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2.1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处于存续或在业等正常状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经营证明(如是分支机构,则须提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证明)。
2.2能开具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人若为一般纳税人,需按照以下方式的任意一种提供证明材料:a.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b.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c.投标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扫描件;d.注册地国家税务局网站一般纳税人查询截屏;e.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投标人若为小规模纳税人,需按照以下方式的任意一种提供证明材料:a.承诺在结算付款时开具(含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b.提供投标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代开)的扫描件。
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提供承诺书。
2.4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停业或破产清算;
(2)财产被重组、查封、接管、扣押或冻结,且影响本项目履约的;
(3)被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且在执行期内;
(4)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被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公告在同类项目列入禁止合作期的。(同类项目包含:独立铁塔租赁服务)
存在以上情形的,判定资格审核不合格。
2.5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投标。出具《控股管理关系申报表》。
2.6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需承诺在签订站点租赁合同前,加入站点所在州市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协调机制,并提供系统截图。提供承诺书。
2.7参与投标的供应商须提供已完成站点的自有产权证明,且累计产权证明数量须在10个(含)及以上。
备注:(1)须提供相关站点塔桅及机房产品的产权证明,产权证明要求具备下列二项之一:
①已建成的杆体/塔体购买合同。
②站点施工合同及相对应的场地租赁合同/购买合同/市政批文和验收证明扫描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合同需提供合同关键页,包括封面页、内容页、合同金额页、签字盖章页,以及至少一张与合同匹配的有效发票扫描件。
(2)须提供合同相对方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合同原件备查,未能区分为自有产权的站点为无效站点。
2.8投标人承诺所提供签订的站点施工合同、场租合同、转供电合同信息均真实有效,业主产权资质证明、授权证明材料齐全,无弄虚作假情况;承诺签订框架合同后,针对需求站点,投标人与业主所签订的场租合同、转供电合同执行周期在有效期内,且执行周期长于与移动公司的服务周期。提供承诺书。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