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民政局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经审核,准予“**市**区为明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由原“吴殿杰”(略),现予以公告。
单位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变更前法人 |
变更后法人 |
业务主管单位 |
**市**区为明学校 |
(略)MJR(略)L |
吴殿杰 |
张军 |
**(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