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县长江路-下北线道路延伸工程 | ||
项目法人 | 吴文汉 | 项目地址 | **县长江路-下北线段 |
立项批文名称 | 关于长江路-下(略) | 项目审批单位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监督部门 | **县公共(略) | 代理机构 | (略) |
交易平台 | **市公共**交易中心**分中心 | 项目建立时间 | 2024-03-08 09:(略) |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就“**县长江路-下北线道路延伸工程”(招标编号:TLGC(略))招标文件部分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内容如下:
评审项 |
评审内容 |
原文 |
修改为 |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P76 |
3.7 履约保证金 |
若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已到期,但工程仍未完工,应当在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续保至结算审计资料合格提交之日,否则按应予续保金额的 3 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发包人作为违约金,同时,则招标(略)(不含其他项目费)2%的工程款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办理物业移交,并按发包人要求报送合格的竣工档案资料和结算资料后,予以无息退还。 承包人提供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须为无条件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或者担保机构担保或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在 7 日内向发包人无条件支付(按招标人履约保函格式开具)。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无其他违约行为的,予以无息退还。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出(略),则从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以支付各项违约金的,则从未付工程款中扣减。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三年内发包方发现项目施工中承包方存有各类违约行为的,即使履约保证金已退还完毕,发包人仍有权向承包方主张各类违约责任并要求承包方支付各项违约金。 |
若提供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已到期,但工程仍未完工,应当在到期前 30 个工作日内,续保至结算审计资料合格提交之日,否则按应予续保金额的 3 倍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给发包人作为违约金,同时,则招标人有权(略)(不含(略))2%的工程款作为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待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无其他违约行为的,办理物业移交,并按发(略),以现金形式提交的,退还银行同(略)。 承包人提供的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保证保险须为无条件见索即付银行保函或者担保机构担保或保险公司保证保险。收到发包人书面通知后,在 7 日内向发包人无条件支付(按招标人履约保函格式开具)。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限: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无其他违约行为的,以现金形式提交的,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出现(略),则从履(略),履约保证金不(略),则从未付工程(略)。若工(略)违约行为的,即使履约保证金已退还完毕,发包(略)承包方支付各项违约金。 |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P87 |
12.4.1 付款周期 |
(3)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备移交发包人付至合同价款的 80%;竣工决算经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7%,其余3%等到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无息)(注:若乙方以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审定价的 3%)的,则在竣工结算经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100%)。工程隐蔽增加的工程量或变更调增的价款,不作为中间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调整的价款进入总结算。 |
(3)工程完工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资料齐备移交发包人付至合同价款的 80%;竣工决算经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97%,其余3%等到保修期满且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以现金形式提交的,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注:若乙方以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审定价的 3%)的,则在竣工结算经审计后付至审定价的100%)。工程隐蔽增加的工程量或变更调增的价款,不作为中间支付进度款的依据,调整的价款进入总结算。 |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P90 |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
(3)其他方式: 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竣工结算审定总价款的 3%,工程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保函、保证保险方式,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 。 |
(3)其他方式: 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竣工结算审定总价款的 3%,工程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保函、保证保险方式,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返还,以现金形式提交的,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P91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
(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竣工结算审定总价款的 3%,工程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保函、保证保险方式,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返还。 |
(3)其他扣留方式:工程质量保证金金额为竣工结算审定总价款的 3%,工程质量保证金可采用保函、保证保险方式,待工程缺陷责任期满无质量问题一次性返还,以现金形式提交的,退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 |
二、 更改部分(略)。招标文件(补充公告)内涉及上述修改内容的,均按上述要求进行统一修改,本招标补充文件中不再一一赘述。
三、 本项目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开标)时间及地点不变。
招标人:(略)
招标代理机构:(略)
2024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