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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怒江州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云南怒江 全部类型 2023年0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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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社会公众征求《怒江州****》(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函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等法规,结合全州****

一、征求意见时间

****至4月10日

二、修改意见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并请注明修改意见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纸质信函反馈:怒江州泸水市****点击登录查看401室;电子邮件反馈至邮箱:****@163.com。

附件:怒江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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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怒江州****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集体资产所有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怒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以土地集体所有为基础,依法代表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地区****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利,承担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能。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分别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和内部监督工作,对全体成员负责。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和增值的资产权益、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

第六条 通过规范管理农村集体资产,形成与市****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为基础设立,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法不得转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破产。集体财产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不可分割到成员个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本法登记,取得特别法人资格,依法从事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可以依法出资设立或者参与设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资产登记

第九条 县(市****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项目资产包括2013年以来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扶贫资金(包括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东西扶贫协作资金、地方政府债务用于支持脱贫攻坚资金等)、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扶贫资金、集团帮扶资金投入实施扶贫项目等形成的资产和在建项目(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和捐赠项目)。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资产单位提出资产移交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相关人员逐项开展核查,核查项目资产形成或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数量、价值或金额、使用状态等情况,由项目移交方提供相关核查材料,组织开展核对工作,填报《资产核查表》。其中涉及项目资产价值和金额估值的,由项目移交方提供基础资料进行项目价值确认或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准确项目价值评估,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二条 按照“应收尽收、程序规范、手续齐备、归口管理”的原则,成熟一批接收一批,造册登记项目资产台账,做到项目资产所有权清晰。在正式移交项目资产前要对移交的资产在村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才能进行移交。

第十三条 资产移交必须三方(移交方、接收方、监交方)在场:移交方指资产的投资主体;接收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交方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移交方、接收方、监交方应在《资产核查表》上签字盖章,作为记账的依据之一。

确认接收的项目资产的相关信息应及时在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清产核资系统中填报,完成登记。

第三章 资产管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组织开展年度资产清查,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分类资产管理以及管护责任,根据登记的台账形成资产公示清单,向全体成员公示,建立健全各类资产清查、审计报告、评估报告、合同、协议等资料并分类归档,对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实相符。年度内资产规模和经营状况公示不得少于一次,并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监督。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经营管理制度,依法自主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出租、出资入股、联合经营等方式经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应当确定决策机制、监管机制,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确保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安全完整,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开。鼓励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向社会公开招聘职业经理人,提升农村集体资产运营管理能力。

采取发包、出租等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对承包(租赁)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依法签订《怒江州****

采取出资入股方式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独资、控股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应当通过制定、参与制定该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章程的方式,建立权责明确的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果园、养殖水面等集体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由双方议定。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承包费、租赁金应当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在招标中,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中标权。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和相关资料应当报乡镇(街道)农村经营管理站备案。

第十八条 因受自然灾害(冰雹、滑坡、泥石流、干旱、降雨、低温凝冻)、疫情、疫病、自然损耗、市****

第十九条 坚持稳中求进,建立健全村集体经济项目投资决策公示制度,防止盲目决策、个人专断,有条件的村可聘请有关部门、专家或者有资质的第三方,加强对村集体经济投资决策行为的指导,增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投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规划,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风险评估和控制,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对实行承包和租赁经营的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上交款物及承包结算登记簿,并详细登记承包方、承租方的名称或者姓名、集体经济组织责任人、经办人姓名以及承包(租赁)的期限、承包(租赁)费的结算等情况。

第四章 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科学合理制定收益分配方案,规范分配程序,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维护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 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充分发挥农民群众主体作用,规范履行民主程序,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接受民主监督,及时将收益分配方案向全体成员公开,确保收益分配各个环节程序规范,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十三条 健全完善以财政投入为主、集体经济收益为补充的村干部待遇保障机制,激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生动力,增强村级组织自我保障能力,鼓励各县(市****

第二十四条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等,扣除当年的经营管理成本等各项支出后剩余的经营性收益,再加上年初未分配收益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可以纳入年度收益直接分配。集体建设用地出让、出租收益应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分配。

