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然**部 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1号)等相关规定,对下列拟用海人提交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自(略))。如对所公示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有异议或有听证要求,请在公示期内向**市自然**和规划局或嵊**自然**和规划局书面提出。
特此公示:**市自然**和规划局 地址:**市**千岛路159号 联系电话:(略) 邮编: (略)
嵊**自然**和规划局 地址:嵊**菜园镇奇观路1号 联系电话:(略) 邮编:(略)
报告书(表)名称 |
编制(略) |
拟用海人 |
用海位置 |
嵊**五龙乡边礁村消浪平台建设 工程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
**市智海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
嵊**五龙乡人民政府 |
本项目用海位于(略),五龙乡边礁岙渔港。 |
(详见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
嵊**自然**(略)
(略)
附件:(略)
附件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