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名称:(略)
质疑人地址:(略)
邮政编号:(略)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略)
委托代理人:(略)
联系电话:(略)
我司于2024年4月10日上午收到贵司以现场送达方式递交的关于**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移动办公办案终端租赁和网络通信和安全服务(项目编号:LZZC2024-C3-(略)-GXCD)的质疑函原件一份(落款日期:2024年4月9日),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针对质疑人提出的问题及时反馈至采购人处并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 :该竞争(略)评审程序(略)二、评审标准4、项目实施方案分中关于拟投入人员的数量的描述,以及5、服务保障方案分中关于拟投入人员的数量的描述,属于设置或者变相设置(略)
质疑答复1:经核实,该评分项设置是根据本项目采购需求中提供移动办公办案平台网络通信及安全服务,保障与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移动办公办案平台、网络通信能无缝对接;提供与安全及通信服务数量相匹配且满足移动办公、办案平台性能要求的运行终端90台的租赁服务及终端网络通信安全保障和终端维护管理服务,确保法(略),通讯信号须覆盖**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现办公楼和新审判业务楼及地下停车场以保证网络通信畅通,服务期两年。对此项目综合考虑到供应商在履行合同时需要拟投入相关的项目实施人员和售后运维人员,以确保(略),保障运维安全及售后服务质量。拟投入人员的(略),与履约合同有关。因此,该评分因素设置合理,并未以以下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故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质疑供应(略),质疑不成立。如贵公司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略)(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 94 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略)
感谢贵公司对(略)
**诚度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