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采购人来电咨询,有一个达到当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但未达到公共招标限额标准的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X,虽然符合条件并且满足要求的供应商有多家,经市场调研A、B、C三家供应商,或有曾经良好的合作关系,或市场认可度较高且服务质量较好,或价格优势明显、性价比较高,因此拟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邀请A、B、C三家供应商参与,来电咨询是否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直接指定A、B、C三家作为被邀请对象是否合规
这样操作是不合规的。理由是:
一、邀请招标是政府采购项目法定的采购方式之一,但有明确的适用标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适用邀请招标方式的两种情形:一是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二是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上述情况显然不符合法规明确的适用标准,如果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则属于采购方式选择不正确。
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条对邀请招标方式有更加明细的适用情形解释,是指采购人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87号令第十四条对如何产生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明确规定了三种途径:一是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征集;二是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库中选取;三是采购人书面推荐。该条款同时规定了采用第一种途径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采用第二种和第三种途径产生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名单的,备选的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总数不得少于拟随机抽取供应商总数的两倍。
87号令第十四条对随机抽取也作了明确的解释和操作要求,随机抽取是指通过抽签等能够保证所有符合资格条件供应商机会均等的方式选定供应商。随机抽取供应商时,应当有不少于两名采购人工作人员在场监督,并形成书面记录,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从上述法规要求不难看出,邀请招标中的被邀请对象不是采购人可以随意指定或邀请的,候选名单也不是按一比一的比例等额产生的,有法定的产生途径,并且在产生的候选名单中也不能任意邀请,而是有明确的操作规范,需满足随机抽取、两人以上同时在场监督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