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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建设单位对这类工程造价担主责

湖南 全部类型 2024年0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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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略)造价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职责分工、计价依据、投资估算和概算、工程变更管理、施工过程中技术经济控制、工程结算、执业监管等方面,加强政(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

《规定》强调,建设单位对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确定与控制承担主体责任,实行全过程造价控制,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百分之十以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超过百分之十以上的,应当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告。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重新开展初步设计、编制投资概算。

《规定》明确,政府投资建设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结合市场价格信息等,确定最高投标限价,编制招标文件。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财政评审范围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最高投标限价进行审核。投标报价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并且不得低于企业工程成本。

《规定》指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工期实施,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建立健(略)制度,加强合同履行、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建立建设工程管(略)。鼓励建设单位采用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提供造价咨询服务等方式,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

《规定》要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的施工时间或者进度节点进行结算。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

观看原文请点击:https://(略)org.cn/detail/(略).html

来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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