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安经济开发区供电EPC总承包补充公告
各潜(略):
现将《义安经济开发区供电EPC总承包》(项目编号:(略)
一、原招标公告“六、重要提示”中:
“1. 本项目不启用企业信用分。”
现修改为:
“1. 本项目启用企业信用分。”
二、原招标文件的“第二章评标办法”-“5.技术标评审”中:
分值 |
评审标准 |
9 |
(2)设计业绩:近三年(自 209 年 5 月 日起至本工程投标截止之日,时间以业绩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业绩金额以业绩合同为准,余同),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承揽过(略) 3 分,满分 9 分。 注:①所提供的施工业绩须为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独立承(略),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②业绩证明材料:业绩(略)。提供材(略),如上述材料中未完全反映评审因素的,还需提供其(略),如业主证明等,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
现修改为:
分值 |
评审标准 |
9 |
(2)设计业绩:近三年(自 2019 年 5 月 1 日起至本工程投标截止之日,时间以业绩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业绩金额(略),余同),独立投标人或联合体牵头单位或联合体成员单位承揽过总投资额≥1500万元或单项设计合同金额≥50万元的配电工程设计业绩;提供一项得 3 分,满分 9 分。 注:①所提供的施工(略)(或联合体成员单位)独立承接或作为联合体牵头单位身份所承揽,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②业绩证明材料:业绩合同关键页。提供材料须完全反映评审因素,如上述材料中未完全反映评审因素的,还需提供其(略),如业主证明等,否则视为无效业绩。 |
三、更改部分以此次补充公告内容为准,招标文件内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均按上述要求进行统一修改,本补充公告不再一一赘述。
四、本(略)(开标)时间(略)。
特此说明!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日 期:(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