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盘江力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破产财产处置项目(机械设备整体转让) | |||||||
标的类别 | 破产财产 | 挂牌底价 | (略) | |||||
挂牌起始日期 | (略) | 挂牌截止日期 | (略) | |||||
挂牌公告期 | 15日 | 发布渠道名称 | **阳光产权(略) | |||||
一、转让方简况 | ||||||||
转让方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盘江力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 ||||||
注册地(住所) | / | |||||||
法定代表人 | / | |||||||
注册资本 | / | |||||||
机构类型(经济性质)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略)) | / | |||||||
资产转让决策情况 | 批准单位名称 | 财产变价方案 | ||||||
决议或决策类型 | □《拍卖方案》的债权人会议通过文件 □人(略) ◆其他 **盘江力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处置方案 |
|||||||
审议或批复情况 | 《**盘江力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处置方案》中同意项目在**阳光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转让。 | |||||||
二、标的简况 | ||||||||
资产公告信息 | 资产描述 | 资产类型 | 机械设备 | |||||
权属证明 | 详见“资产评估报告” | |||||||
资产计量单位 | 项 | |||||||
资产数量 | 146项 | |||||||
资产所在地 | **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盘江力博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 |||||||
资产现状 | 闲置 |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受让权 | □是 ◆否 | |||||||
资产(略)(如有) | 评估机构 | **磁力线(略)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 | |||||||
评估基准日 | (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略) | |||||||
快速变现价 | / | |||||||
重要信息披露 | 1.本标的系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中华人民(略)并承(略)。 2.破产管理人将配合受让申请方,为受让申请方(略),方便受让申请方全面了解标的的具体情况。 3.受让申请方根据(略)。未尽事宜,破产管理(略)。受让申请(略)(含显(略))等自行调(略)。受让申请方请自行实地查勘,未查勘的视为对标的物及相关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4.破产财产标的情(略),标的物仅以现状转让为准,法院及破产管(略)。 5.买受双方各自承担过户产生的相关税、费,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 6.因机器设备的拆除、搬运、重装等产生的费用由受让人承担。 |
|||||||
三、交易条件及交易保证金设定 | ||||||||
交易相关条件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全款 | ||||||
转让条件 | 1.本项目挂牌公告期间,转让方会对受让申请方实施尽职调查给予必要的配合与支持。受让申请方可详细查阅有关备查资料,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审慎的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担保情况等方面的瑕疵等为由拒签《资产转让合同》或拒付交易服务费,否则**阳光产权将暂扣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 |||||||
2.受让方的受让资格确认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需与转让方签订(略)。 | ||||||||
3.在转让(略),再实现全部资产交割。 | ||||||||
4.资产转(略)。受让方签署《竞价结果通知单》或阳光产权交易所向受让方出具《成交通知书》后 5 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价款。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受让申请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受让。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受让方资格或条件有特殊规定的,应具备规定的资格或条件。 | |||||||
是否允许联合体受让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
交易保证金交纳金额 | (略) 元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时间 | 挂牌公告有效期内(工作日上午9:(略) | |||||||
交易保证金交纳账户 | 开户行:(略) 户名:(略) 保证金账号:(略) (联行号:(略) |
|||||||
交易保证金交纳方式 | 银行汇款、网银转账(以上述**阳光产权交易所账户到账时间为准) | |||||||
交易保证金交纳相关事项 | 1.受让申请方按标的挂牌公告的约定金额交纳保证金至**阳光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即视为受让申请方接受标的的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交易标的承诺的确认。 2.出现下列情形受让申请方可申请退还保证金: (1)转让方对受让申请方实质性审查后未达到受让申请方条件或参加竞价未能成功; (2)监管部(略)。 除以上情形外,受让申请方按规定交纳保证金后,不得随意要求退还保证金。受让申请方未能成为最终受让方的,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自转让方书面审核确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原路返还。 3.**阳光产权交易所只对受让申请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负有保管义务,任何情况下均不负支付利息及所产生收益的责任;**阳光产权交易所不对受让申请方交纳保证金后的交易结果做出任何保证和承诺。