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府〔(略)
各镇政府,会城街道办,今古洲、圭峰区、银湖湾管委会,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基业(略):
现将《*(略),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管理,规范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略)
第二条 我区区直及各镇(含会城、今古洲、圭峰区、银湖湾,不含各社区居委会和村民委员会)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下称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政府采购的建设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的招标规模标准以上的,必须采用招标采购方式。招标过程适用《招投标法》和《实施办法》,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依照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程序办理。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国家、省、市、区政府规定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执行。
第四条 我区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略)标准确定。凡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工程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工程项目,经区财政局审批后实行分散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起点金额以下的工程项目,经区财政局审批后实行分散采购,由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预算金额在公开招标起点金额以上的工程项目,实行公开招标。
第五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立项、核准、规划、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六条 区财政局是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府采购计划,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采购方式、采购活动以及资(略)
第七条 采购人负责按国家、省有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申报、立项等手续,协助集中采购机构做好集中采购工作。属于分散采购工程项目的,按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八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人应编制政府采购工程预算,凡使用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的工程项目预算需报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并严格按照经核定的工程预算及工程量清单办理采购申报手续。
第九条 集中采购机构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事宜。
第十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中标等有关采购信息,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同时发布。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将合同副本报区财政局采购监督办备案。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采购人应当按规定将采购资金及时划入政府采购资金专户。政府采购资金严格按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资金结算。
第十三条对纳入集中采购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如由于不可预见原因出现工程变更(包括增加和减少),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区财政部门、发改部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集中采购机构等进行现场鉴证。若确有需要变更的,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审批后变更。在明确资金来源后,建设单位方可向区财政部门送审变更工程预算。
第十四条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在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采购活动中,应主动接受区委预防职务犯罪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财政局、区建设局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