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答人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它组织经营证明。(注: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组织处于存续或在业等正常状态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其他组织经营证明(如是分支机构,则须提供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上级机构授权证明)。)
2、应答人须为本项目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提供税务机关官网一般纳税人资格查询结果截图或税务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或提供相关承诺即可。)
3、应答人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气瓶检验机构)》,并获准从事PD1(无缝气瓶)、PD2(焊接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注:应答人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官网查询截屏及网站地址或原件扫描件。)
4、应答人应具备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二级以上资质。(注:应答人须提供在有效期内的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二级或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二级以上的官网查询截屏及网站地址或原件扫描件。)
5、应答人须提供一份****至应答截止之日单项类似业绩合同(消防气体灭火气瓶检验检测);且提供的单项合同中包含消防气体灭火气瓶检验检测服务事项的业绩金额不低于200万。
注(业绩证明材料说明):
(1)应答人需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合同首页、金额页(框架合同无具体金额予以认可)、体现合同主要内容页、签字盖章页。
(2)应答人提供与该合同相对应的【一张】发票电子文档及该发票在国家或地方税务局网址的查询结果截图,所截图片上必须包括相关查询网页的地址栏,否则该发票无效。
(3)如应答人提供单项合同不只包含消防气体灭火气瓶检验检测该项要求的产品,应答人须将消防气体灭火气瓶检验检测服务业绩单独列出清单,且提供的发票开票内容名称必须体现为消防气体灭火气瓶检验检测事项内容名称视为有效发票。如单项合同中涉及其他采购事项的内容发票视为无效发票,不提供或提供不全视为无效合同或无效业绩。
(4)凡是合同金额模糊不清或合同签订日期无法判断的均视为该笔合同业绩无效。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