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各相关医疗机构:
现将《**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5号)转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一并提出如下要求。
一、请各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集采药品采购工作,第九批国家集采首年采购周期从(略)
二、各地医保部门和相关采购平台要及时组织各采购主体、中选企业及其选定的配送企业按本次集采的中选结果和(略)
三、各医疗机构应保障主供药品及时进院,畅通备供药品进院渠道。要优(略),并根据购销合同约定,在协议期内完成合同用量,原则上协议期内采购中选品种使用量不低于非中选药品采购量。
四、各地医保经办机构加强中选(略),保证使用、确保质量、保障供应、保证回款。
各医疗机构在实施中如遇到(略)
市医保局联系人:梁小姐;联系电话:(略),政务邮箱:sybj_jgzck@(略)cn。
市医保中心联系人:凌小姐;联系电话:(略);邮箱地址:(略)。
附件:《**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略)发〔2024〕5号)
**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3月14日
公开方式:(略)
附件:
1.附件:《**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粤医保发〔2024〕5号).docx
2.附件1:第九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省中选产品供应清单(包含残缺规格).xlsx
3.附件2:第九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省备供企业供应清单.xlsx
4.【以此为准】附件3:第九批国家药品集中采购**约定采购量基数表和约定采购量表.xlsx
5.附件4:第九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省第二备供企业供应清单.xlsx
6.附件5:**省省级(略).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