政府专款补助及政府部门投入的具有专项或特定用途的款项,社会团体、他人捐赠的财物、留归集体的土地补偿费等,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可以量化为集体成员持有的股份,但不得纳入年度收益直接分配。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一)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若以前年度有亏损,首先要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提取公积公益金。集体经济组织可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公益金,公积公益金用于发展生产、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也可用于集体福利等公益性设施建设,包括兴建学校、幼儿园、福利院(养老院)、卫生所、自来水设施、公厕、垃圾房、污水处理、村道维护等。公积公益金的提取比例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在章程中明确。每年按比例提取后,要做到有计划地使用,专款专用。已经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股的分配体现在公积公益金的提取上。

(三)向成员分配收益。为充分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按照所持有的股份参与集体收益分配,享受集体资产股份收益分配权。资产收益分红或发放除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外,必须要做到有投入或有参与才能分红,真正做到通过股权或劳动获取收入。

(四)绩效和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可在村集体经营性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村干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的项目绩效奖励和村级集体经济创收奖励资金。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由村集体提出收益资金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代会大会讨论同意,报乡镇(街道)审核后才能进行分配。

公积公益金和绩效奖励按组织章程确定计提比例。

第二十六条 村干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个人领取的当年创收奖励最高额度一般不得高于当地乡镇新录用科员年平均工资水平。存在重大信访稳定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重大违规违法违纪行为和受到党政纪处分等问题的当事人不得进行奖励。

第五章 指导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县(市****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负债、损益和收益分配;

(二)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的范围、程序和结果;

(三)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转让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和议事规则;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并、分立及解散事项;

(六)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县(市****

第二十九条 凡涉及全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按照“四议两公开”制度规定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不断提升民主化水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应当每年接受组织生活会、成员(代表)大会对其履职情况的民主评议。成员代表可通过列席联席会议、公开招投标现场等方式,对村级经营性事务、村级组织及其成员履行经营管理职责进行监督。

第三十条 村(居)民监督委员会要积极发挥监督作用,定期对村级资产管理台账、会计资料、财务公开、资产经营等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向村民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县(市****

第三十二条 落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加强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对本区****

第六章 组织保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由农业农村、组织、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审计、林草、乡村振兴等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能,切实履行好农村集体资产监管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农办牵头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工作制度化、常态化,促进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范运行。

第三十四条 要加大对村(社区)主任、村报账员、乡镇(街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工作人员和村(社区)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培训,各县(市****

第三十五条 健全村(社区****

第三十六条 农村经营管理工作是党和国家“三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的农村政策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要加强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力量,确保队伍不散、履职顺畅、运转高效,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还未成立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和股份经济合作社的,由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参照执行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州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县(市****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怒江州****

(示范文本)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或身份证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经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就乙方租赁甲方资产(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租赁标的物

(一)标的物位置

甲方将位于 的土地出租给乙方使用,面积为 ,用途为 。

(二)规模现状

1.概况

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原值(元)

评估价值(元)

租赁用途

























合 计





2.上述租赁标的物权证、附属设备清单等详见本合同附件。

3.租赁标的物用途。

(1)乙方向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租赁标的物用于

并遵守国家和本州有关该类资产使用的规定。

(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应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

二、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本合同租赁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三、租赁金额

1.租金:第一年基准租金为人民币 元,每 年租金增长 %。

补充约定:

2.双方约定,今后乡镇(街道)政府如对标的物租赁指导价作调整,则按调整指导价文件规定执行的日期进行调整。

四、履约保证金与租金

1.本合同签订前,乙方应向甲方交付履约保证金 元,合同期满或协议终止时全额返还乙方(不计息)。

2.租金支付方式:租金的交纳采取按年支付的方式,实行先付后用的办法,即每年 月 日前由乙方付清下一年度租金。

3.乙方应将履约保证金、租金支付至甲方下列账户:

收款人:

开户银行:

开户账号:

上述收款账户信息如有更改,甲方应在每期租金最后付款日到期前15天内书面通知乙方。

五、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本合同项下出租资产属于集体资产,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甲方在本合同期限内出租资产使用权,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仅享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包。

2.甲、乙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及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

