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雄梅镇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及前期已办手续转让 |
“**县雄梅镇加油站”项目建设用地及前期已办手续转让 | ||||
GR2024XZ(略) | 挂牌价格600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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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略)2024-04-15 |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2024-04-26 |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不涉及 |
详见租赁合同,
标的查看联系人:扎西索朗 联系电话:(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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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承诺 本转让方现委托**产权交易中心按本申请书的内容在其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开发布产权转让信息并由**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实施。本转让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 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略),并获得相应批准; 3. 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信息发布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 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以及**产权交易中心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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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鑫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 ||||||||||||||||||||||||||||||||||||||||||||||||||||||||||
2024-02(略) | ||||||||||||||||||||||||||||||||||||||||||||||||||||||||||
**县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略) | ||||||||||||||||||||||||||||||||||||||||||||||||||||||||||
551.66 万元 | ||||||||||||||||||||||||||||||||||||||||||||||||||||||||||
551.6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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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 万元 | ||||||||||||||||||||||||||||||||||||||||||||||||||||||||||
一次性 | ||||||||||||||||||||||||||||||||||||||||||||||||||||||||||
一、本次交易前期50%交易价款通过**产权交易中心专用账户结算。 二、转、受双方于成交次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三、付款期限: 分期付款:受让方应于《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略)50 %,剩余款项应于建设完成并投产后付清(不得超过一年)。剩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财产担保,并应当按(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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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其他组织
1、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存续的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本次(略)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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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告要求,在公告期内提供相应报名材料 | ||||||||||||||||||||||||||||||||||||||||||||||||||||||||||
请 登录 后下载或预览相关附件 | ||||||||||||||||||||||||||||||||||||||||||||||||||||||||||
评估报告中的保留意见、重要揭示、特别事项说明中涉及资产转让的提示提醒内容: 截止(略),估价对象尚未办理相关权属登记,本次评估具体范围及相关估价条件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为准,评估公司仅提供估价对象在前述估价条件下的市场价值,不对其权属发表意见,特提请报告使用者注意。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1、转让方已对标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的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家对标的及标的相关资料进行全面勘察、鉴定,并充分了解标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和瑕疵,若意向受让(略),则视为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同意按照(略),因此,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2、转让用途必须用于修建加油站,现阶段转让方已取得《**市商务局关于预核准新建**县雄梅镇加油站的批复》,获得该批复所需的手续已办结。后期受让方进行建设或使用所需要的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 3、受让方应当在签署正式合同之日起预核准规定的时间内要完成办理建站所需相关手续,其中转让方已办理的《征收使用草原审核同意书》、《防雷工程设计审核书》、《环评批复》、“两证一书”等前期手续证书,在市商务局下发建站批复前,转让方出具相关证明文书一并变更至受让方名下。 4、受(略),建站竣工后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转让方应出具相关证明文书配合受让方办理不动产权证书。 5、交易合同生效后受让方进行项目建设时,若需要转让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 6、本次交易中涉及的税费,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税法规定,双方各自承担。受让方还需承担土地和加油站所有手续变更相关手续费。 7、支付方(略),交易合同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方需支付总合同价款的50%,受让方建(略),向转让方(略),但剩余价款需最长一年内结清,即无论受让方是否在此期间完成建设并投产,均应向转让方支付剩余的50%交易价款。 