以公示。
一、 采购人名称:(略)
二、 采购人地址:(略)
三、 采购人代表及联系电话:(略)
四、 采购项目名称:2022年**人民医院医疗设备第一批采购项目;
五、 拟采(略):货物名称:骨密度仪、高清电子胃镜(检查镜+治疗镜)
专家论证意见:
**人(略),正在创建三级(略),为满足临床使用需求,提高医院的综合实力,减少医疗风险,便于提高医疗水平,便于学术与技术交流,计划采购以下设备:
进口骨密度仪性能更稳定、配置齐全、精确度高,扫描时间短、(略),误诊率低,使用寿命长,数据库完善,临床应用广泛,售后服务体系优质,能明显提高临床诊断水平。
进口内窥镜图像质量更高,更清晰,具有窄带光成像功能,利于发现微小病灶,疗镜钳道大,吸引量大,可以做疑难复杂的手术治疗,更安全,大大提高消化道肿瘤早期筛查率及诊断率,同时操作性好,为患者带来更加舒适、便捷高效的胃肠诊断服务。
本次采购(略)进口产品。
本次采购的医疗设备先进性、可靠性、安全性等方面要求较高,经论证专家论证后,一致认为可以采购进口设备。
六、 采购预算金额:(略)
七、 专业人员具体论证意见:(略)
专业人员姓名 |
职称 |
工作单位 |
备注 |
孙家跃 |
主任药师 |
**市立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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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兴响 |
高级工程师 |
**市中医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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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明文 |
副教授 |
**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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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 磊 |
副主任药师 |
**职防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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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 波 |
律师 |
律师 |
八、采购代理机构名称:(略)
地址:(略)
项目负责人:(略)
联系电话:(略)
九、财政部门:(略)
联系地址:(略)
联系电话:(略)
十、公示期限:2022年01月20日至2022年01月27日(公示期限从公示开始日期次日算起);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进口产品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进口产品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略)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包括公示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略)(单位名称)
2022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