3.甲方有权经常检查标的物的使用和存续情况,对乙方的不当使用,有权及时指出并督促纠正。本合同期内,乙方在使用过程中对租赁标的物的一切构件、设备的自然损坏,均乙方负责维修,乙方应确保本合同项下标的物现状不劣于合同签订时原状。

4.乙方应按本合同项下规定的用途和甲方的要求使用标的物。本合同期内,如有租赁资产毁损的,乙方应在毁损情况发生后24小时内及时通知甲方,同时乙方负责修复恢复原状或按实赔偿;违规操作、擅自施工、乱搭乱拆、破坏结构或由于超负荷使用等原因发生安全事故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5.乙方为了生产、经营或其他需要添建、加装、改修标的物以及发生其他涉及新增不可移动资产的行为时,应履行以下义务:

(1)提前30天向甲方递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上述行为。

(2)前述行为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相应的资产价值证据及不可移动资产现状说明。

本合同期满终止后,标的物内固定设备、装修设施及前述不可移动资产均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予补偿;乙方在合同期内自行添置的可移动资产可由乙方处置。

6.租期届满,乙方不改变本合同约定的使用用途或经甲方审核同意改变原有使用用途仍需继续租用时,应在合同期满前6个月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乙方并办理续租手续。

7.合同期满未续签协议,乙方应在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返还租赁资产,并办理移交租赁财产手续。如乙方不予返还,视为放弃租赁物内属于乙方的财产所有权,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2倍租金的使用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租赁期间,乙方因水、电、网络等发生的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凡涉及由甲方负责收取水电费、物业费、公共事业费等费用的情形,乙方应向甲方按时交纳上述费用,费用标准按相关部门收取甲方的费用标准执行。相关费用不明确的,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上述费用不包含在资产租赁费之内。

9.租赁期间,双方均不得擅自解除合同,如乙方因故确需退还租赁资产,应提前3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按不满半年的租期按半年计算,超过半年不满一年的租期按一年计算的方式向甲方支付租金。

10.租赁期间,乙方应确保甲方的财产安全并购买财产保险,租赁物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1.擅自将租赁物转租、转让、转借、抵押的。

2.利用租赁物进行违法活动。

3.损害生态和公共环境,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产、生活的。

4.乙方擅自改变本合同规定租赁用途的。

5.乙方拖欠租金或欠缴水电费等其他费用累计达3个月的。

七、违约责任

1.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如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乙方履约保证金。

本合同在履行期间,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甲方有权不返还履约保证金,乙方还应按逾期支付租金的日万分之六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90日以上仍不支付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的日万分之六违约金,乙方无权请求返还履约保证金。

2.甲方擅自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向乙方双倍返还履约保证金,按实返还多收的租金。乙方在本合同期内按第五条第5项确定的资产价值以8年折旧残值的1.2倍进行补偿。但乙方未按第五条第5项的约定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添建、加装、改修房屋以及发生其他涉及新增不可移动资产的费用等不予补偿。

八、免责条款

1.租赁资产如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毁损和造成损失的,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因城市规划、兴建公共基础设施、社会民生事业及其他法规政策原因致使合同提前终止履行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提前3个月书面告知乙方,并具体由双方进行协商,以便乙方有序搬迁。

九、其他

1.本协议内容,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抵触时,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2.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县(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交上级部门备案。

5.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本合同附件

1.标的物附属设备清单

2.乙方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资产核查表

资产名称


类别


建造单位


形成或购建时间


预计使用年限


所有权人


受益权人


数量(台/个/亩等)


资金来源构成


坐落地址或存放地点


使用状态


原始价值(万元)


规模或规格

建设规模/规格

清查规模/规格

相关核查资料

实施方案

审批文件


拨付资金文件


建设合同


验收报告


审计报告


其他


编制单位: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移交单位(盖章): 移交单位负责人:

接收单位(盖章): 接收单位负责人:

监交单位(盖章): 监交人:


附件3:

资产移交汇总表

编制单位: 移交日期: 年 月 日

资产编号

资产

名称

规格

型号

建造单位

形成或购建时间

坐落地址或存放地点

规模或规格

使用状态

已使用年限

计量单位

数量

价值

移交原因

备注







































































登记单位:经办人:

备注:“使用状态”为:在用、闲置、待修、待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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