8、受让方在标(略),标的范围内所有涉及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等全部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负责。 9、受让方在标的的投入和建设期间,与其他第三方因工程产生的有关费用由受让方负责。 10、受让方在标的投入和建设期间,工人工资、工程安全等有关相关事项由受让方负责。 11、如(略),导致后续受(略),或出现前期转让方已办手续无法转移变更,对受让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转让方承(略)。 12、**产权交易中心的交易服务费,转让方服务费从交易价款中直接扣除,受让方服务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13、受让方承诺已充分了解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限购政策,已确认完成不动产购置资格的查询工作,确认具(略),且承诺已充分了解修建加油站建设相关流程和相关手续资质办理和变更流程,并且承担如因不具有相应资格而(略) 14、标的查看联系人:扎西索朗 联系电话:(略) 15、其他事项详见《产权交易合同》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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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参与 | ||||||||||||||||||||||||||||||||||||||||||||||||||||||||||
100 万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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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6 17:(略) |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略) | ||||||||||||||||||||||||||||||||||||||||||||||||||||||||||
一、确认投资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投资方经本所确认为投资方后,交纳的交易保(略),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其他意向投资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略) 2.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挂牌申请人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投(略),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投资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投资方被确(略),明确表示放弃(略) 6.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挂牌申请人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投资(略),投资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交易合同; 8.交易合同签订后,投资方未按约定支付交易价款; 9.意向投资方或投资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投资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投资(略),经挂牌申请人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投资方和(略) 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挂牌申请人的指定账户。 四、(略),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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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到征集(略) | ||||||||||||||||||||||||||||||||||||||||||||||||||||||||||
按挂牌价与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协议方式成交) | ||||||||||||||||||||||||||||||||||||||||||||||||||||||||||
网络竞价 | ||||||||||||||||||||||||||||||||||||||||||||||||||||||||||
旦经理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略) | |||||||||||||||||||||||||||||||||||||||||||||||||||||||||
央经理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略) | |||||||||||||||||||||||||||||||||||||||||||||||||||||||||
总则 第一条 **产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据挂牌申请人委托,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发布(略)。 本中心披露的项目相关信息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本(略)。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以本中心的名义做出有关交易的承诺,本中心对此类承诺概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二条 意向方(报名人)参与交易的,应当遵(略),并仔细阅读本须知。 第三条 意向方报名前应认真阅读项目公告,**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风险、项目情况、瑕疵披露、相关权利义务等。 第四条 本中心官网((略)com)及第四产权((略)com)为本中心指定的网上交易地址,意向方可通过上述网站链接注册参与在线交易。 关于网上报名的说明 第五条 意向方参与交易,需通过本中心官网及第四产权平台进行注册、提交报名申请。 第六条本中心已按照挂牌申请人的要求对标的现状和已知的瑕疵、风险进行了披露,但该行为不能视为本中心对标的物作出的品质保证,本中心对此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七条 意向方报名应具备公告要求的资格条件,对提(略)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并确保其内容(略)。 第八条 意向方应在公告要求的有效报名时间段内按照本中心或第四产权平台的提示提交报名材料,并交纳足额保证金(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本中心指定资金结算账户为准)。意向方在交纳保证金时,若自身漏填、错填、不规范填报、不及时补报系统提供的识别码或其他与项目资金匹配相关的信息等原因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及时参与交易,所引发的后果由意向方自行负责。 第九条 若2个及以上的意向方组成联合体报名参与交易的,须注意以下事项: (一)符合公告的相关要求。 (二)联合体(略)参考性文本 】,并在报名时通过报名系统提交。 1.联合协议应当载明联合体各方的主体身份、联合投资行为的代理人、投资后的权利分配、义务承担等内容。 2.联合体以代理人的名义,在交易平台完成注册、报名、竞价。 3.代理人应当使用本人账户通过转账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 第十条 若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意向方参与交易的,该意向方应遵循《 **产权交易中心 优先购买(略) 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若意向方提交资料的内容不符合要求,应在本中心规定时间内及时更正并重新提交或补充提交。