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2.1 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2 资格要求:
2.2.1 应答人应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成立,应为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需提供有关确立应答人法律地位方面的原始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副本),包括应答人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以证明应答人在中国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应答人已完成三证合一,则无需提供税务登 记证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2.2应答人须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2.3应答人不得存在的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
(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安全问题的;
(6)为本甄选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7)与本甄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8)与本甄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9)与本甄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略)
2.2.5本次甄选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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