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潜在比选申请人
原比选公告第4.1条: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18%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代理机构。
更正为:凡有意参加比选竞争、符合第3条“申请人资格要求”的,并同意本项目按固定价/万元或参照原国家计委《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2002]1980号)规定的收费标准下浮动20%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的代理机构。
其他内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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