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购买(略)的公告
(实施购买前)
根据《光明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关于2018-2019年度光明新区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光发财〔2018〕559号)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相关要求,现将本项目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告:
项目名称:(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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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购买前公开的信息 |
服务标准和要求: 根据《**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规范乡镇(街道)应急管理(三防)建设的通知》(粤防办﹝2020﹞6号)文件要求,全面提升基层应急管理和汛期灾害防范应对能力,街道已配备一台卫星电话机,确保应急(三防)指挥高效顺畅。目前,该台卫星电话的通信服务费即将到期,现因工作需要仍需继续使用。我办拟按照每台一年500分钟通话时间的标准进行续费,所需费用为(略)。 |
项目预算金额:(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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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公告的内容: |
经本单位确认,上述公告信息真实、合规。
单位名称: (略)
地址: (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 (略)
传真: (略)
公告日期: (略)
备注:
一、未纳入集中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购买服务实施前,采购人应当在新区公共**交易中心网站公告项目名称、服务标准和要求、购买预算等内容,公告时间不(略),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购买服务结果产生后5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项目征集筛选情况、竞争及评比遴选情况、承接主体、成交金额、服务内容和承诺等信息对外公告,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除外。
二、对公告内容如有疑问或异议,由购买主体(采购单位)负责受理并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