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市****
(招标编号:****)
各投标人:
本通知作为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的澄清、修改和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通知内容与招标文件等有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有关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澄清、修改和补充内容如下:
1.本招标项目投标保证金提交方式增加电子保函形式,投标人若采用电子保函形式递交的,具体规定如下,否则视为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资格审查不合格:“电子保函形式:电子保函应由获准对接宁德市****
2.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构成:7人,其中招标人代表:2人,技术、经济类专家:5人。
3.投标文件必须包括一份针对《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方案及对该法律方案的说明,格式附后,法律方案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1)附有“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响应意见”;(2)投标人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或不接受或修改的明确陈述;(3)投标人应对《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逐条响应;如果对条款的不接受或修改,应按条款顺序将不接受或建议修改的内容填入条款偏离表,投标人未填入偏离表的条款内容均视为接受招标文件的要求。●重要声明:(1)投标人可以对《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作出不接受或建议修改的意见,但招标人对该等意见有保留接受或拒绝的权利,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投标人对《特许经营协议》条款的不接受或修改将可能影响其评标结果。(2)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签订后10个日历日内,中标人(乙方)应将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出让费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至招标人(甲方)指定账户,否则本《特许经营协议》自然终止,同时中标人(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中标人(乙方)不得有任何异议或向招标人(甲方)提出任何索赔等。(3)《特许经营协议》等合同文本需最终报福安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在获得同意前本项目《特许经营协议》未生效。
附件1、对《特许经营协议》的响应意见
致: (招标人名称)
为参与贵单位组织的编号 (招标编号)的 (项目名称),我方仔细阅读了招标文件中《特许经营协议》的各项条款,我方确认,我方对作为投标文件一部分提交的对《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所提出的全部变更建议已经在法律方案中所附的《特许经营协议》偏差表中明确列出。我方承诺,如果中标,除这些偏差表所列出的偏差外,我方完全接受《特许经营协议》的条款内容,并据此将无条件与贵方签署该《特许经营协议》。
附件2、《特许经营协议》条款偏离表
招标编号:
序号 | 条款号 | 原条款内容 | 建议修改后条款内容 | 偏离说明 |
《特许经营协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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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增加或删除条款,请在本表中标明删除条款位置或添加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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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