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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忻城县2024年生活垃圾清运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函答复函

广西来宾 全部类型 2024年0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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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名称:(略)

地址:**壮族自治(略)

邮编:(略)

联系人:丁柳权联系电话: (略)

(略):

我公司于2024年4月9日上午收到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县2024年生活垃圾清运设备采购项目”的质疑函原件,经审查,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略)

针对质疑事项1(略):

1、本项目“第二章 采购需求”中关于需要提交相应的检测报告是为了客观证明技术参数符合要求及真实有效,杜绝以次充好情形,且检测报告也是对一些常规项进行检测。采购文件内并未对检测报告的出具单位作任何区域、时间、机构性质的限制。市场上具备此类货物合格的满足这些参数要求的检测报告的供应商不少于三家,且截止开标时间,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也不少于三家。因此,该设置合理,不属于“明显体现排他性,以这种具有指向性的条款作为投标门槛及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要求本项目需提供具有唯一性、针对性的、指向性的、排他性的条款属于不合理要求,已构成阻挠和限制潜在供应商、厂家、代理商、公平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贵公司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2、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的规定,本项目设置的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时间为“(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为“(略)9:00(**时间)”,属于合法设置,贵公司此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文件规定,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答复。

采购代理机构:(略)

2024(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4.0 M

附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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