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资格要求 1、出租的房屋/场地产权清晰,须具有独立产权或合法出租权。 (1)应答人是房屋所有权人:①房产证、土地证(原则上提供两证,至少需提供房产证或土地证中的一种);②若暂未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则需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备案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如有);③如上述两种材料均无法提供,则需提供“政府部门的土地分配文件、居委会(街道办)或村委出具的证明等材料”作为参考。产权属共同所有人共有的,还需要提供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说明文件。 (2)应答人是房屋租赁权人:除需提供所有权人的产权证明外,还应提供租赁合同和转租同意书,如产权所有人超过一人,需产权共有人转租同意书,且确保本项目拟租赁期限在原租赁合同租期范围内。 2、须具有独立签订合同的能力。出租人为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对于企业,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其他组织。供应商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应具有合法有效证件(如营业执照、身份证明等)。 3、出租人能开具有效的增值税发票。 4、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停业或破产清算; (2)财产被重组、查封、接管、扣押或冻结,且影响本项目履约的; (3)被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且在执行期内; (4)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被中国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或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含分公司)公告在同类项目列入禁止合作期的(同类项目包含:房屋租赁)。 存在以上情形的,判定资格审核不合格。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