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机及配套设备采购和伴随服务保障项目采购意向公示
我部拟对无人机及配套设备采购和伴随服务保障项目组织实施采购,现将该项目意向内容公示如下:
一、项目概况
序号 | 采购项目名称 | 需求 概况 | 初步技术参数 | 预算金额 (万元) | 预计采购时间 | 备注 |
1 | 无人机及配套设备采购和伴随服务保障 | 主要包括一批无人机及配套设备(供应商负责飞行保障,下同)、红外曳光管 | 详见附件1 | 3220 | 2023年 4月 15日 |
二、公示时间
****至****
三、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成立时间不少于3年且为非外资独资或外资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国有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
(四)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五)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列入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供应商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
(六)报价方须为生产型企业或军队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如军队企事业单位、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参与报价,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不作要求。)
(七)具备二级(含)以上保密资质(军队企事业单位不作要求)。
注: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四、材料递交方式
符合上述资格要求且有参与意向或意见建议的供应商须在公示期内按照下列递交要求将参与意向与意见反馈我单位,逾期不再接受。
(一)提报的材料(按附件模板填报)
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可以为三证合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附件2);
2.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原件,附件3);
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附件4);
4.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原件,附件5);
5.二级(含)以上保密资质(复印件,附件6);
6.保密承诺书(原件,附件7);
7.采购意向公开意见建议反馈表(原件,附件8);
8.意见建议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有建议提供,附件9)。
(二)提交方式:在公示期内,将上述材料扫描制作成1个PDF格式文件(文件名:项目名称+公司名称),以附件形式将PDF文件上传至军队采购平台或其他线下方式提交,不得通过互联网传递保密资质证明文件。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点击登录查看 电话:**** ****
监督人电话:**** ****
地址:广西北海市
六、有关说明
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是本单位的初步采购安排,主要面向社会广泛征集供应商意见,包括对于本项目需求中涉及到的产品参数是否存在指向性、排他性等情形,采购预算、交付周期等是否合理,以及其他合理化、科学化建议。供应商提出的意见建议应详细具体、理由充分、实事求是(为提升意见建议采信程度,建议提供有关证明材料,逐页加盖单位公章),不得有意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合理的意见建议将作为我单位论证完善采购需求的必要参考,是否采纳均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本项目后续的采购活动,对所有意见建议我单位均不作书面回复。
注:1.本次公开的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具体情况以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
2.供应商可以通过军队采购平台反馈参与意向和意见建议。
附件:1.技术标准、服务要求和采购需求明细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3.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
4.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5.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的书面声明
6.二级(含)以上保密资质证书
7.保密承诺书
8.采购意向公开意见建议反馈表
9.意见建议有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