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输回单按月或按批次整理统计,每发运1万吨为一批次,对运费进行一次结算。回单要求有托(略),托运方(略)。
2.承运方须持有站台(略)值税专用发票(税率9%)到托运方结算。双方核对完票据后,托运人于7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支付结算。
3.代垫煤款结算:托运方每收到承运方所拉运煤炭1万吨进行一次煤款结算,税票由**伊东煤炭集(略)收到票据后,于10个工(略)。
4.所报运费价格(略)。除运输费用外,还包括煤矿装车费、煤(略)
1.承运方必须随货持有**伊东煤炭集团窑沟扶贫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煤场出库单及过磅单,到托运方指定煤场交货,经托运方轨道衡过衡计量数量,接货人员签字或盖章确认,并以此过衡数量作为结算运费依据。托运方保证运煤车辆进入指定煤场顺利接卸。
2.按照《火力发电厂技术经济指标计算办法》(DL/T904-2004)的规定,托运方只承担不超过矿发量1.2%的火车运输损耗,及去除火车运损后余量1%的汽车运输损耗。矿发结算量与实际到货量间的损耗小于该数值,不予考核;(略),超出部分煤量按煤炭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折算为煤款,直接从(略)。
3.承运方应严格管理下属车辆,运输车辆不得发生偷、换煤行为,不得擅自变更承运路线,双方以结算周期对所托运煤炭加权平均质量进行比对,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收到基低位发热量热值偏差在±120kcal/kg(含120kc(略))内正常结算,如承运煤炭到厂化验热值Qnet,ar<(矿方结算周期内加权平均化验热值-120)kcal/kg,每降低1kcal/kg,吨煤考核(窑沟扶贫公司当月合同价格/合同热值)元,直接从承运方运费中扣除。如托运方发现亏吨严重、卸车煤质异常、擅自变更承运路线等情况,按实际损失加倍考核。
4.托运方严格要(略),不允许有伪造签收的回单,托运方将(略),如发现有伪造情况,托运方将作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承运资格。
参与报价的供应商应在报价前缴纳报价保证金,未缴纳者报价无效,中标后报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