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GZZC(CG)(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项目序列号:/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略)中增加此政策 | (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略))第七条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30.00%,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预留金额60.00%。投标供应商需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的《中(略),并对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 (2)根据财库〔2014〕68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投标时,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不再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 (3)根据财库〔(略)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4)节能环保产品加分项:据黔财采﹝(略)所投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清单”或“环保产品清单”有效期内中的产品(强制采购产品除外),每一项加0.3分;所投产品同时属于“节能产品清单”和“环保产品清单”两个清单中产品的,每一项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5)少数民族产品加分项:据黔财采﹝(略)投标主产品原产地在少数民族自治区和少数民族自治待遇的省份投标主产品(不含附带产品)(省份:**、**、**),在总得分基础上加3分。 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9.2 其他内容不变。 |
更正日期:(略)
三、(略)
四、对本次(略),请按(略)。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略)
地 址:**省**市西苑大厦12层C-2-1210号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附件信息:
变更公告.pdf
971.0K
(略)(答疑文件).pdf
649.7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