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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医疗责任保险和医疗美容责任附加险项目-更正公告

海南海口 全部类型 2024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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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告的(略) (略)
原公告项目名称 (略)
首次公告日期 (略)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原采购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服务要求3、保险方案 五、责任限额: (一)主险 全年累计责任限额:35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万元; 每次每位患者赔偿责任限额:40万元; 每位患者医疗美容整形诊疗赔偿限额:30万元; 每位患者外请会诊医师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 法律费用累计限额:10万元。 (二)附加险 1、医护人员新增自动承保保障。兹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商议,在被保险人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及医技人员)全体投保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的医务人员,但新增或变动人员数量不超过投保医务人员总数的10%。 2、附加多点执业医务人员责任。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内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多点执业医师人员在开展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3、附加外请会诊医师特别费用,本附加险每位患者赔偿限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为10万元。 4、附加外请会诊医师执业责任。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担医疗损害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当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被保险人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中相关规定,外请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本附加险每位患者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为50万元. 5、附加外请会诊医师执业责任。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担被保险人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中相关规定,外请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保险人本附加险每位患者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为50万元。 现更正为 五、责任限额: (一)主险 全年累计责任限额:4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万元; 每次每位患者赔偿责任限额:50万元; 每位患者医疗美容整形诊疗赔偿限额:30万元; 每位患者外请会诊医师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 法律费用累计限额:10万元。 (二)附加险 1、医护人员新增自动承保保障。兹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商议,在被保险人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及医技人员)全体投保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的医务人员,但新增或变动人员数量不超过投保医务人员总数的10%。 2、附加多点执业医务人员责任。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内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多点执业医师人员在开展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3、附加外请会诊医师特别费用,本附加险每位患者赔偿限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为10万元。 4、附加外请会诊医师执业责任。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担医疗损害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当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被保险人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中相关规定,外请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本附加险每位患者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为50万元. 5、附加外请会诊医师执业责任。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担被保险人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中相关规定,外请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保险人本附加险每位患者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为50万元。 具体以最新更新采购文件附件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 2024-04-16
其他(略) 如更正事项涉及采购文件内容变更,请供应商务必通过系统投标报名-已报名项目-投标办理功能 重新下载电子版“投标文件”,重新编制投标文件,以免影响供应商后续投标。
采购单位名称 (略)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略)
采购单位地址 (略)
代理机构名称 (略)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略)
代理机构地址 **市**路61号和谐家园B栋二单元1805室
项目联系人 周工 电话 (略)


(略)-(略)

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略)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略)

首次公告日期:(略)

二、(略)

更正事项:(略)

更正内容:原采购文件中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服务要求3、保险方案 五、责任限额: (一)主险 全年累计责任限额:35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万元; 每次每位患者赔偿责任限额:40万元; 每位患者医疗美容整形诊疗赔偿限额:30万元; 每位患者外请会诊医师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 法律费用累计限额:10万元。 (二)附加险 1、医护人员新增自动承保保障。兹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商议,在被保险人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及医技人员)全体投保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的医务人员,但新增或变动人员数量不超过投保医务人员总数的10%。 2、附加多点执业医务人员责任。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内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多点执业医师人员在开展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3、附加外请会诊医师特别费用,本附加险每位患者赔偿限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为10万元。 4、附加外请会诊医师执业责任。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担医疗损害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当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被保险人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中相关规定,外请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本附加险每位患者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为50万元. 5、附加外请会诊医师执业责任。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担被保险人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中相关规定,外请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保险人本附加险每位患者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为50万元。 现更正为 五、责任限额: (一)主险 全年累计责任限额:400万元;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60万元; 每次每位患者赔偿责任限额:50万元; 每位患者医疗美容整形诊疗赔偿限额:30万元; 每位患者外请会诊医师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 法律费用累计限额:10万元。 (二)附加险 1、医护人员新增自动承保保障。兹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商议,在被保险人全体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及医技人员)全体投保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的前提下,保险人同意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的医务人员,但新增或变动人员数量不超过投保医务人员总数的10%。 2、附加多点执业医务人员责任。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保在保险期内和保单明细表列明的场所范围内,符合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条件的多点执业医师人员在开展诊疗活动中,因过错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保险人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3、附加外请会诊医师特别费用,本附加险每位患者赔偿限额为2万元,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为10万元。 4、附加外请会诊医师执业责任。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担医疗损害事件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患者的人身损害,当超出被保险人医疗水平时,被保险人按照卫生行政部门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中相关规定,外请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本附加险每位患者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为50万元. 5、附加外请会诊医师执业责任。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附加险扩展承担被保险人按照卫生部关于《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文件中相关规定,外请会诊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因过错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保险人本附加险每位患者赔偿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限内累计赔偿限额为50万元。 具体以最新更新采购文件附件为准,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如更正事项涉及采购文件内容变更,请供(略)新下载电子版“投标文件”,重新编制投标文件,以免影响供应商后续投标。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略)

联系方式:(略)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略)

地 址:**市**路61号和谐家园B栋二单元1805室

联系方式:(略)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略)

电 话:(略)

五、附件(适用于更正中标、成交供应商)

1.中标(成交)供应商为中小企业的,应公告其《中小企业声明函》

2.中标(成交)供应商(略),应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3.中标(成交)供应商为注册地在国家级贫困县域内物业公司的,应公告注册所在县扶贫部门出具的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具体数量的证明。


发布人:(略)






附件:
第三部分 采购需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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