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的规定,我局对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乌当天顺堂大药房”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法定的条件和标准,拟予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略)至(略)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变更事项
“**乌当天顺堂大药房”经营范围由“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中药饮片(仅限包装完整品种)”变更(略)(仅限(略))、生物制品(除疫(略))”。
监督电话:(略) 传真:(略)
联系地址:(略)
邮编:(略)
(略)
2023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