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移动式机动车排放工况检测服务项目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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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第二章 第31.1条增加内容“中标供应商须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10日内开展服务工作。中标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或签订合同后在10日内不能开展服务工作的(双方所签合同无效)” 2.招标文件获取截止时间变更为“2023年6月6日” 3.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见变更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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