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共享助力车特许经营项目招标公告补遗1号
致各投标人:
原招标公告中:一、项目概况:5. 市政公共**有偿使用费要求:(1)运营企业在**市注册成立独立法人公司,依法独立经营、照章纳税。(2)按投放量不超过1000辆电单车为基数,按照运营企业每年不低于35万元(具体金额按中标价格为准)支付公共**有偿使用费给主管部门。如以后城市发展需增加车辆数量则按相同比例增加。
现在更正为:一、项目概况:5. 市政公共**有偿使用费要求:(1)按投放量不超过1000辆电单车为基数,按照运营企业每年不低于35万元(具体金额按中标价格为准)支付公共**有偿使用费给主管部门。如以后城市发展需增加车辆数量则按相同比例增加。
其他内容不变,特此补遗!
采购单位:(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采购代理机构:(略)
地址:(略)
联系人:(略)
电话:(略)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