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受让申请(略),如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转让方和**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暂扣其所交纳保证金,作为今后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在挂牌底(略):a受让申请方未进行有效报价的;b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因其原因未签订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即为竞买人:a竞买人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b竞买人未按**阳光产权交易所规定按时提交竞价文件的;c在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有效报价的;d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交易合同的;(3)其他中途无故退出交易程序的情形;(4)在交易过程中恶意串通或恶意竞价,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5)违反《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5.**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决定,该保证金由**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待资产持有人凭相关司法机构作出的生效裁决,并通过司法执行程序向**阳光产权交易所申请协助执行裁决要求支付补偿金时,**阳光产权交易所将按照有效判决或裁定执行。6.资产持有人应于**阳光产权交易所作出暂扣保证金之日起,两年内向司法机构提出申请(向法院提起诉讼或是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并将有关部门的受理意见以书面报至**阳光产权交易所,**阳光产权(略),以有利于资产(略),**阳光产权交易所暂行保管保证金的责任随之消灭,并依受让申请方的申请将扣除该标的应交纳的服务费后的剩余保证金依法退还受让申请方。 7.受让申请方经竞价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的,其交易保证金全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后,如受让方未向*(略),则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先行抵扣交易服务费(保证金不足的需先行补足交易服务费),剩余部分直接转为项目交易价款。**阳光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出具的转款委托函后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部分交易保证金作为交易价款转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
|||||||
四、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 | |||||||
挂牌期满后若未征集到受让申请方 | ( )A.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 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挂牌,延期最多不超过 次。 | |||||||
( √ )B.变更挂牌条件,重新挂牌。 | ||||||||
( )C.终止挂牌。 | ||||||||
挂牌期满后若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 )A.在挂牌底价的基础上自主报价的方式交易。 | |||||||
( )B.补登公告7个工作日后,若无新的受让申请方,采取协议交易 | ||||||||
挂牌期满后若征集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 | (√ )A.选择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 |||||||
( )B.选择竞争性谈(略)。 | ||||||||
( )C.选择综合(略)。 | ||||||||
( )D.选择其他交(略)。 | ||||||||
网络竞价加价幅度 | (略)0元的整数倍 | |||||||
最终受让方受让资格确认 | 1.若本项目只(略),以转让方出(略)。 | |||||||
2.若本项目征集到2个及2个以上符合条件的受让申请方,以网络竞价结束(略)。 | ||||||||
五、(略) | ||||||||
本转让方(略)牌转让,按**阳光产权交易所就本次确认的内容在其官方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的转让信息并组织实施交易。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做如下承诺: | ||||||||
1.本次资产转让的相关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 ||||||||
2.我方转(略),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 ||||||||
3.我方所提交的(略)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 ||||||||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阳光产权交易所的相关交易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 ||||||||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
六、受让申请方(略) | ||||||||
受让申请方享有以下权利: (1)有权要求了解本次转让标的的详细资料; (2)有权要求转让方提供更详细的资料或就有关问题做出答复; (3)有权要求对标的进行实地考察或详细勘察。 受让申请方负有以下义务: (1)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和**阳光产权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 (2)对所了解到的本次转让标的涉及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3)经**阳光(略),未经同意,不得与转让方私下达成交易。 |
||||||||
项目联系人:杨先生 联系电话:199 (略) | ||||||||
项目联系人:王经理 联系电话:133 1227 9472 王经理 联系电话:(略) |
2.交易风险提示函(资产类).docx
1.保证金须知(资产类).doc
3.意向(略)(资产类).doc
4.意向受让方提(略)(企业法人).xls
5.意向受让方提(略)(自然人).xls
受让报价函(报名时提供).docx
黔磁力评报字[2024]g026号资产评估报告.doc
评估报告补充说明.pdf
决定书.pdf
部分设备资产现状图.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