逾期提交的,本中心将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公告期限截止后,已完成报名手续的意向方不得单方撤回报名。 第十三条 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有外文文本、少数民族语言文本的,需自行翻译成中文文本并加盖公章或本人签字后提交我所。意向方对其翻译的中文文本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关于(略) 第十四条本中心将同时按以下方式向意向方发送有关事项通知: (一)通过(略)上注册账户发送系统通知; (二)按意向方提交的报名材料中载明的联系人手机号码发送手机短信。 网站信息或手机(略),即视为意向方已经收到。请意向方(略),并及时(略)。 关于网上竞价的说明 第十五条 意向方(略),应按照项目公告或竞价公告的要求参与网络竞价。竞价过程中,意向方应遵循《 **(略) 网络竞价操作规则》 的相关规定。 关于交易成功的说明 第十六条 意向方交易未成功的,本中心将(略)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七条 本须知所称交易成功是指: 1.公告期限届满后,若仅征集到一家合格意向投资方的,且被确认具备投资资格,即为交易成功; 2.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动态竞价和集中竞价方式组织交易的,由本中(略),即为(略) 3.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招投标(比选)、竞争性谈判、综合评议方式组织交易的,按发出的中标(中选)通知书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略) 4.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拍卖方式组织交易的,按拍卖结果确认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5.公告期限届满后,采用其他方式组织交易的,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最终投资方的,即为交易成功; 第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 **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资金结算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退还或处置意向方交纳的保证金。 第十九条 交易成功后,本中心按照交易规则或公告要求向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 第二十条 本须知的最终解释权归本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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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风险提示书 特别提示:本风险提示书不能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投资者参与**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固有风险,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尊敬的投资者: 您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时,可能会存在因交易、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本风险提示书旨在让您更好地了解其中的风险,审慎做出交易决策。您在提交交易申请前,请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理解本风险提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交易规则、项目公告、交易须知、申请人承诺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结合自身的投资经验、目标、(略)本风险提示书有不理解的地方请及时咨询**产权交易中心相关人员。 投资者可能面(略): 一、经济和市场风险 因经济、市场环境变化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可能导致交易标的价值波动,甚至导致**产权交易中心无法继续为投资者提供交易服务,投资者应自(略)。 二、(略) **产(略)(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公告以及交易标的图片(略)(融资方或项目方)提供的信息内容进行发布,**产权交易中心仅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不保证披露交易标的名称、图片、描述与交易标的实际相符,**产权交易中心也不对交易标的做任何担保。投资者在决定参与交易活动前,应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全面了解。对明示按交易标的现状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略),自行勘察交易标的实物。投资者(略),即表明认可交易标的现状。投资者应自行承担可能由此产生的损失。 三、交易风险 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可能面对以下风险,投资者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损失。 1.保证金不予退还风险。投资者未按照交易规则及项目公告等规定参与交易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可能不予退还或产生其他不利后果。 2.中止(略)。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易标的权属纠纷、法院判决、行政行为、**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网络竞价系统软硬件故障或网络故障等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情形,**产权交易中心可以做出中止、终结交易的决定,投资者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损失。 3.互联网操作风险。通过互联网参与交易,投资者可能存在交易账户信息泄露、身份被仿冒、操作不当、投资者终端软硬件与**产权交易中心指定第三方交易平台交易系统不(略) 4.优先购买权行权风险。享有优先购买权的投资者应详细阅读项目公告关于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约定,并遵守《**产权交易中心优先购买权行权规则》,否则可能会承担行权方式不当引致的责任或风险。投资者存在因享有优先购买权的(略) 四、其他风险 1.因战争、自然灾害、通(略)瘫痪,导致交易终结的,**产(略),投资者应自(略)。 2.交易标的成交后,对交易标的交割过程中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包装、运输、交付、税费等一切费用、纷争等,(略)易中心交易规则,自行承担和处理,**产权(略)。 3.投资者因填写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而造成注册账户无法激活或保证金无法退还的,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产权交易中心敬告各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心理及风险承受能力谨慎、理性参与交易,树立正确投资理念,确保资金安全。本风险提示书并不能揭示参与**产权交易中心各项交易活动的全部风险及情形,投资者务必对此有清醒认识,审慎做出各项交易决策。 投资有风险,交易须谨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