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就高性能聚氯乙烯排水管(PVC-UH)管材进行询价,欢迎有实力的供应商参与投标报价,具体内容如下:
一、工程地点
**县**
二、(略)
序号 | 名称 | 参数要求 | 单位 | 数量 | 询价最高控制价 | 备注 |
1 | 高性能(略)(PV(略)) | DN400、SN8、SDR34 |
m | 约850米 | 230元/m | 含胶圈 |
2 | 高性能聚氯乙烯排水管(PVC-UH) | DN500、SN8、SDR34 | m | 约750米 | 280元/m | 含胶圈 |
3 | 高性能聚氯乙烯排水管(PVC-UH) | DN500、SN12.5、SDR28 | m | 约700米 | 35(略) | 含胶圈 |
4 | 高性能聚氯乙烯排水管(PVC-UH) | DN630、SN8、SDR34 | m | 约100米 | 460元/m | 含胶圈 |
三、技术及质量要求
1、管道管材均采用高性能聚氯乙烯排水管,管材、密封圈质量性能要求应满足《无压埋地排污、排水用硬聚氯乙烯(PVC-U)管材》(GB/T(略)《排污、排水用高性能硬聚氯乙烯管材》(T/CECS(略)《埋地塑料排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J143-2010)标准及《低压排污、排水用高性能硬聚氯乙烯(PVC-UH)管材》(T/SADS492-2022)标准,管道环刚度检测应符合GB/T(略)道基础采用180°中粗砂基础,承插胶圈连接,具体接口方式可根据厂家管材确定,安装应满足《给水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GB(略)规定。绿化带、人行道下管道环刚度不小于8KN/㎡SDR34;车行道下管道环刚度不小于12.5KN/㎡,SDR28。
2、外观要求:
管材内表面应(略),规整;管材内外壁应无气泡和可见杂质,管材内壁无凹陷,内层粘结牢靠,熔缝无脱开。管材在切割后的断面应修整,无毛刺。管材(略)。
3、检测标准:按照技术及质量要求中的(1)的相关要求;
4、所提供样品:(略)
四、付款方式
1、货到付款,付款至结账额的90%,剩余10%作为质保金,工程验收完成后一并付清;
注:(略)
五、报价须知
1、报价以所报含13%增值税单价为准,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控制价;所报含税单价包含但不限于本机械运输、设备主材、设备辅材、装卸费、售后服务、检测费、税金等在内的一切费用(安装费不用考虑);对响应人认为没有考虑到的费用,询价人(略),不予支付。
2、采购合同为固定单价合同,所报单价不作任何调整,最终结算按实际采购量*相应项目报价。
3、如响应人在报价过程中发现本文件存在问题,可向询价人提出质疑,否则视为(略)。如中标人不能(略),询价人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4、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5、(略)招标文件清单要求的货物的数量进行报价,技术参数根据询价函要求及国家相关规范。投标人所报货物应列明产品品名、型号、(略)为投标人的让利行为,风险由投标人承担。投标人所报单价将作为数量增减时调整时的价格依据。投标价为完成该货物的设计、制作、材质检测、供货、检测合格及自报维保期内维保服务的综合单价,此单价应包含投标货物的设计、组装及供货所需的全部材料、人工和计机械费用、以及材料(略),有权对招标(略),但是单价和其(略)。
6、中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且无任何安全质量隐患。所有材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行业规范及环保检测标准,并必须保证所(略)护保养的情况下,具有行业规范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
7、凡涉及触犯或涉嫌触犯任何专利物品的程序或发明的专利权而使业主蒙受(略),并承担由此引起(略)。
六、投标保证金:
(1) 投标保证金金额:(略)
(2) 收款人:(略)
联系电话:(略)
开户银行:(略)
账号:(略)
(3)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 2024年4月2日10时00分,逾期不予受理。
(4)投标保(略),否则无效;未按规定提交保证金的报价人,其响应文件不予接收(略),由此带来的保证金不能按时到帐的责任由报价人自行承担。
(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在询价结果(略),保证金退至原缴纳账户。
七、响应文件要求及递交
1、响应文件要求: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略))复印件、报价函、授权委托书、投标保证金汇款凭证、被代理人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以上资料须用档案袋密封,密封处加盖公章。
2、响应人于(略)午3:00前把报价资料送至**通达交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逾期送达或未送到指定地点的将不予接收。
八、询价成交原则:在符合本次询价内容及报价合理的前提下,根据所报单价及总价综合评定后低价中标,询价人保留否决所有报价的权利。
九、在询价确定成交结果或签订采购合同之后,如果因上级规定或重大变故,需要取消本次采购任务时,将由(略)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人,取消本次成交结果,中标人在采购询价期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自行承担。
十、未尽事宜,由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
十一、附件:(略)
十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略)
联系电话:(略)
2024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